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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厂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责任人: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
内容:
1、进入我厂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厂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进出我厂生产、实验区域。
5、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厂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厂设备管理部,由我厂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管理部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7、暂住我厂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厂行政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厂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厂施工项目。
9、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厂与相关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员工及外来单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公司和外来单位的财产安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生产区的外来单位及所有外来人员。
3、主要内容
3.1各类外来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3.2外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必须由总经办及外来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3我公司与外来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生产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4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3.5外来单位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总经办同意。
3.6外来人员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7外来单位在厂区生产,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3.8外来单位所用的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9外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10外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再由外来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3.11外来单位人员进行危险性的作业时,须报总经办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12厂区内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13外来工程生产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14外来单位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保证生产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生产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15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16外来人员在装卸作业时,须作到文明装卸,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作业。
3.17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3.18因外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来单位负责。
3.19本公司对外来单位及生产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3.20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相关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室负责制定完善本办法,并代表公司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设备仪表安装调试合同、劳动合同、设备搬运合同时,应将合同送生产部进行安全评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关方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外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外来学习人员(包括来厂培训人员、委培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短期外来服务人员,接待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学习“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告知书”1~6条的内容(见附件1)。
第九条 外来工作人员,接待部门应要求其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部门、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或人员)应向其宣传公司相关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遵守。
第四章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作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质。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室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施工安全协议书”(见附件2)作为合同附件,并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第十三条 乙方进入公司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到办公室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见附表1)。
(二)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送交甲方生产部核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
(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
(五)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六)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有必要时应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七)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技安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和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的.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抢救伤员外,要立即报告甲方总经理室,保护好现场。
(九)施工(作业)结束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把施工(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五条 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
(一)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有效。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检定合格证。
(三)构件和杆、板、网等原料、辅具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残、次或老化的物品(件)。
(四)凡露天安置的机械设备、设施,必须有防雨淋装置,电气设施绝缘防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五章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包、出租时一定要规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以下称为乙方)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或设备的安全状况不符合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要求时不得发包或出租。
第十七条 发包或出租前,负责发包或出租的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安全评审(见附表3),未经安全评审,不得发包、出租。
第十八条 在签订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合同时,应将“发包、出租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见附件3)。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严格按公司的相关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相关方”:就是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股东、供货方、分包方、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安全与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客户等。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指:谁接待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就是执行和落实合同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4
目的:
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厂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内容:
1、进入我车间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车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未经许可进出我车间生产、实验区域。
5、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由我车间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管理人员安排相关人员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7、暂住我车间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相关管理定,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车间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项目。
9、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车间与相关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对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和相关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供方、工程分包单位、协作单位、参访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过程。
3.引用文件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安全生产标准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体化管理手册》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程序》
4.定义 相关方:指与公司具有一定合同关系、服务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人员,在公司区域内进行施工、设备安装维修、供货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参访者等外来协作的单位及人员,主要包括:
供方:包括材料、设备供应商、服务供方(如:计量检测、物资运输、技术咨询服务〉等;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设备租赁单位人员;
外来单位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上级管理单位、监测机构等单位人员;
外来人员:临时用工、实习培训人员、返聘人员、外来参观人员、采购、运输、送货及其他需要进入公司的人员。
5.职责 5.1公司总部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制度的完善,并监督考核。
负责组织实施对采购、分包活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合同、返聘职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并对劳务人员、返聘人员等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对相关方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支持。
5.2二级公司
负责对本单位各管理层级部门在相关方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对物资和服务供方的评价、选择和控制管理;负责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程分包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并负责供方的监督管理;
5.3项目部
负责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实施管理;
明确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方(进入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行为进行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接口。
负责对相关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行为进行管理与控制;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告知;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6.程序
6.1 般安全管理规定
6.1.1对相关方管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 和 谁接待、谁负责 的归口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合同或协议约定实施。
6.1.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方首先要经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告知等,并建立相关方培训记录。
6.1.3进入施工现场后,相关方应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的安全管理。对进入同一作业区域的不同相关方,由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6.2供方的安全管理
6.2.1采购部门应组织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对提供产品中存在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供方,如:劳动防护用品、吊索具、施工机具和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确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2采购部门负责同供方签订采购、外包、外协合同,对供方提出有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协助供方对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监督其实施。
6.2.3与合格供方签订供货合同或服务合同时,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必须结合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货活动(如厂区物资运输、装卸、搬运等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管理。
6.2.4对供方的'选择、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采购产品的验证进行控制,确保产品满足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5供方的跟踪和验证:二级公司每年对所使用的合格供方进行一次业绩评定,物资部门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对满足合格供方要求的建立并维护《合格供方清单》。具体按《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6.2.6供应商改进:对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物资部门应联系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6.2.7供应商续用:经考核评价合格,特别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6.3分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
6.3.1对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6.3.1.1分包方入场前,项目部相关部门必须对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验证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入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年审情况; 资质条件满足情况;
分包方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近三年工程业绩、诚信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等;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6.3.1.2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和治安管理责任书等配套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6.3.1.3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6.3.1.4分包单位应建立有效、健全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员配备必须满足有关规定要求,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生产班组,实行班组兼职安全员轮渡制,以保证施工作业过程的顺利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6.3.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3.2.1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部必须对其全面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进展及安全施工的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具体详见《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6.3.2.2分包队伍必须服从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要求,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3.2.3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人员时应及时申报、审查和备案,对新进作业人员须经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3.2.4进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3.2.5分包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3.2.6对分包队伍自带或租赁、借用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登记、标识方可投入现场使用,保证各种防护装置、警示装置齐全有效。
6.3.2.7危险作业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6.3.2.8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安全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许可审批制度,取得批准,方可作业。
6.3.2.9分包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6.3.2.10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6,3.2.11分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6.3.2.12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生产班组应按照公司的班组安全管理规定,经常性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6.3.2.13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对事故不得隐瞒和虚报。接受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按 四不放过 原则,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
6.3.2.14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对分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随时纠正现场作业人员 三违 行为,建立违章人员数据库,对屡次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不服从现场安全指令的人员,必须予以清场处理。
6.3.2.15对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分包效果评价等,具体按照《工程分包管理程序》规定执行。
6.4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6.4.1 一般规定
6.4.1.1外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培训,由接口部门负责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和安全管理要求。需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如设备安装、外租设备现场施工等,需经项目部入场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4.1.2外来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穿戴符合公司要求的劳保用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施工区域,不得随意动用现场的设备设施,严禁违章操作,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4.1.3外来人员应保护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如消防栓、灭火器材、警示牌、围栏等,对其违章行为而造成的损坏负责。
6.4.1.4外来人员应对带入现场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6.4.2政府部门人员、上级单位、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
6.4.2.1政府工作人员、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外来参访者进入施工现场,应由接口部门负责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和进行安全要求和安全风险告知。
6.4.2.2对政府工作人员、上级单位人员和外来参访者提供满足现场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专人陪同进入作业现场,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6.4.2.3参观人员应在接待人员带领下进行参观,不得单独行动。严禁动手操作任何机械设备;不得在危险作业场所或危险区域逗留。 6.4.3临时用工、实习人员、返聘人员等安全管理
6.4.3.1临时用工、返聘人员等必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聘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6.4.3.2 对临时用工、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应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视同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管理。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准独立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4.3.3聘用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上岗。
6.4.4其他人员安全管理
6.4.4.1采购、运输、送货及其他需要进入公司的人员,必须有公司业务联系部门人员带领,并进行安全告知,严禁带领到危险场所活动。
6. 4. 4.2安全告知主要包括:作业过程或工程的相关危险源、主要风险和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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