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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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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刚毕业的大学生小王于2004年应聘去了一家软件公司做销售业务,由于公司不景气,公司就不断地以裁员的方式来减轻资金的压力。2005年9月上月公司领导终于向小王摊牌了,解聘了小王。看着公司不景气现状,留下来也没有多大意思,小王也没有为此争执。但公司最后给小王的经济补偿金是按月平均基本工资来算的。小王在公司的工资是2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600元。按公司的这种做法,小王只能得到600元的补偿,而按月全部工资来算,就可以得2500元。为此,双方产生争执,无奈之下,小王不得不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 仲裁要点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应支付小王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 案例评析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仍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资支付方式,一份工资单上除基本工资栏外还有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保险等;一些股份制企业和很多三资企业则以岗位工资加奖金的形式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还有一些民营、私营企业或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则不加区分,每月支付一笔固定的数额给员工。但无论采用为何种形式支付,员工的月工资收入都应为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 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项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从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而不是月平均基本工资。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小王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 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 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 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律师提示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法定的,不能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当事人约定超过该标准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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