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01 08:52: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制度15篇(集合)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档案管理制度15篇(集合)

档案管理制度1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员工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奖励种类

  1、颁发奖状;

  2、通报表扬:

  3、物质奖励;

  4、晋升工资或晋级;

  5、发放奖金。

  (二)奖励条件

  1、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为用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多次受到用户表扬者;

  3、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节能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司在管理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者;

  4、在各类报纸、杂志或学术研讨会发表有关物业管理论文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6、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绩者;

  7、廉洁奉公,敢干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8、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9、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10、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处分

  (一)甲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甲类过失:

  1、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2、仪表、仪容不整;

  3、不按公司规定佩戴员工证、卡;

  4、不使用本岗位礼貌用语;

  5、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当班时间吃东西、收听广播、看报纸;

  7、在当值岗位使用公司电话办理私事;

  8、在当值岗位上吸烟;

  9、丢失公司财物;

  10、私自使用公司打长途电话;

  11、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12、工作时间接待私人来访;

  13、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4、无帮不参加公司的业务培训和活动;

  15、一月内无帮迟到、早退2次或每次迟到10分钟以上、早退超过10分钟。

  (二)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乙类过失:

  1、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钟卡;

  2、当班时间睡觉;

  3、撤离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或早退(一月达3次);

  4、因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投诉时,与用户争辨、吵闹;

  5、在社区内变相赌博或从事不道德活动;

  6、未经批准私自配制社区内房间钥匙;

  7、弄虚作假,涂改单据、证明、记录、报假学历;

  8、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资料;

  9、故意损坏公司或业主财物;

  10、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命令并在公共场合顶撞领导;

  11、超越职权范围或违章操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2、工作时间消极怠工;

  13、旷工一天。

  (三)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丙类过失:

  1、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用户或下属;

  2、组织及煽动罢工、聚众闹事;

  3、工作时间酗酒、赌博、打架;

  4、侮辱、谩骂、恐吓、诬告、威胁他人,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5、服务态度极差,与用户吵架,或一年累计被用户有效投诉达3次以上;

  6、偷窃公司或用户财物;

  7、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8、恶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9、当月旷工3次或季度累计旷工7次以上;

  10、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

  11、私自在外兼职或利用病假、事假炒更;

  12、受到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处罚;

  1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行为。

  三、处罚种类及执行方式

  1、口头警告:仅限于首次触犯甲类过失的行为,由部门主管签发并报人事资源部审核备案;

  2、书面警告:员工重复触犯甲类过失或首次触犯乙类过失,将给予书警告,并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50%;

  3、最后书面警告:员工重复触犯乙类过失将给予最后书面警告处分,扣除当月基本工资;

  4、降级、撤职、罚款:员工违规给予书面警告外,还可以给予降级、撤职、罚款处分;

  5、辞退或开除:员工触犯丙类过失,公司有权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公司也有权对重复触犯乙类过失、情节严重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工作满三个月的方能退还岗位培训押金(先处罚后补各种费用);

  6、经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可直接对违规员工签发'警告通知书'

  四、处罚程序

  1、员工有违纪行为,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违纪警告书》,列明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见证人或违纪人签名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2、普通员工的违纪处罚,由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并通报部门;

  3、领班级以下的`员工违纪处罚,由部门主任、经理审批;

  4、主管级以上的员工违纪处罚,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五、处罚的取消

  员工从收到:'警告通知书'后,如能认真改过,积极工作,连续两次考评为'优',或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公司的通报表扬,经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取消原警告处分。

  六、申诉

  员工若对所受的处分不服,应在三日内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或公司领导提出申诉(员工亦可向公司工会申诉);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将对员工的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档案管理制度2

  为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及连续性,加强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和有效利用,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橱,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楼,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综合档案室负责全院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规定立卷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实行科学管理,档案库房内橱具、设备放置整齐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美观、条理系统,编号科学规范、查找方便。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整理,保持整洁完好。

  四、档案的接收和移出都必须手续完备,室藏档案必须账物相符。

档案管理制度3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应装订成册,专柜存放,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档案管理制度4

  幼儿园教学档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与幼儿园的发展及幼儿的发展密切相关。一份完整的教学档案不仅可以记录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的各项表现,同时可以为家长提供更为全面的了解孩子学习情况的机会。同时,也可以为教师提供教学改进的思路,使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因此,幼儿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必不可少。

  一、档案保管与档案分类

  1.教学档案保管

  教学档案要做好保管工作,幼儿园应与做好防火、防沉淀、防折损等措施,选用可靠、防水、防火、防腐蚀的档案柜或保险箱将档案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保管工作中的问题。

  2.档案分类

  幼儿园教学档案可以分为个人档案和班级档案。个人档案包括幼儿的成长记录、幼儿园和家长签署的协议、参加活动及展示的作品、幼儿医疗健康记录、与幼儿成长有关的其它文件等。班级档案包括教师日常教学记录、每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班级各项活动记录等。

  二、档案编制

  1.个人档案编制

  幼儿园个人档案主要记录了幼儿在园期间的成长记录、医疗健康记录、活动参与记录、家园联系记录等。在编制这些档案内容时,应注重实际,注重故事性和感性表达,突出孩子的个性特点,整理出精美的档案册子,尽可能地展现孩子的优点,留下美好的回忆。

  2.班级档案编制

  幼儿园的班级档案主要包括学生的群体表现及教师对班级工作的总结等,应融合时间性、主观性和客观性。对于每天的教育活动和在班上的情况,教师应当保持详尽的记录。每个月应该对此班级所有活动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于教师个人的表现予以详细的评价。

  三、档案的使用

  1.家长利用

  家长是儿童的第一批启蒙者和榜样,同时也是对孩子学习情况最重视的人,因此,在家长与幼儿园的沟通中,教学档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教师应主动向家长介绍幼儿的档案内容,让家长了解并掌握孩子的成长情况,从而采取更为有效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2.教师利用

  教学档案在教师的教学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可以从教学档案中了解到孩子在学习方面的进步情况、自身的教育不足之处等,从而能够针对幼儿的不同需要对教学内容作出调整,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制度说明

  幼儿园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幼儿园教学档案的编制、保管和使用流程,确保档案的完备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制度涵盖了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编制流程和档案档案保管和利用流程,以确保制度的完整性。

  2.组织领导

  幼儿园需要设立档案管理员,明确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并督促档案管理员完成重要的档案工作。

  每个年级设立教学主任,明确教学主任的职责,督促完成好教学对班、个人档案工作。

  3.编制流程

  教育部要求,每年度学期结束后,学校需要将所属学生的教学资料印制成教学档案册,完成毕业离园幼儿的留档工作;同时,学校也要做好教师个人档案印制和档案变更的工作。

  幼儿园每学期末都要编写班级总结、教师个人评价表和幼儿个人成长记录表,作为下一学期工作的基础。

  4.保管和利用流程

  幼儿园教学档案保管十分重要,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及时、全面,以避免档案的意外损坏、丢失和泄露。

  每个年级教学档案必须以年级为单位存放,公平、公正、透明,大家都有权查看自己孩子的档案。

  五、综合评价

  幼儿园教学档案的建立不仅标志着幼儿园教育管理水平的认可,同时也是幼儿园教育管理深度、广度、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幼儿园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教学档案简洁到位,保管安全可靠,利用尽可能的高效和方便,致力于为家长、孩子和教师提供全面、准确、有效的服务,同时为教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档案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6

  为不断加强学校档案的保管、保密和利用工作,根据依法治档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

  二、凡已入档的各类档案,须经统一分类登记、编目、科学管理,妥善存放,并制订案卷目录等索引查询工具。

  三、设立档案库,配置专业存档箱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

  四、对已过保管期限,需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清理造册,报校领导批准。

  五、档案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六、属保密范畴内的档案,利用者须报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与利用目的无关的章节,请勿翻阅或摘录。

  七、凡有需查阅档案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八、利用者如须摘录、复印有关档案,一般的经档案员同意,重要的机密档案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摘录。

  九、外来人员需利用本单位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目的,经校领导同意,方能查阅。

  十、做好档案利用记录工作,档案员有权向利用者收集利用效果;利用者有义务向档案室反馈利用效果。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材料要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北兴农场中学

档案管理制度7

  进入信息时代以后,数字多媒体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发展社会经济的多个领域,人们利用影像档案的需求日益增加,福利院也通过影像设备即时记录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的点滴细节,影像档案逐渐成为留存最直观记忆的主要载体。下面以档案与影像技术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探讨提出若干做好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的措施,希望对提高档案利用率有所帮助。

  关键词: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措施

  孤残儿童影像档案是福利院的一种特色档案,是切实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可靠依据,做好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能促进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扎实开展,并在进一步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开展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档案人员的重要职责。

  一、档案与影像技术的关系

  (一)摄影技术准确即时记录影像信息

  摄影技术的意义在于它对人类信息的保存与传播有重要作用,它和以往的自媒体不同,很少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的记录最为真实、形象,且其保存和传播不易出现失误。依托摄影技术发展起来的电视、电影等共同构成了视觉影像,成为传承、记录福利院孤残儿童成长信息的载体。

  (二)影像技术普及简化推动档案进程

  摄影技术在普及之前,图像编码相当复杂、困难,且成本很高,而随着摄影技术逐渐普及、简化,图像编码变得越来越简单,特别是网络技术和数码影像的制作、传播,手机拍照更是让使用者能随时享受拍摄和传播影像带来的乐趣,数码相机、单反等让业余和专业之间的划分日益模糊。当下,很多报纸、电视台都使用业余人员拍摄的影像,即平民影像,这一点可被应用于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影像媒介的平民化让影像信息编码、译码简单化,拥有操作便捷、传播效率高、传播范围广、成本低廉等特征。

  二、做好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明确孤残儿童影像档案收集范围

  孤残儿童并非简单地叠加残疾儿童与孤儿,而是生活在福利院的、无人抚养的、公民权以及生存、生活、受教育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一般情况下,福利院的孤残儿童主要包括肢体残疾儿童、各类型脑瘫儿童、智力低下儿童、持续癫痫状态儿童、自闭症儿童等。对应地,孤残儿童影像档案就可理解为福利院等相关部门在日常业务中积累的'、与孤残儿童入院离院有关的、直接形成于其成长过程中的、富有保存价值的影像凭证与记录。

  (二)建立福利院数字影像档案工作室

  各级档案馆应针对福利院建立起孤残儿童数字影像档案工作室,为福利院的孤残儿童提供影像档案拍摄服务,从而主动参与到福利院孤残儿童重要活动档案的形成过程,同时提供口述福利院历史视频档案的服务,建立健全孤残儿童影像档案。当然,档案馆在建立福利院孤残儿童数字影像档案工作室之后还应专门配备工作人员,使其直接参与福利院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看望孤残儿童、各界爱心人士爱心捐赠等重大活动档案的记录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孤残儿童影像档案拍摄记录,以及策划制作纪实片或宣传片、冲印数码照片、画册等服务,在拓宽孤残儿童影像档案收集渠道的同时消除福利院内部影像信息因外包加工制作而面临的安全隐患,帮助档案人员全面、及时地掌握福利院等机关单位需要归档的孤残儿童影像信息资料的状况,提高影像档案管理效率。

  (三)疏通孤残儿童影像档案收集渠道

  要想完善收集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选择必要物资保障、疏通影像档案收集渠道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档案人员要全面出击,在通过福利院各个科室移交档案室,接收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的基础上,针对形成于重大活动中的影像档案可主动出击、直接参与、跟踪拍摄,如上所述;针对在重点科室、重点单位形成的孤残儿童影像档案则需档案人员经常与其保持沟通,即时掌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影像档案收集;针对摄录人员等重点人物手中的孤残儿童影像档案则需档案人员多方努力,可直接上门征集或收集。

  (四)尽快建立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库

  为提高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科学管理影像胶片,使其能被有效利用的主要措施就是尽快建立信息化孤残儿童影像库,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影像库能再现孤残儿童的情况,形象直观,部分图像资料还附带着文字记录,保存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影像库中的图像实体能表现孤残儿童的信息,图像资料能真实反映孤残儿童的学习与生活等情况,帮助福利院等机构从影像库真实的影像中得到准确的信息,确保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资料能齐全入档。

  (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同与配合

  由于孤残儿童影像档案不仅形成于儿童生活中心,医务科,康复中心、教育科、办公室、家庭寄养中心等其他科室也会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关于孤残儿童成长情况的原始资料,所以档案人员在收集影像档案时必须积极与有关科室或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做好材料交接工作。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部分业务科室保管影像材料不精心的情况,如工作或活动结束后简单地把影像材料装进塑料袋并堆置于橱柜,时间一长往往易导致孤残儿童影像资料的破损或散失。所以福利院各个科室在办理完每一份影像材料之后都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核对,妥善保管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确保所有档案不丢失。最后由档案人员,专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形成孤残儿童影像材料,做好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

  三、结语

  孤残儿童在福利院收养人群中占据的比率越来越大,入住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往往举目无亲、无依无靠,需要福利院、国家及全社会给予帮助,如何将孤残儿童的影像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有效管理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档案人员务必要顺应时展,掌握摄影技术与档案的关系,有的放矢加强影像档案管理,最终实现福利院孤残儿童影像档案管理的网络化、规范化,为保障孤残儿童权益服务。

档案管理制度8

  一、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个人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逐渐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三、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四、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随访4次,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五、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六、非卫生服务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未经资料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9

  一.物业管理档案建立与管理规定:

  1.项目的档案资料规定由管理处总物业经理负责监督保管,由管理处行政人事助理专职文件存档、注记工作。

  2.有关物业验收档案、图则、业主及用户资料、管理制度、合约及附件设备设施档案及保养制度、财务报告、员工人事资料等档案要求集中存档,文件柜要求上锁,未经总物业经理许可,他人不得动用。

  3.物业档案资料必须按公司规定要求存档,做到图有袋、文有夹,报告类文件编目录索引,档案类文件有存档文件清单及编号目录。

  4.物业档案目录及存档文件清单每季度上报公司备案。

  5.物业档案在历任总物业经理调职、离任时应向公司或接任者办理移交手续,经确认后方可离任。

  6.物业档案日常需经常使用部分应复印备份,原件存放在档案中不得随意使用。

  7.因工作需要传阅、复印专管部分档案资料的.,需经物业总物业经理书面确认,如有违反的做泄密处理。

  8.公司将定期巡查上述规定所提及之要求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保管责任人将做适当处分。

  9.物业档案资料因保管不当而导致遗失、泄密的,对物业管理有重大影响及损害物业和公司利益的,管理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档案管理制度10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①工程项目概况牌;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③安全生产制度牌;④消防保卫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节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⑧规划审批牌;⑨五方责任主体牌;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11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责任交底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1、依据x建建〔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监督的工地,在省检、市检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由站领导对监督人进行质询谈话;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监督人员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监督全部项目,并在年终扣发该监督人员全年绩效工资;连续三次或已实施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监督人员监督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档案管理制度11

  为了贯彻执行《档案法》,适应办公自动化及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强本局文书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非本局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上级机关转发本局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4、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局工作时的重要讲话、题词、照片和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5、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本级的文件材料。

  1、局党组、行政领导会议文件材料,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材料;

  2、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3、本级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单位的请示与本级的批复文件;

  4、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检查下级单位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内部职能部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8、党委、团委、工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9、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等;

  10、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文件材料;

  11、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12、年鉴、大事记、工作简报以及反映本局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3、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录用、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死亡、奖惩,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转移关系存根等文件材料;

  14、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

  15、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16、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1、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相关单位对本局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与本局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等。

  (四)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

  2、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文件材料;

  3、下级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等。

  二、文件材料收集整理

  (一)办公室是本局文件材料的“出入口”,指定专人负责收发文登记、送阅、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及时转交本部门负责内勤工作的人员保管。

  (三)各部门负责内勤工作的人员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移交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接收、清理、建档,如有缺少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每件档案材料完整齐全。

  (四)办公室每月或每季度将各部门保管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补充,立卷保存。

  (五)信息中心要在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本局机关生成在局域网上的收、发文件刻录到电子光盘上(一式三份),交办公室保存。

  (六)领导和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后,应将与会议和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音像、照片等)送交办公室登记、建档保存。

  三、文书档案管理使用

  (一)各种文书档案实行定人专管、入柜保存制度,任何个人都不得长期占用和私存文书档案。

  (二)内部查、借阅文书档案,原则在文书档案存放场所进行,否则要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外单位查阅文书档案,必须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对需要复印档案、出具证明材料的,必须报分管局长批准,经认真审查后方可出具有关证明。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三)查、借阅文书档案人员不得剪裁、涂改、拆散、抽换文书档案材料,也不得在文书档案上作任何标记,更不得擅自将文书档案转借他人。

  (四)销毁过期无效文件材料统一由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材料。

  (五)收发、传阅、保存和查、借阅“秘密”以上等级以及有限定收阅范围的文书档案,严格按《保密法》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12

  一、影响档案安全的主要因素

  影响档案安全的因素众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环境因素。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立法和执法水平、社会监督体制等。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是指档案管理的部门的内部环境,如档案馆库建设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与水平、载体因素的形式、信息材料本身的因素等;

  档案人员的管理水平。主要是指档案管理者的素质水平、安全意识、保密意识直接影响档案安全。目前,档案人员对档案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蓄意破坏和管理疏忽;

  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注意防火,目前档案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火灾报警与灭火系统设计不合理,存在较高的火警误报率;有的档案馆库房选址不合理,消防安全存在先天性的不足;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消防安全存在隐患;档案馆消防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档案馆消防安全工作。

  二、档案管理安全性标准体系构建的构建原则和方法

  (一)档案管理安全性标准体系构建的构建原则:档案安全体系的建设需要综合系统的设计和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1)系统性原则,即系统性原则是指构建档案安全标准体系时,要运用系统理论对档案安全管理的各环节、各要素进行系统分析,以达到优化档案安全管理的目的。(2)实用性和通用性原则。实用性要求档案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要从档案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适时制定有关标准。建立档案安全标准体系要具有通用性的特点。(3)权威性原则。目前的档案工作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要求档案安全标准体系内颁布的任何一部标准,都具有指导性或强制性。

  (二) 档案管理安全性标准体系构建的构建方法:(1)要处理好不同标准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协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不能一味强调不同标准的差异性和优缺点,应优先采用使用范围较广的标准,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如果国际标准适用于档案安全管理,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对政策性和特色性要求较强的,可以采用国家标准;同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借鉴、参考其他行业如图书馆、博物馆的标准,适当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符合档案行业实际情况的标准;(2)要处理好与相关领域标准间的关系。档案与图书、文物、遗产等领域在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法上都存在交叉和相似之处;(3)要处理好标准管理与制度管理的关系。构建档案安全标准体系可以以标准管理为主,以制度管理为辅,配合相关的'法规制度来保障标准执行中的不足。我国档案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以综合、宏观的角度来设计、规范。对那些重要或是急需的档案安全标准应作为标准工作的重点,及时;对那些已被实际工作证明适用于档案安全工作的技术标准,档案部门要积极采用,促使档案安全工作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确保库存档案的安全

  (一)落实责任制提高防范知识 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在日常的档案管理过程中重点是防火。除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外,还应该根据本部门的情况,制定火灾事故、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划定相关区域的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实行层层责任负责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必要的防灾演习。通过防灾基础知识教育,让每个档案管理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例如:知道档案室火灾的危险性及其后果,知道防火措施,知道火灾时怎样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面对突发火情,能保持镇静,组织疏散利用者逃生等。

  (二)树立信息安全意识 保证档案信息安全:档案管理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工作中具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自觉学习了解计算机病毒常识和危害,知道造成信息安全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等等,养成良好的计算机操作习惯,定期检查和消除病毒;严守用户口令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非法进入本岗位的管理系统;二是档案管理员换岗或离职后,系统管理员必须及时更换口令和密码;三是档案室的计算机专人专用,要求每位使用者对自己所用的计算机负责,严禁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游戏;四是保证计算机使用的合理合法性,不要擅自更改IP地址和其他设置;不浏览非法网站,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不随意下载和运行不明真相的程序;每天做好数据备份。

  (三)重视落实设施检查制度确保档案设施的安全:档案室内电源线、网络通讯线、防盗系统等管线密布,各类电器设备多,使用时间集中,用电负荷重。因此,应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火警自动喷淋系统、电子防盗报警系统等。防止线路老化、短路引起的火灾。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设专人维护、检修电线电路、规范布线,各种设备应按章操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尽早发现并及时消除暖气、消防水管道渗漏浸湿档案等意外伤害与损失。

  (四)加强对电子档案的保存提供复制件代替原件:电子文件的异质备份。电子档案是一种不能直接识读而必须依赖于特定的设备和软件才能被读取的信息,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不同于其它载体文件的管理。鉴于此,应将电子文件转换成其它载体文件保存。实行异质备份,以防止若干年后电子文件因阅读设备不配套而无法读取。

  为保护电子档案原件,在实际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通过对电子档案的原件进行复制,以复制件替代原件,对其进行封存妥善保管。可以减少原件的日常磨损,延长其保存时间。

档案管理制度13

  —、实验室工作档案

  包括实验室行政管理档案、实验教学档案和教学研究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三大类,为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的,正常开展,应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行政管理档案的归档

  1、实验室每学期所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验室建设项日、人员安排等基本情况,除整理上报外应及时复制留底。

  2、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岗位日志、实验室会议记录、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卫生检查记录等工作记录每学期收集整理—次,作为实验室工作档案保存。

  3、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材料在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存档。

  三、实验教学和教学研究档案的归档:

  1、实验室应备齐开设实验课所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授课计划表和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的实验教学课表。实验室根据学校课表安排各分室的实验教学,每学期结束后,将课表整理存档。

  2、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开出记录。对要记录实验数据的实验,应让学生在原始数据记录纸上记录原始数据,实验结束后,交给指导教师,作为批改实验报告的依据。学期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将实验开出记录和原始实验数据交实验室存档。

  3、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需要索取某门实验课的实验资料卡,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资料卡进行充实,并交实验室以充实教学档案。

  4、实验教学的项目管理采用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综合管理软件进行,根据学校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实验项目,实验室对上报材料复制留档。

  5、教师利用实验室进行的教学研究工作结项后,应向实验室提交有关资料,作为实验教研工作档案内容。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全面,反映该项目的先进性。对应用性成果,实验室将协助进行推广。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

  1、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包括原始档案和使用档案,原始档案如装箱单、仪器说明书等,大型仪器还包括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验收记录等;使用档案如没备卡片、仪器使用记录等。

  2、仪器设备的原始档案由实验室统—保存,仪器使用人如要查阅仪器的原始档案,可以向实验临时借用,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借用仪器设备原始档案时应对所借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或转借他人,以保证其有效性。

  3、仪器设备的卡片由学校统—印制,由实验室统一保管。借用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利用设备卡片对仪器情况进行核对。

  4、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由仪器使用人保管,使用仪器设备应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对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计量标定也应作相应的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14

  1、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档案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系统、科学、完整。

  2、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档案是在施工过程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计划、收集、审查、汇总、管理、保存,直至最后按规定移交。

  3、公司的安全监理部门、技术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档案的编制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4、公司每月、项目监理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档案检查。

  5、安全监理档案建立过程中,监理人员如有更换时应及时制表登记,对更换的.时间、原因、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等记录清楚。

  6、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公司在安全检查中,下达的整改通知单和项目部整改后的报告,应完整的保存在档案中。

  7、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

档案管理制度15

  电镀操作必须熟悉所使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设备的构造性能和维护方法。非本工作人员未经培训的'不能随便操作。

  一、安全用电规程

  1、导电线必须有足够的绝缘抢断和机械强度,电线应有保护套管。

  2、工作完后或发生故障而停电时,要切断电源,盖好镀槽,关闭风机防止突然来电时,引起人身事故或烧坏电气设备甚至火灾。

  3、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部分应作接地零处理。照明采用安全电压。

  4、一般不应负荷断电和接电时,应先断相线(火线),后断零线。接线时,应先接零线,后接相线。

  5、手或脚潮湿有水时,不应该接触电气设备。

  6、发现有人触电人员应立即断开电源,进行人工呼吸救护,并立即找医护人员。

  7、发现电机有一相保险丝烧断时,应立即将开关断开。否则,点机会因单相运转而损坏。

  8、不准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9、漏电现象应由电工排除,不准自行修理。

  10、电源电压过低或很不稳定时,不要开启电机或其他电器设备。

  11、不得随便进入有危险标志的有电场所。

  12、严禁在电气设备上悬挂雨具或坐立。

  二、触电急救:

  1、如触电时,不可用手或其它导电物将触电者拉开,应用绝缘物如木棒等将人拨开,或切断电源。

  2、如触电者已失去知觉,或停止呼吸时,应使他仰卧地上,运用人工呼吸法,使他恢复呼吸,然后灌饮白酒,则易于恢复知觉,此后送往医院症治。

  3、如有电灼伤时,可用烫伤膏涂于患处或者送医院包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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