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6 13:00:0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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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1

  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路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路路政管理站崔红光同志担任,成员由中队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对象

  各路政中队及执法人员。

  三、考核评议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公路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情况。

  3、行政执法各项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办法

  1、实际部门和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由路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评议考核相结合。路政科每半年对各路政中队考核一次,对路政执法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则权。被评为良好的中队(或个人),才具有参加与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及时完善各项制度、规章的得10分,未及时完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项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费用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审批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带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2

  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车辆调度

  (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

  三、车辆加油

  (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时审核报销。

  (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

  (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

  四、车辆维修保养

  (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维修保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五、驾驶员管理

  (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

  (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3

  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原则上一案一卷,也可一卷多案,但每卷不得超过8个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件。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执法程序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4

  大队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

  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维修时,车队长到现场监督,如车队长无时间,可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监督人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5.电瓶车每半个月要去指定维修点维护加水等。并做好维护登记报车队长备案。

  6.如电瓶车出现问题需维修,必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3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车队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再由车队长分配给其他车辆预充值。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储值余额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瓦警报器,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或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6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 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7

  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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