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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承包三方转让合同
甲方:南靖县金山镇新村村委会(下简称“甲方”)
乙方:吴志雄(下简称“乙方”)
为吸引外来资金,发挥我村山地资源优势,提高山地的产业化建设,有效解决新村劳动力剩余问题,促进经济繁荣,增加农民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把石尖山至洋祠溪一带村有山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公司经营,用于油茶等农作(植)物生产基地等和开发生态旅游产业等,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订如下条款。
一、转让标的的位置和范围。
新村村石尖山至洋祠溪一带村有山林地,班号为山地面积约420亩(按林业部门实测班号亩数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50年。即自2034年6月29日(日本永隆国际商事有限会社2034年6月28日期满)起至2084年6月28日止。承包期限为伍拾年。
三、转让承包金、押金的标准及支付
转让承包金为:2034年6月29日至2044年6月28日,按每亩每年60元计算;之后租金即2044年6月29日后,参照洋祠溪山村有林地租金执行。
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签署押金人民币壹万元(可抵2034年6月29日后租金),其余租金在2034年6月29日日本永隆国际商事有限会社承包期满后缴纳一年承包金及相当于一年承包金金额的押金,以后依次类推,提前一年缴纳未来一年的承包款缴款,时间为每年 1月 1 日,缴款金额、时间以村收款收据为准。
四、有关规定及经营管理权益。
1、山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其土地转让范围内的杂物、杂草、果(杂)树的清理,现场存有地上物和植物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及由乙方自行处置,开发经营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
2、乙方应本着开发与保持生态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在其承包年限内应保持10%的山地林带,减少水土流失,其开发项目不得污染环境。所有经营建设必须通过环保测评合格。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征用和开发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所经营的产品及销售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征税费)由乙方负责,乙方享有自主经营开发权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除本合同第四款第2条及国家政策不允许外)和方式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不准收取租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林地评估及林权转让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因经营需要,如需转让转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必须确保相对方遵照本合同全部条款,甲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5、因生产需要,乙方拓宽道路(路面宽4米)动用的山地、田地、园地等,甲方应予以协调,费用由乙方支付。
6、承包期内,若出现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转让地块或标的地块上的地上附着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甲方应及时处理,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损失,有争议地块无法解决的应退还争议地块已缴租金。
五、在承包期内,国家需要征用,土地征用和安置费归甲方,其余的赔偿(如青苗、树木及地上附着物等)及国家征地奖励金等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在转让标的界址、划清界线、协助联系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及通信方便,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应协助乙方梳理协调与当地村民有关事项,确保乙方依法、安全自主经营。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本合同违反法律及上级政策有关强制性规定,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四款第2条及国家政策不允许外),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另行承包并不予任何补偿。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受法律保护,不受法人代表更换的影响,若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共2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镇招投标管理中心、林业站各一份。
(附:新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壹份)
甲方:新村村委会乙方:吴志雄
法人代表:刘志明法人代表:
201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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