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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正文: );全文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 ×,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一千米,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五百米,裸铜线五百米,合计价款三万五千七百五十元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1] [2] [3] [4] [5] 下一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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