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服务及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本文就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拟从特许人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以便经营者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关键词:特许经营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并提供统一的营运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统一运营模式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商业活动。特许经营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扩张 ,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支持,降低组织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道路。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经营领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虽然特许经营在我国获得较大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目前只有国务院刚刚颁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进行了规范。前者刚刚通过,还未正式生效;后者因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因此其在执行中力度不够,对于一些具体的合同纠纷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给特许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展和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故本文旨在对特许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三个角度即特许人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就上述法律风险提出相应防范对策。
一、招募加盟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特许人有偿输出自己的经营资源,许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独特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诀窍等一整套知识产权。因此,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从招募加盟阶段即已存在,如特许人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和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如未能处理好上述问题,则可能给日后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下面笔者分述之:
1、特许人应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即拥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这是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直接关系到企业规模的扩展,一个存在权利来源瑕疵的特性经营权必然会影响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许人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保证权利来源的正当性。
首先,特许人必须保证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特许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业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营业模式等经营资源。因此,如果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出现如下情形,势必影响到特许授权的开展。第一,将受理阶段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第二,权属有争议或已转让的商标。第三,特许人非授权商标的持有人,或者特许人获得的商标许可使用权中没有再许可的范围。第四,授权商标10年有效期到后没有续期,致使该商标已丧失有效性。如果特许人将上述有瑕疵的商标授权加盟商使用,在特许授权经营程中,很可能卷入被实际的商标持有人指控侵权或被加盟商指控违约的纠纷中,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因为特许人不符合经营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同样,在特许人授权中涉及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的,特许人同样应保证其为合法权利人。
因此,特许人为避免因权利瑕疵问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保护自身特许经营业务的顺利运行,就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首先,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其次,如已为注册商标,特许人应该具有防御意识,积极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利益;如为知名商标,则特许人应考虑使用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另外,特许人应及时发现授权的商标或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发生权利转让的要及时办理核准转让手续;作为特许人,一定要了解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范围中是否包括再许可使用的内容。特许人还应注意,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许人在经营合同终止后虽已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权利,但对加盟店的装修设计等却并未拆除,仍延续原店门装修设计进行经营,这导致消费者易误认为其仍是特许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据法律规定,装修设计风格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上述加盟商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保护特许人权利不受损害,特许人应该将加盟店的统一外观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法允许“将可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所以,只要不属于禁止注册范围的加盟店外观形象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以保护特许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许人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商号与商标都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文字与商号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出现商标权或者商号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防止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或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注为商号,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初,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手续。另外,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商号的检索范围仅限于在省市区域内。因此,特许人将来如需在其他省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以防止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从而保证日后特许经营业务的开展。
另外,相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和专利权而言,特许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时一般需向受许人提供相应的经营手册。实践中,该部分资料一般包括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或装饰装修手册等文件。这些资料有的是特许人组织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有的则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编写的。前一种情况下,特许人自己的员工编写的文件资料一般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权外,特许人享有该文件资料的其他著作权;但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特许人与专业咨询公司未对编写文件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专业机构享有受托编写的有关资料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特许人虽然花了钱,但拿到手里的只是资料的使用权。因此,如果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使用该部分文件资料的,就存在着被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追究侵权责任的风险。所以,特许人应采取的防范对策就是事先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该委托创作的文件资料的著作权属于特许人所有。
2、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具备必要的资金基础、物质条件和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外,更需要有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业经营体系而成功经营是一个特许企业能否发展扩大的关键。因为,加盟人员的素质往往限制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人才严重缺乏,专门培养特许经营专业人才的学校也是凤毛麟角,很多特许人一般对招募进来的加盟商仅进行一些知识方面的培训就开始运作,以至于在经营中缺乏技术,不能成功推销产品,错失商机。反观国外,其许多特许经营商都出自一些专业学校如麦当劳在汉堡大学开设了18门专业课程,从业务座谈讨论到市场评估、管理技巧等题目的教学,让学员们了解麦当劳的经营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员的专业素质。所以,对于特许人而言,如果不能选择到合适的加盟商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特许人在选择加盟商时,主要应考察受许人的经营条件,主要是受许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3、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批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足引起的纷争,特许人一方面应在在签约前应尽信息披露义务,所批露信息内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及与受许人之间的保密制度并与受许人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特别是面对那些并非以经营为目的恶意加盟商。另外,特许企业在招募加盟的宣传中进行必要的包装和修饰时应注意宣传的内容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否则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拟定、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减少和降低特许经营纠纷的关键,合同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合同约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坏品牌形象,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实践中,笔者发现某些企业并未对特许经营合同采取足够重视,甚至有些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只有简单几页内容,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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