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存货管理内控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存货管理内控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经济合理、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准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三条: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条: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加全平均法,存货计价方法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企业存货管理包括存货的请购与采购业务;存货的验收与保管业务;存货的领用与发出业务;存货的盘点与处置业务等。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存货管理各业务相关部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企业存货管理由采购部门、仓储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采购部门负责存货的采购、入库工作,定期根据存货采购预算,制订存货采购资金使用预算,严格执行询价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存货经济合理,确保存货质量,保证存货的正常储备供应,按时办理存货入库手续和提交存货发票;
第九条:仓储部门负责存货的入库、出库及保管工作,根据生产预算等及时制订存货采购预算,负责存货入库价格的审核与确定、入库物质的验收与审核,入库验收单的填制及报送,负责各类存货明细账的核算,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存货盘点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存货采购所需资金的筹措,负责存货总分类账的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存货购进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及时宣传各类法规政策,组织协调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负责应付款项的定期分析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
第十一条:存货的请购与审批不能由同一部门担任。存货的请购必须由存货使用部门及存货仓储部门提出,由仓储部门汇总提出存货请购申请,而请购申请的审批按照授权审批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存货请购的依据应当合理。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预算、销售订单、外协合同和使用部门库存量作为请购依据。
第十三条:存货采购预算应明确采购存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价、数量等内容。
第十四条:询价与采购不能由同一部门人员担任,询价人员不能确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应按采购权限及程序采购。保证采购合理、合法、合规。《采购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并由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内审部门、仓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
第十六条:存货需经检验的,由质量部门检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检测的依据是《质量报检单》、《采购合同》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要求,检验合格后,质量检验部门填写《质量检验合格单》,并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存货查收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并将查收情况填写《购入商品交库清单》。
第十九条:企业应设置数量、金额材料明细账,由存货明细账会计负责记录,数量明细帐,由保管员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存货仓储方法:划分出ABC类,分别管理;对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危险品等重要存货采取特别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仓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存货。建立健全存货的防火、防潮、防盗和防霉变措施。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根据《领料预算审批单》填制《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领料。如超出《领料预算审批单》范围,需经特殊授权审批后方能领料。
第二十三条:保管员凭《领料单》发出存货,《领料单》超出《领料预算审批单》范围不予发货。存货出库应交接清楚。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盘点分为日常盘点和年末盘点。
第二十五条:仓储部门对库存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随时盘点由库管员负责,库管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清点库存物资,保证库存台帐记录的数量和实际数量相符。
第二十六条:《存货盘盈单》、《存货盘亏单》上的存货盘盈、盘亏仅指由于收发计量的误差或自然损耗而产生的。
第二十七条:年终由内审部门、财务部门、仓储部门组成盘点小组对库存存货进行实物盘点,将盘点工作记录于盘点报表上,盘点过程中保管员不得记录盘点表,参与清查的人员应在盘点表上签字,以示负责。实物盘点与帐面记录有差异的应当查明原因:
(一)属正常损耗范围的经仓储主管审查后报企业经理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企业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处理。
(二)属非正常损耗范围的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编制《盘盈盘亏报告》列明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原因,提交给企业经理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在当年年底之前根据批示作出相应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存货管理内控制度】相关文章:
存货管理管理制度04-22
存货管理管理制度04-22
存货管理制度04-21
存货管理制度04-21
存货管理制度12-28
存货管理制度04-21
仓库存货盘点管理制度01-27
内控管理制度10-15
内控管理制度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