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塘水库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 的
塘,该塘权属于 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 承包期限40年,即从2010年2月25日至2050 年2月24日止。
第三条 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1700.00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2010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2011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 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五条 承包期间,乙方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塘基范围内种植果树竹木,以免树根招发鼠蚁巢穴,危害堤坝。
第七条 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 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因乙方造成塘水污染,造致该塘下游农作物减产、失收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4.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一天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先交壹仟元(人民币1000.00元)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若乙方能履行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贰仟元,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壹仟元。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四条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前承包者张雪锋在塘坝建有房屋和种有龙眼树,房屋问题有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暂时保留;龙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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