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5 17:56: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游泳场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游泳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游泳场管理制度

游泳场管理制度1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能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4、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5、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池水净化消毒,每2小时自测一次余氯,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6、禁止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游泳,有明显标志。

  7、厕所清洁,无异味,无积污。

  8、内部布局和入场流程合理,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功能间。

  9、池壁及池底为浅色,表面光洁不渗水,池边走道防滑,走道边缘有排水沟。

  10、进水口设在浅水一端,排水口设在池底最深处,排水口径应大于进水口4倍,并安装隔栅。

  11、通往游泳走道中间设强制式浸脚池,长度不少于2米,宽度与走道同宽,深度达到20厘米。

  12、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器材,室内游泳有机械通风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13、厕所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通风设施。

游泳场管理制度2

  游泳池是我会所会员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会员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

  1。游泳池开放时间由会所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2。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3。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4。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二、卫生管理

  1、游泳池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的管理。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水质的卫生管理。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个人卫生管理

  1)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性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请停止游泳活动

  2)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游泳场所和器材的管理

  保护游泳场所的各种设施,延长游泳池的使用寿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有关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器材的使用及损耗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以便作相应处理。

  资料管理

  游泳池开放后,要逐日填写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记录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三、游泳池救护员管理规定

  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要牢牢树立安全意识,把保障会员的安全放在首位。营业时间内由救生员负责游泳者的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游泳救生常规。

  救护人员需由专业人员经培训后方能上岗,规定明确的职责,并配戴特定标志——袖标和标志帽。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工作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果断、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救护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确立有备无患,安全第一的思想,具高度的安全意识责任感,对会员的安全负责。

  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

  要每天填写游泳池管理日志,记录每天的天气、使用时间、气温、水温、水质变化、游泳人数、突发事故、过滤机的运转情况及其他维护管理情况。

  遇上雷、雨天气或其它不利于泳者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游泳者,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游泳场管理制度3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

  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

  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游泳场管理制度4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二、安全保障制度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安全保障体系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监督制度: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制定单位:XX

游泳场管理制度5

  一、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二、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三、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四、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五、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六、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游泳场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违反治安、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游泳场管理制度7

  一、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

  1.由游泳馆负责人、救生组长、场务组长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承担游泳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馆的日常秩序。

  2.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定额配备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3.本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馆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设有广播设施及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馆。

  6.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馆。

  7.配有可正常便用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灯,经常检查电器设施,确保电器设施的安全正常和有效使用。

  二、游泳馆泳池水质管理制度

  1.必须树立对市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

  2.做到环境卫生、池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

  3.每天对水质进行三次以上的检查。

  4.每天对水质进行处理,确保细菌数、透明度和余氯含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5.每天必须换洗脚池水,每天对池水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6.池水深浅测检制度

  ①必须保持游泳池水间高度基本稳定。

  ②由于反冲排污而使水面下降,应及时补充新鲜水。

  ③配备专门人员测量池水深浅

  三、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馆对外开放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2.游泳馆工作人员每年开馆前须进行体检和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工作;

  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

  4.游泳者更衣后须经保持余氯毫克/升的浸脚、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面,不得穿任何鞋上池面,以免污染池水;

  5.固定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于每场前测余氯一次,保持控制余氯在毫克/升之间;用PH试纸测水质PH值,保持控制PH值在之间,保证池水的消毒;

  6.浸脚消毒池池水每四小时更换一次,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毫克/升;

  7.工作人员随时消除水中污物,每天停场后彻底清扫池边走道、出发台、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无异味;

  8.配备创可贴、消炎、防暑降温药物,为游泳者提供服务;

  9.严禁出租游泳衣裤。

  四、游泳馆更衣室清洁消毒制度

  1.更衣室内凳子保持干净卫生无污迹,必须随脏随打扫。并定期用84(1:250的比例)消毒的抹布擦拭,确保无灰尘及霉变。

  2.垃圾桶内每隔1小时喷洒84消毒液消毒。更衣室内、衣柜每隔1小时喷洒84消毒液,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保持干燥。

  3.客少时打开门窗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清新无异味,更衣柜要定期打开晾晒,保证更衣柜里始终清爽干燥无异味,每天白班晚班用消毒水浸泡的抹布把更衣柜的内外擦拭两遍达到消毒效果。

  五、游泳馆泳池水清洁消毒制度

  1.水池水通过过虑循环,把杂物过滤到了沙缸随水管排放,沙缸要每星期进行清洗从而确保正常的循环过滤。

  2.在循环水消毒器中及时加消毒药,在水循环的同时把水中细菌杀死,起到消毒作用。

  3.每月进行一次换水,在换水的'同时用消毒水将池底及四周彻底地刷洗一遍,保证绝对干净,无杂物及沉淀物之后方可进行换水。

  4.每天清洗两次循环泵过滤网,保证正常的水循环过滤。

  5.水池边上的污渍每天用消毒水浸泡过的抹布统一擦拭一遍,保证卫生标准。

  六、游泳馆器材管理制度

  1.专用器材做到专人专用,并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暖气、灯光开启专人负责。主管随时对器材保养情况作检查。

  2.未经允许器材不得出借。各人做好保管工作。

  3.节约能源,不得在馆内洗衣物,充电等。

  4.水处理设备是游泳馆最重要的设备,维护管理要求较高。水处理员对药剂申购、领用、使用、记录等工作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通过使用,不断提高使用率。热能消耗费用最大,加强日常管理是唯一可以降低成本的方式。水处理设备保养要求极高,定期保养沙滤缸、感应器、表具、阀门等,能够保证工作正常。

  七、游泳馆急救应急制度

  1、当溺水者所在区域内救生员、游泳池管理员发现情况后,立即发出紧急信号(长哨音)。

  2、另一侧救生员立即向120报警,并通知临场指挥后,协助实救或补位。

  3、当事救生员立即将溺水者施救上岸,并作肩背至救护室急救,待救护车到时送往医院。

  4、临场指挥接警后,立即手持无线话筒,疏导泳客、指挥抢救并同时通知门卫或其它岗位人员接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接护室。

  5、门卫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立即同在馆人员赶赴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6、泳池管理人员作好临场记录。

游泳场管理制度8

  1、入退场时,要按先后顺序进行,馆内不得故意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及出入口。

  2、入场时游泳者必须持本人体检合格游泳证,本场次入场券,经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入场。

  3、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皮肤病及各种传染病、孕妇谢绝入场,严禁酗酒者入场。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它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入场内,不准将动物带入场内。

  5、入馆不准四处乱跑、喧哗、打闹,保持馆内肃静。

  6、馆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乱丢果皮、纸屑等。

  7、游泳者必须着深色游泳衣裤,不合格者谢绝入场。

游泳场管理制度9

  为加强各住宅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给泳客提供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定本规定,供泳场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一、卫生管理

  1、每年向住户开放前全面清洗泳池,并上报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水质达标才能开放。

  2、为保持水质清洁卫生,泳池开放期间每天要加换新水,溢洪5—10分钟后方可使用;每天需清除漂浮物及水底吸尘;定期全面清洗泳池。

  3、泳场管理人员及救生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救生员须持救生员上岗证上岗。

  4、禁止出租泳衣、泳裤。

  5、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游泳。

  6、禁止皮肤病、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或酗酒者入池游泳。

  7、入池前应先更衣淋浴,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游泳。

  8、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不准在池内吐痰、大、小便或丢杂物。

  二、安全管理

  1、禁止婴幼儿入泳,儿童游泳需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2、禁止在池内跳水、潜水、玩球和打水,以免影响他人游泳。

  3、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身高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4、按开放时间进场和清场,任何人不得在开放时间外放人进场游泳。

  5、救生员必须按责任区域分工全神贯注观察游泳者,对个别水性不好者重点注意保护或提醒游客到浅水区游泳。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人溺水,应及时组织抢救。

  6、设置急救药箱,配备止血胶布、滴眼水及其他常用药物。

  三、设备管理

  1、专人管理泵房,按规范操作水循环、水泵过滤、测定池水含氯量ph值、投放除藻剂及消毒剂。

  2、泳池设备的管理按《游泳池设备运行、操作和保养》规定执行。

  四、泳场衣物保管规定

  1、泳场设衣物保管室,为购票入场者保管衣物(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保管责任。

  2、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衣物保管柜内,应交衣物保管员代为保管。

  五、本规定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游泳场管理制度10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每两年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发现“五病”人员(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6、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建立泳客“泳前冲淋”制度,要求泳客先冲淋后游泳。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客用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等)必须是取得卫生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向生产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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