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31 14:30:1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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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1

  一、业委会档案内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文本;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公示、公告及图片、照片;

  (四)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等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利用形成的协议;

  (七)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账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清册、帐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一)经业主大会表决审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十二)其他涉及到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材料。

  二、业委会档案的形成

  档案资料包括一切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实物;委员同意签字的各类原始文件和盖章文本或复印件。

  三、档案使用后需及时移交

  业委会各委员在工作当中形成的文件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四、档案由专人管理

  本届业委会由业委会秘书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档案借阅实行登记制度

  不可将档案借离业委会办公室,借阅完毕后要及时归放至档案柜原存放位置。由于借阅人原因造成文件损毁的.,由借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档案分类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并应排列有序,柜门上锁。

  七、档案的移交

  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在十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同时做好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协助督促移交。

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2

  为保存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资料、档案,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保存的资料、档案包括,“各种小区物业规章制度”“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各种法律法规文本”“各种公示、公告、通知”“各种合同”“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业主委员会物品说明、保修书、登记表”“活动中心物品资料、登记表”“业主委员会接访登记表”和其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各种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

  第二条 文本资料、档案要在文件柜内分类、编号存档,电子文档要进行备份。

  第三条 常务秘书负责接收、催要经办人所持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四条 文本资料必须按照保密等级进行保存,业主资料为最高等级,禁止对外查阅。

  第五条 因为资料保管人个体原因造成业主资料出现丢失、外泄事件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是业委会委员的立刻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扣除其所有补助;责任人是秘书的立刻将其开除,扣发当月薪水。

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所有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各种档案资料应分类进行登记、编号,妥善保管。

  第三条 档案室设在物业楼二层。

  第四条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山庄内所有建筑物产权清册及业主联系方式;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山庄标识,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会议录音、录像、照片等;

  (十)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十二)物业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十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物业交费统计表、物业经营开支统计表、物业服务人员花名册等;

  (十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委员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档案资料,并认真填写档案查阅单,不得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六条 业主查阅档案资料,须经两名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不得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七条 查阅档案的`委员和业主应尊重业主的隐私权,依法保守秘密,若泄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管理不当,发生档案资料遗失或残缺,档案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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