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督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监督管理制度1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管理制度2
(一)清洁卫生管理规程
为监督清洁承包商的清洁工作,确保大厦环境整洁,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程:
1.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督清洁承包商的卫生清洁工作。
2.管理员以清洁质量标准为依据,检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清洁质量作出评估,记录于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内。
3.管理部主任每周会同清洁公司主管巡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巡查结果记录于每周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抽查表内,双方签认。
4.管理部在清洁卫生的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应迅速通知清洁公司处理,并进行复检。
5.月末,管理部主任根据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进行统计,以评定当月清洁公司的`清洁质量,将统计结果记录于清洁质量月总结表。
6.管理部将清洁质量月总结表交清洁公司,反馈存在的问题并上报公司领导。
(二)清洁质量标准
1.正门、广场
花槽:槽内无垃圾、无杂物,槽体侧面及槽边无污迹、无积尘。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指示牌(包括大厦招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
出入口栏杆:无污物、无阻塞。
2.洗手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体外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窗户:无污迹、无体外尘、无乱张贴物。
镜台: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镜面: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排气口: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尿槽:表面光洁、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烟头、无杂物、味。
厕座:厕盖及厕体内外表面光洁,其内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堵塞。
厕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手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3.茶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洗手盆:无污积、无茶叶及杂物。
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体外聚、无堵塞。
4.电梯厅及走廊
地面:无脚印、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垃圾。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铜牌:无污迹、无积尘、无铜油迹。
水牌及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门户(管井门、隔烟门、厕所门):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垃圾桶:桶体光洁无污迹、无痰迹;烟灰缸盖上无烟、杂物;桶内垃圾不得超过桶口。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5.露台(包括天台、平台、阳台)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地面:无杂物堆放、无垃圾、无污迹。
6.大厦幕墙玻璃
表面光洁无迹、无明显尘积、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7.垃圾房
无堆积垃圾。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垃圾袋装化,将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监督管理制度3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①工程项目概况牌;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③安全生产制度牌;④消防保卫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节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⑧规划审批牌;⑨五方责任主体牌;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11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责任交底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1、依据x建建〔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监督的工地,在省检、市检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由站领导对监督人进行质询谈话;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监督人员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监督全部项目,并在年终扣发该监督人员全年绩效工资;连续三次或已实施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监督人员监督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监督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监督管理制度5
一、背景和目的
公共工程项目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确保公共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1.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评估、招标、合同管理等工作。
3.监督人员:由项目监理机构派出,负责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监督管理流程
1.项目启动阶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程序等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流程的监督。
2.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质量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符合规范等。
3.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包括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工期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4.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竣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计划制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阶段,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工作的时间、内容和人员分工等。
2.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材料验收、质量抽检等。
3.监督报告制度:监督人员需要及时编写监督报告,明确问题和整改措施,并汇报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4.违规处理制度:对于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吊销资质等。
五、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为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需要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实现项目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实时数据的监控和分析,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六、监督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定期对项目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督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
综上所述,公共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重要保障,各个环节和流程需要明确职责和具体制度,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共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七、监督管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评估:在项目启动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手册,明确风险管理的'流程和责任人,及时识别、评估和处理风险。
3.监督合同管理:在招标程序中,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
4.规范工程款支付:对工程款支付进行严格控制,必须符合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要求,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5.强化材料验收:对于工程材料的验收要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质量和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八、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化建设在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1.项目信息的集中管理: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如设计文件、施工计划、工作日志等集中保存和管理,方便监督人员及时了解项目进展。
2.实时数据的监控和分析: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实时监测施工现场的数据,如施工进度、质量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问题反馈和处理:监督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将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协调解决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4.统计分析和报表生成:系统可以对项目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应的报表,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监督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了促进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严格追究不履行职责的人员的责任。具体做法包括:
1.考核指标制定:制定监督管理的考核指标,如项目质量水平、安全记录、监理报告质量等,明确每个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2.考核结果评定:定期对监督管理的结果进行评定,评估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和工作绩效。
3.奖励措施:对于取得优异成绩的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表彰、奖金等方式予以奖励,激励他们的进一步努力。
4.惩罚机制:对于不履行职责、违规行为严重的监督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调离岗位等。
十、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应该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项目进展和相关问题,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监督。这有助于增加监督的透明度,提高管理的公信力。
1.公示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示项目的进展情况、问题整改措施、监督管理报告等,供社会公众参考。
2.举报机制:建立举报电话和邮件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举报,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3.媒体监督:鼓励媒体对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督报道,及时公开问题,并追踪整改情况。
结语
公共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对于确保公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流程,制定明确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考核和奖惩机制,以及实施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可以提高公共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工程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监督管理制度6
第一条针对公司餐厅卫生、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饭菜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着“提高公司餐饮卫生水平,确保广大员工饮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员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第二条伙委会是公司员工参与饮食服务监督与管理的员工自治结构,与公司事务部共同推动职工餐厅良性运作。
第三条本会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员工与事务部及职工餐厅外包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广大员工与公司事务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和相互沟通,服务于广大员工。
第四条本会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条本会职责范围:
(一)配合事务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发挥本会在事务部与员工之间的“上传下达”的职能。
(二)服务员工,督促餐厅强化餐饮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员工对公司餐饮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与餐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三)负责检查、监督公司餐厅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饭菜价格、食材价格等。
(四)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餐饮服务状况,引导和帮助公司员工提高饮食文化知识,增强餐饮卫生意识。
(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员工对餐饮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事务部反映情况并就处理结果向公司员工公布。
(六)协助事务部解决员工关于餐饮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七)提倡文明就餐,维持就餐秩序,开展员工与员工共建文明餐厅和互尊、互爱、互助活动。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
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对伙委会进行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由事务部餐厅专责负责。
第七条本会人员组成:
(一)本会设主任1名,委员9名。
(二)本会主任由公司事务部经理兼任。本会委员向一线员工倾斜,由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三)本届委员名单:包金良、张长顺、杨博、张新宽、李君瑞、刘杰、段秋实、李侦、杨欣莹。
(四)本届委员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划分为不同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段秋实(兼组长)、杨欣莹;质量管理小组:李君瑞(兼组长)、张新宽、张长顺、杨博;食材采购小组:李侦(兼组长)、包金良、刘杰。
第八条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进行换届。第九条本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主任有召集、主持本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会主任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安排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会主任有代表本会定期向公司领导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
第十条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餐厅外包商进行遴选投票、材料购进价格监督、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的权利。
(二)有代表员工对餐厅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的权利。
(三)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四)有按照规定要求餐厅外包商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五)有每月参加例会及与餐饮部门联系会议的义务。
(六)有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员工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七)有公正处理员工与餐厅纠纷的义务。
(八)有定期向委员主任汇报、向员工公示工作情况的义务。
(九)有接受公司员工监督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工作制度:
(一)职责分工: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材料购进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单品成本、月度库存盘点、月度经营盈亏、充值金额、现金明细等财务账目数据的稽核、分析。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饭菜质量评定、食谱品种审订、餐厅卫生检查、员工意见收集、筛选及反馈。食材采购小组负责食材采购渠道调查及推荐,参与采购价格协商。
(二)小组工作方式:
1)千喜鹤公司负责当日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记录,整理后由餐厅主管负责次日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小组对这些报表进行核存,如有意见,请在三日内反馈。
2)千喜鹤公司负责对食谱上每样饭菜单品进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随下周食谱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务部。事务部初审后拟定价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单品成本分析表及拟定价格,财务管理小组可以对单品成本结构召集千喜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算,报送成本严重偏离实际成本的,财务管理小组应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务部提出价格修订意见,事务部将据实对拟定的价格进行修订。
3)千喜鹤公司负责建立库存盘点滚动表,以便及时掌握库存变动情况。材料仓库每月15日、31(30)日进行盘点,财务管理小组依照库存盘点滚动表进行监盘或抽盘,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餐厅主管负责制作月度经营汇总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将月度经营汇总表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月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核算分析结果与事务部提供的汇总表不一致,财务管理小组、事务部、千喜鹤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认可为止。
5)餐厅主管负责完成月度充值报表、现金流动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这些表格进行稽核、确认。
6)千喜鹤公司负责制订周食谱,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谱。餐厅主管初审后将食谱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提出修订意见,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馈给餐厅主管。
(三)结果公布:伙委会每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依据检查结果评选当月先进餐厅。,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对餐厅进行检查。
(四)联系会议:每月与餐厅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当有本会委员和餐厅经理、相关餐厅负责人参加。
(五)宣传调查:伙委会将不定期对公司员工就餐厅的卫生、饮食、服务及价格情况以口头询问、分发《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本会工作纪律:
(一)伙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理服人,避免与餐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伙委会制定的条例,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因公报私或其它类似行为。
(三)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公布,对广大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反馈的信息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而切实有效的处理,不得随意拖延。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事务部。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督管理制度7
一、当前农村社区“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资”管理不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管理还好一些,对机动地、“四荒”等土地资源的管理不严,没有登记造册,特别是社区成立以来,在发包中不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通过监事会成员同意,为承包方减免承包费,损失集体经济收益。交易管理不规范。一些村对集体房屋、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资产、资源的开发、承包、流转以及处置时,存在程序不合法、过程不公开、收入不入或少入账等问题,尤其是合同签订和文书档案管理方面问题突出,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等、不全面,有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执行中随意更改、终止、延长合同,对合同等重要文书档案不归档管理,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最终损害了村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缺少社区“三资”民主管理程序方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乡镇制度对社区组织的管理重点在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方面,对社区集体“三资”的处理很少有具体的`监督制度。社区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社区集体尚无切合本社区实际的资源资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不全,也未认真执行,致使社区“三资”管理杂乱无序。考核机制不完善,对农村“三资”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缺少量化考核标准,缺少村民考核环节,缺少动态监督机制。
(三)审计、监督程序不规范
一是群众监督乏力,村民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只忙于在外打工,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二是社区财务队伍不稳定,由于经费紧张,镇级机关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基层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低。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管理不规范,对开支的收据不审核、不把关。有的理财小组成员原则性不强,不敢发现问题;有的不懂财务知识,没有理财能力;有的没有责任心,不敢为群众说话,不履行职责。三是乡镇专职财务、事务审计人员较少,造成对社区账务、事务不审计,也有的审计人员缺乏严肃性,不能很好的监督集体资产,以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二、社区“三资”管理的策略思考
(一)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政府要整合充实现行的有关社区集体经营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行为规则及其程序方法、执法主体等,使社区三资的经营和监督有法可依。指导社区集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区资源资产发包、招投标、财务收支、“四务”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的方式、方法,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
(二)完善“三资管理的登记造册
对社区集体“三资”清理后的资金、资产、资源建立台账,明确界定产权。建立“三资”产权明晰,动态管理档案,是保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资产流失的首要前提。为此,基层乡镇成立社区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专门组织,采取“台账式”管理办法,每年底对集体三资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因资产出售、征地、资产资源数量增减的情况,及时记录归档,完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社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社区财务队伍建设,对业务知识缺乏、年龄较大、责任性不强的财务人员及时调整,尽量健全财务出纳人员的从业资格,全面实行财务持证上岗制度。二是镇级机关要加强对社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抓新制度、新规定的财务培训以及财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增强其依法行使民利、保障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社会“三资”的监督
镇政府可设立“集中记账服务中心”,将资金、账目集中到记账中心代管,改为资金账目单方管理为社区村委会、监委会、记账中心、理财小组四方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在市设立高标准的“记账监督中心”,任何一个村民都可以凭身份证到“记账监督中心”查询本社区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招投标,资源管理经营承包的情况。另外政府及部门要加强三资的监督。制定完善工作规则,审核指正,服务、审计监督,从机制上建立一套“权有所限,钱有人管,事有人监”的有效管理模式。
(五)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各社区由社区村民投票选出5-7名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社区集体的资金收支、资产变化、资源管理等原始凭证必须经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后才能生效、入账;重大资金开支、资产处置、资源开发等事项,还必须召开“两委”会、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做出决定。设立村务公开栏,按照形式专栏化、内容通俗化的标准,对财务收支、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等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设立群众监督意见箱,及时收集、掌握群众意见,根据意见或建议及时整改。建立农经、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联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查处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区“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共同创造的财富,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对三资的管理、监督,增强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监督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遵循“明确、严谨、细致、公开”的原则,在处理我班财务问题时,做到合理运用、合理花费,杜绝资产流失、账目不明,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土木三班所属班费由班社区委员负责管理,所有财务活动接受全班成员的监督。
第三条 社区委员须备有财务管理登记本(加电子版),以记载有关事项。社区委员每次支出需在班群发布公告告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木三班的'财务来源于大家的摊兑和可回收资源的变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土木三班所需物品只能由本班人员负责范文写作采购。采购人员策在采购前应通过微信或qq向班长申请报帐,班长将申请信息截屏发至社区委员。经班长批准后,先自行垫付购买,报帐时登记。
第六条 物品的每次采购应至少有两人同行,如需采购专业用品(如特殊的宣传用品等)须一位专业成员同行。
第七条 采购结束后,社区委员应在两天之内制作出财务报表,将经费用处标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共计金额,并将相应正规发票(背面必须有采购者的签字)夹在其中,以此记录。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个别部门需临时采购物品,开销在20元之内的
可先告知班长,自行购买并开据正规发票以此保留。如超出20元,思想汇报专题必须征得班长的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过后,补全原有手续(注:本条款只适用于特殊情况)。
监督管理制度9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人身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强学校的.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特制订以下制度:
1、校舍安全检查的范围为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厕所、道路、围墙、配电房、实验室、电脑室、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
2、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务处、安全处为校舍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校舍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工作,做到校舍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死角。要坚持对校舍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架看断裂虫蛀;查流水看排水通畅;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3、实行一票否决制。认真执行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整改不力的教职员工取消年终先进的评比资格。
4、坚持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在风、汛、雨、冰季进行突击性检查。
5、做好校舍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消防、电路、下水道、安全通道、计算机房、实验室等的安全器材和标志、标识、标线的建设工作。
6、学校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常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和发生及时做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
7、每次安全检查均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它重大险情的及时书面报告,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或维修。
监督管理制度10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监督管理制度11
1.维护公司利益,拥护组织。在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工作,目的是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保护员工饮食卫生安全。
2.食堂监督管理员是全体员工的'代表,必须提高责任心,在绝大多数员工的集体利益与食堂的利益之间,做到公平、公正、可信、可靠,使食堂做出更健康、更美味的饭菜。
3.认真执行食堂管理委员会职责与义务。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食堂打分会议。时间:第一个星期四下午16:00。地点:三楼会议室。有事不到者,需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参加。
4.在日常工作中,每位监督管理员有负责监管食堂卫生,饭菜质量,服务质量等义务。
5.全体员工随时都可以向监督管理员提意见,监督管理员要先调查事实真—相,然后将意见反馈食堂,与食堂沟通解决问题。如果食堂拒不接受或者屡教不改,按情况扣1~2分。如果大部分员工反映食堂做的好或监督管理员根据食堂平时实际情况,可奖励1~2分。扣分和奖分必须有领导签字方可登记入册。每位监督管理员每月有三次扣分和三次奖分权力。
监督管理制度12
1总则
1.1现场安全监督是公司各级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程、标准,对电力生产和建设现场的人身、设备、环境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是确保公司生产、基建(改造)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
1.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执行。
1.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要定期深入工作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查纠违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评意见,确保工作现场安全,顺利完成安全生产目标。
1.4现场安全监督是安全监察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安全监督职责的一个方面。
2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2.1变电站常规部分的安全监督。
2.1.1安全文明生产。
2.1.2例行工作。
2.1.3设备管理。
2.2变电检修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2.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2.2倒闸操作。
2.2.3工作票。
2.2.4现场监督到位情况。
2.2.5现场安全措施。
2.2.6检修工作。
2.3线路检修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3.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3.2施工人员工作状态。
2.3.3工作票。
2.3.4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2.3.5各级到位监督情况。
2.3.6检修工作。
2.4基建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4.1安全技术管理。
2.4.2安全防护。
2.4.3专项监督。
2.4.4输电线路工程。
2.4.5变电所工程。
2.4.6文明施工。
2.5变电站施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5.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5.2倒闸操作。
2.5.3工作票。
2.5.4现场监督到位情况。
2.5.5现场安全措施。
2.5.6变电所工程。
2.5.7文明施工。
2.5.8安全技术管理。
2.5.9安全防护。
2.5.10专项监督。
2.6线路施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6.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6.2施工人员工作状态。
2.6.3工作票。
2.6.4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2.6.5各级到位监督情况。
2.6.6文明施工。
2.6.7安全技术管理。
2.6.8安全防护。
2.6.9专项监督。
2.6.10输电线路工程。
3现场安全监督工作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3.6《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3.8《天津电网调度规程》。
3.9各单位《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规程、规定、办法。
4现场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
4.1监督前的准备。
4.1.1确定监督对象、目的`和任务。
4.1.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4.1.3了解监督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1.4制订监督计划,安排监督内容、方法和步骤。
4.1.5依据现场安全监督表(见附1),编写切合现场实际的现场安全监督表。
4.1.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和记录本。
4.1.7确定监督人员和任务分工等。
4.2实施安全监督。实施安全监督就是通过访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4.2.1询问交流:通过与有关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了解相关部门、岗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系统、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工况。
4.2.2查阅资料:检查作业方案、作业指导书、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4.2.3现场查看:对现场设备、装置、设施、器材、作业环境和作业行为等进行核对、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2.4仪器测量:利用检测检验仪器或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量,查找其中存在的隐患。
4.3综合评价。掌握监督检查情况后,及时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和检验。可凭经验、技能,依据规程制度、标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4.4监督整改。
4.4.1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改。属违章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纠正、处理,依据奖惩规定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属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纳入事故隐患管理,根据需要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缺陷的,纳入缺陷管理等。
4.4.2安全监督重在纠错和整改,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逐级落实整改意见、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形成整改计划,提出信息反馈要求,实行闭环管理。
4.5监督记录、总结。
4.5.1每次现场监督要及时记录现场监督表,监督检查后现场监督检查人要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登记(格式见附2)。
4.5.2现场安全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按月及时进行总结,建立现场监督资料盒,将相关资料存档(至少保存一年),检查下发整改计划的完成情况,查找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方法和措施,切实提高现场监督执行力,从而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4.6复查。根据整改计划或整改责任人的申请,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全部整改完成后,要在“现场安全监督登记表”上登记。
5现场安全监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1根据公司(或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订部门、车间和班组月度监督计划。
5.2依据月度监督计划,制定现场安全监督表,实行一项一表或一事一表,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不能照搬。
5.3监督表要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标准与导则、规程的要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4监督表要集中体现工作要求具体化、工作人员明确化、工作责任直接化、工作过程程序化。
5.5监督表使用过程中要逐项核查,在“执行情况”中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分别按照当面制止、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下发隐患整改计划等情况进行处置。
5.6监督表要具备统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体现自身的标准化,便于实施与考核。要统一编号(各单位自行规定),要体现年度,并保持编号在该年度内的唯一性。
5.7凡使用过的监督模板,必须经部门主管审查签字,且保存一年。保存的监督表必须字迹清晰、数据正确、签字齐全。
5.8制定现场安全监督表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实施,每年对管理制度修订一次。
监督管理制度13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4变更设计报批制。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5测量双检制。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2.6技术交底制。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2.7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
2.8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2.9工程质量检查制。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集团公司按半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
2.10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1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3.1.1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3.1.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
3.1.3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
3.1.4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1.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3.1.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
3.1.7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
3.1.8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1.9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3.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
3.2.1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3.2.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2.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3.2.4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3.2.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3.2.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3.2.7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2.8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3.3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3.1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3.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3.3.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4工程检验质量评定
4.1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4.2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
4.3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4.4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4.4.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4.4.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4.3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4.4.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
4.4.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5工程创优
5.1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2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国优、省部优、总公司级及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部级优质工程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优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5.3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
5.4工程项目应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建设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争创国优和省、部级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5.5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5.6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5.7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适时召开工程质量现场工作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6.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6.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x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xx]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3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6.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各单位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凡未设专职质量监察机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6.6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天内处理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60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6.8分包工程或外协施工队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7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7.1各施工单位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7.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达标的单位按交纳数额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1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各施工单位每年必须保证创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规划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兑现率80%以上。实现上述目标,质量保证金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2实现创优规划内的优质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奖励主要用于项目经理和在创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优质工程奖励额如下:
7.2.2.1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2国优银质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2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3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4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6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5市级或工程总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1万元)。
7.2.2.6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xx元)。
7.2.2.7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创优奖励的按约定执行。
7.2.2.8各级优质工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7.2.3奖金来源: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7.2.4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7.2.4.1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100%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质量保证金全额罚没;
7.2.4.2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50%;
7.2.4.3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兑现率未达80%(含80%)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30%。
7.2.5未实现创优目标的项目,按以下数额予以处罚:
7.2.5.1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处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7.2.5.2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未明确处罚条件,但未实现工程合同约定目标的罚款如下: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罚没30万元;国优银质奖项目罚没20万元;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罚没10万元;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罚没6万元。
7.3对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罚: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在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3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7.4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处按相应事故罚款的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5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罚款
7.5.1因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7.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7.6专职质量人员无证上岗或无质量专职人员罚款10万元/人。
7.7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7.8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各级优质工程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8附则
8.1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xx)130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监督管理制度14
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号
检查单位:年月日签发人:
序号所在部位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日期备注
被检单位:整改负责人:
…………
监督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全面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定义:合理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防治、诊断疾病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防治、诊断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2、合理用药总的目标: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全院用药监控目标:
(1)药比不得超过38.5%;
(2)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比例和费用比例均不得少于30%;
(3)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4)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5)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
(6)I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3、合理用药的范围:医院所有使用的.药品,重点监控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剂。
二、组织管理
1、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2、职责和任务:
(1)根据医院用药情况提出合理用药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2)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对医院使用药物特别是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全院通报点评结果;
(3)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工作,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4)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程序,防范药害事件;
(5)向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三、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
1、根据临床诊断确定选用药物的类别;
2、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使用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程记录有分析。执行用药方案时,医师、护士要密切观察药物疗效,监测药品不良反应;
3、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情况个体化给药,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经济性,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高价药物;
4、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因病情治疗需要超说明书用药的,应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同意,同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
四、管理措施
1、临床医生必须按照合理用药的原则合理使用药品;
2、严格执行医院有关药物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3、严格执行医院处方点评制度,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对全院的用药情况进行检查,每个月对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相应扣罚处理,全院公示;不合理用药科室和医师按医院质量绩效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扣罚处理。
4、药学部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及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为临床用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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