置换合同
甲方(标的房屋大的一方):
乙方(标的房屋小的一方):
甲方所有之商品房屋位于 ,房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楼层: ,房屋产权证号为 。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
乙方所有之商品房屋位于 ,房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楼层: ,房屋产权证号为 。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置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由于房屋位置、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破损程度、建筑面积等存在差异,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补偿。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上述两处房屋均为可以合法进行置换并能顺利过户的商品房,均未被抵押、未被查封、未与他人共有,未涉及其他纠纷,并保证各自房屋信息资料真实而没有任何虚假。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补偿款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同时交付给对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向对方交付房屋时,必须保证该房屋及其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甲方在交付给乙方物业时,应确保物业腾空,水、电、暖、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均已结清;乙方相应作出同样的承诺。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房屋置换后接受原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双方不得撤消合同。如因单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应先退还房屋补偿款,同时违约方将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二份向有关机关备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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