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7 17:38: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动火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动火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

  3.1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有关人员的职责

  3.2.1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2.6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作业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2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其中: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氢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车间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

  (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③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④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⑤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修、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填写完毕《动火安全作业证》各类事项后,车间主任报批,安环科审批。

  (4)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车间主任审查合格,报安环科审批,安环科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报批。

  (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确认签字并落实措施。

  (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1)公司所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列出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

  4.2受限空间作业

  4.2.1受限空间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2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①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②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④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

  (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①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

  ①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⑤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⑥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⑦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⑧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

  4.2.3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2.4照明及电气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2.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当落实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组织开展作业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的安全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受限空间进行采样分析,经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时进行动物实验合格后),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安环科审批。

  (3)当班工长和监护人员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当班工长确认签字后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

  4.2.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经验收确认后交安环科保存。(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4.3高处作业

  4.3.1高处作业术语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离(m)1.7 2 2.2 2.5 3 4 4.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其中:

  (1)作业高度在2m ≤ 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 ≤ 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 ≤ 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 ≥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④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⑤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⑧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⑩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

  ①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③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⑩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

  ①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②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③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3.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班长按《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项目逐项填写,并针对识别的风险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环科安全员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环科科长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

  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审核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所有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交作业负责人,1份交安环科留存。

  (3)一级、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天,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4盲板抽堵作业

  4.4.1盲板抽堵作业术语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业是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凡属系统停车大检修、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不同区域进行的检修作业和单位内部进行检修作业需与系统隔绝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4.4.3盲板抽堵作业要求由车间提出,且必须确认作业部位,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使用完毕交生产单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

  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xx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所在单位负责提出申请。盲板抽堵所在车间班长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经车间主任审核,报安环科审批。

  (3)凡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车间之间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分别报安环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

  (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过程中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临时用电术语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的作业。凡属非正常用电者(指电源线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电设备)均属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灯、临时电源、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等。

  4.5.2公司临时用电分为二类,实行分类审批:

  ①一类临时用电:大容量(本制度所称大容量是指用电功率超过30KWH)临时用电、接用临时电源(特指配电板、盘、箱、柜等)、在受限空间内接用的临时用电;

  ②二类临时用电:除一类临时用电外,其他临时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灯、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情形。

  4.5.3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执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X)和《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等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能上锁。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当分路设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用电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静电;临时用电装置(如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等)设置在露天时,必须加装遮雨设施。

  (8)合理选用电气设备,保持电器、线路的正常运行。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质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9)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正确选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按规定严格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电源线,装设漏电保护器,并采取有关防止踩踏、碾压和拖曳磨损等措施,用电单位作业完毕要及时拆除。

  (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必须立即联系电修人员拆除临时电源,并签字确认。除电气专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私自乱接乱拉,违者,将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12)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发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填写临时用电事项,开展相关的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临时用电事项涉及大容量用电的,用电申请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安环科有关领导核准。

  (2)一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电工组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电工组班长审核、分管技术的领导审批。

  (3)二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关事项,电工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环科负责审批。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电工组负责归口保管,二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使用后留存电工组,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申请单位,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时限应当重新办理。

  4.6吊装作业

  4.6.1吊装作业术语

  (1)起重吊装作业,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2)二级吊装作业:40吨≤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吨。

  4.6.3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在三级吊装作业中,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其中,一、二级吊装作业方案,由车间领导进行审核,报安环科审批;在三级吊装作业中需要编制的吊装作业方案,由安环科领导进行审批。

  (2)安环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应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符合GB 6067;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4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环科相关规定。

  (2)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

  4.6.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10)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①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④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1)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可靠、牢固;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等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6.7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过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6.9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吊装重量小于10吨且不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由吊装作业单位与生产车间联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对于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吊装作业单位会签,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两份),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两份)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科进行审批。

  (3)对于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车间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车间主任和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会签,连同吊装作业单位编制的吊装方案一并提交安环科进行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4)《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获批准后,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单位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6.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24小时,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5天。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术语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7.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动土所在车间提出,由公司安环科审批。

  (3)动土作业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还须按公司有关道路封路的管理规定办理《封路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4)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⑥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⑦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作业单位。

  (2)作业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业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会签,交安环科有关领导审批。

  4.7.4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4.8断路作业

  4.8.1断路作业术语

  (1)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8.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会同安环科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涉及动土的,须按公司有关动土作业的管理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车间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拆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安环科应及时现场验收,恢复交通状态。

  4.8.3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和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②警示灯设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规定,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8.4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具体作业人员。

  (3)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作业人员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回断路作业所在车间。

  (4)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经所在车间主任会签意见后交安环科审批。

  4.8.5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动火管理制度2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动火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xx《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xx《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2、三级动火(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加油站用火审批单》。

  第五条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书》,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15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6个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员会召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路),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15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动火点15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动火现场5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动火管理制度4

  1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

  2.1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2.2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3.1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3.2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3.3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表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3.4动火部位附近要确认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3.5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3.6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监护。

  3.7在动火区域内,除业务部门的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

  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现场确认批准后方准动火,并报公司消防队、安全处备案。

  4.1在停产的煤气上动火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2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开放散装置。

  4.3吹扫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其最后一次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连续时间达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4.4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设备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取空气分析。其含量应接近20.9%,合格后还应做爆发试验。

  4.5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5动火需有经验的操作工担任,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和时间是否相等,监护人员是否己上岗监护。如条件具备,待监护人员发令后可动火。

  6监护人员应选有经验,反应快、熟悉煤气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7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的安全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动火前要再一次和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负责人、煤气负责人果断提出方案,及时处理。

  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现场,不准留有残余火,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动火施工单位与动火设备单位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动火管理制度5

  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区及其禁火范围内的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依据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灌区、桶区、库区、乳油生产装置区。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组织的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安全科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本部门安全员和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科报告。

  2.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2.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检测分析数据报告附动火证后归档。

  2.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10.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10.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分级

  3.1本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

  3.2.1在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如夜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2.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

  3.3.1在易燃易爆场所(如正在运行的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带压不置换等)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2危险化学品库、桶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3.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隔绝的工艺设备管线。

  3.4二级动火作业:

  3.4.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停工检修经吹扫、置换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3.4.3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4.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4.5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非禁火区;

  3.4.6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3.5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维修间范围内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员组织生产车间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原则公司上不签发特殊、一级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由动火所在单位(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时,由所在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设备科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公司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进行拍照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相关部门及相邻有关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公司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科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2.《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样表

动火管理制度6

  目录(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

  3.2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3.3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

  4.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5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

  4.4动火证的审批

  4.4.1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4.4.2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4.4.3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

  4.4.4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5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

  4.6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

  4.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2凡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7.3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4.7.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7.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

  4.7.8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7.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7.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

  4.8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

  4.8.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8.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8.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8.6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

  4.9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9.1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9.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9.3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9.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的为合格标准。

  4.9.6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9.7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8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

  4.10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4.10.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0.2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

  4.10.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在班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0.4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0.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单。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开。

  4.11动火证的管理

  4.11.1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1.2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1.3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

  4.11.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1.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续签人员应具备审批资格。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2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

  5.3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

  5.4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5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6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

  5.7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办理动火作业证。除火花围栏外,其余现场安全措施由辖区单位落实,一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给予本单位50元的处罚;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签批动火证的,处罚100元;

  5.8动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人,当安全措施未落实,动火人可以拒绝作业。如安全措施未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5.9监火人交班时未进行交接动火情况,处罚交班监火人50元,动火人在监火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动火作业的,处罚50元。

  5.10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安全监管处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3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4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具,认真落实、执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实和无证时坚持不登高作业。

  3.5监护人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到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工作现场,在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C 。

  4.1.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分级

  4.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厂区内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作业负责人按照要求到高处作业办理部门,办理核批票证。

  4.3.3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3.3.1各车间辖区内的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审批。

  4.3.3.2各车间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3.3.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3.3.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4.3.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3.3.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3.3.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3.3.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3.3.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4.3.3.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3.3.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3.4公司厂区其余地方的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3.3.5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应写明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有效期限、风险分析、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3.4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3.5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5.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3.5.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5.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5.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5.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5.7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4.3.5.7.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3.5.7.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3.5.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3.5.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3.5.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详细检查。

  4.3.5.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3.5.12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3.6.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6.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须戴稳,系好下颚带。

  4.3.6.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3.6.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区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岗位班组长取得联系,登高过程中,生产系统如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时,所在岗位班组长应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4.3.6.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4.3.6.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3.6.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6.10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6.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6.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6.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3.6.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7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7.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7.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8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按违章作业处理。

  4.3.9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4.3.10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4.3.11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而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现场最高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单位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中应记载清楚。

  4.3.1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3.12.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条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质环处负责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出具分析报告单;

  3.2安监处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3.3安监处负责对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3.4作业单位和监护单位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间的定义

  4.1.1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1.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2.1作业前,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工作场所最高允许浓度:氨30mg/m3、硫化氢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气体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2.3应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2.4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4.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2.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工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电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业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2.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行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3票证办理及管理

  4.3.1凡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凭质环处中心化验室出具的分析报告单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监护人、安全措施检查人和审查人必须为本人签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签字,代签人须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为签字,签为“xxx(xxx代签)”。

  4.3.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有效时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但续签不得超过一次。

  4.3.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现场保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5检查与考核

  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考核,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动火管理制度7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防止火灾发生: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因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火灾,保障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安全。

  2. 降低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良好的动火管理能减少这种风险。

  3. 提升合规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避免因违规被罚款或暂停运营。

  4.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通过制度的执行,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感。

动火管理制度8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9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涉及明火的操作时,能有效控制火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该制度涵盖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执行、监督和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以确保作业安全。

  内容概述:

  1、动火作业分类:明确不同类型的动火作业,如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以及相应的安全要求。

  2、作业前准备:包括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动火许可证的申请、消防设施的'检查、作业区域的清理等。

  3、审批流程:规定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的职责和审批标准。

  4、作业实施:规定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安全操作规程、监护人制度、火源管理等。

  5、监督检查:设定定期和不定期的动火作业检查机制,确保作业安全。

  6、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响应计划,包括报警、疏散、灭火及后续处理措施。

  7、记录与报告:规定动火作业记录的保存期限和异常情况的上报程序。

动火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

  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1、动火作业的分类

  1.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殊动火。

  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5米范围内为一级动火区域。

  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

  1.5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1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检修班长负责管理。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

  (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2.2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阴井、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2.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5动火作业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特别在延时或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时应按作业证要求重新逐一检查、核实。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2.6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监火人必须亲自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工段长、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技安、防火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制定安全方案,落实防火措施,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动火分析由专业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儲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动火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检测管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并准确填写分析报告单。

  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保卫处(消防队)和技安处负责管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三、四〉。

  4.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监火人栏由监火人亲自签字),不得空项。跨区域动火作业时,还必须经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经技安、消防部门人员审批签字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和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限定的作业时间,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厂技安、消防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门终审批准。

  5、职责要求

  5.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时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情况,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检查与监护,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单位的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对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7动火审批人:动火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跨区域动火,其动火作业许可证须经所跨区域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

  6、其他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制定:

  马东群

  审核:

  唐柏华

  核准:

  朱爱强

动火管理制度11

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在进行临时性、非固定场所的明火作业过程中,确保安全、有效地进行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本制度涵盖作业申请、审批、执行、监督和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作业前的准备:包括动火作业的识别、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2、作业申请与审批:明确动火作业的申请流程、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

  3、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消防设施配置及作业人员职责。

  4、作业执行:强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合格工具设备及正确处理作业废弃物。

  5、监督与检查:设定动火作业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6、应急响应: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动火管理制度12

  (一)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确定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经动火工程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厂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

  (三)凡在易燃设施上动火作业,由设备保障部编制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危险作业动火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由施工单位配备足量的灭火器。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和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对无证或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的施工单位,禁火区域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管理制度13

  1 、填写动火动焊申请书,说明动火动焊原因和地点,并确定施工负责人。

  2、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查,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3、由安监、保卫部和施工部门到现场确定动火,动焊范围及注意事项。

  4、清理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设备上的残、浮药须进行消爆处理。

  5、施工过程中须有安全和保卫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6、施工完成后清理现场,并由相关责任人验收后签字。

动火管理制度14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

动火管理制度15

  一、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也属于一级动火。

  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在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二、动火审批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查,报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2.申请动火的项目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3.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5.“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四、动火中的安全措施:

  1.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2.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5.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油漆、稀释剂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易爆物料。

  6.动火完毕,作业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7.动火现场,应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9.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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