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08 07:36: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7篇【优秀】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发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7篇【优秀】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2

  第一: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

  3、含义

  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

  4、内容

  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

  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

  5.1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5.2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

  5.3发票领购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

  5.4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5.5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发票的开具

  6.1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6.2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

  6.3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6.5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

  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

  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

  6.9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

  6.10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

  6.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

  6.12发票开具流程:

  6.12.1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

  6.12.2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

  7、发票的管理

  7.1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

  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7.3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

  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

  8.4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 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 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第八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九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十条 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 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四条 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 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 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 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 发票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审查发票的开具项目:普通发票按税种、税率分类。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不得使用地方税务局出售的.发票。营业税项目必须使用对应税目规定的发票,如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运输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

  第二十一条 审查发票的笔迹。要审查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审查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查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重点审查各联填写的字迹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发票,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换。

  第二十四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审查发票报销联的购货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对按如 “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类别开具发票的,应附发票明细表,详细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的货物运输劳务发票,应首先审查提供运输发票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对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应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营业税由属地管理,接受建筑业劳务应取得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组织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单位,公司将对每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罚款由单位和个人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和实际控制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5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6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开票员应及时将所购发票号码按序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表》上,以便于后期领用登记。

  二、发票开具和保管

  1、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国家最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销售人员根据业务要求,需提供销售发票的,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交财务部门开票员开具即可;不涉及货物的特殊情况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签批,方可开票,签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开票员应予以拒绝开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及开票员共同承担。

  3、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因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核发资格证书,但需注意其税务登记证上必须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另需提供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根据情况需提供至少客户全称一项信息。

  4、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后,应按照申请资料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因客观原因(如税务装置本身出现问题、发票数量受限、发票已用完且在报税期并且尚未报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应及时将不能及时开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转达申请人,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以便于申请人和客户做沟通工作。

  5、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发票,并须经领取人登记《发票领用登记表》;杜绝领取人滞留发票,发票领取人应于当日及时送达客户或于当日邮寄客户,现场送达的须经客户签署《发票签收单》,并及时(规定当日交回,当日交回有实际困难的,应最迟于次日交回,次日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应及时交回)交回财务部门开票员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的,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开票员提供邮寄公司名称及邮寄单号。因领取人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由领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税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原发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对方国税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的,不得提前开具红字发票。

  6、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序订本保管,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7、尚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发票安全。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职责分工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1)、公司发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

  (2)、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3)、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4)、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2、其他相关部门(含综合办采购):

  (1)、负责本部门相应发票的取得、核对工作;

  (2)、对新建、变更客户、供应商开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词解释

  1、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相应的取得的发票。

  四、流程图:略。

  五、制度内容

  1.1发票领购

  1.1.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1.1.2财务专人对领购的发票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1.1.3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1.1.4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领购/验销簿》、《发票开具签收登记簿》,由财务专人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进行登记。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及时和客户沟通。

  1.2.2及时填写情况说明,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2.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3.发票作废

  1.3.1只有在当月开具金税系统未抄税且发票联次齐全时才可以作废发票。

  1.3.2开票员作废发票时,要保证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并在纸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

  1.4.发票的开具及交付

  1.4.1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信息(主要是邮件,含客户信息、金额等),经核对无误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

  1.4.2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发票须由公司财务专人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

  (3)、所开发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要求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4.3相关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发票,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专人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转交或快递给客户,并请对方核对发票内容。

  1.4.4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时说明原因,并将该发票退还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及时交给客户。财务收到的退还发票视具体情况红字冲销或作废后,向客户重新开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借发票。

  1.5.发票保管

  1.5.1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1.5.2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发票的领、购、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3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1.5.4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责任。

  2.1发票取得

  2.1.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行政收据或其他票据。

  2.1.1.1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发票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

  (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9)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2.1.1.2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发票种类:

  (1)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2)广告业发票:适用广告代理业;

  (3)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4)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5)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发票: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

  (6)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发票: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7)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1.2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应拒绝报销或付款。报销及请款人员应在2周内提供合规发票,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发票审核

  2.1.3.1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1)发票内容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2)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

  (3)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4)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是否相符;

  (5)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开具180天内认证;逾期发票应予以拒收。

  2.2.2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人员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3发票记账

  2.3.1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3.2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证,不符合记账条件的,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并向经办人说明原因。符合记账条件的,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及原始凭证后续管理。

  2.4取得发票遗失或业务实际发生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2.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2.4.2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支。

  六、附则

  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除。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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