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药店管理制度。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持续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2
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一、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和原标签,严禁拆零药品用其它无标示的容器盛装。
二、拆零药品应陈列在拆零药品专柜,按贮存要求摆放整齐,瓶盖要随时旋紧,以防受潮变质。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拆零药品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分零使用的药匙(至少两支)应装入防尘、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应整齐摆放。
四、药品拆零装袋,不得用手直接触摸药片或其它剂型药品,应使用药匙取药装入药袋,并在服药袋上标明品名、规格、服法、每日、每次剂量和药品有效期等,以保证病患者用药安全。
五、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做好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销售完日期记录,经办人应签字或盖章。
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一、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对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五、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一、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并对质量进行验收,做好验收签字。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票据应按购进时间顺序单独分月(季)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三、必须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各类设备应清洁卫生,计量器应秤戥准确。
四、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到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事故。装斗人员应填写装斗复核记录。
五、中药饮片斗前应张贴统一印制的药品正名正字标识。
六、中药饮片应凭医师处方配方销售,按照审方、计价、开票、配方、核对、发药的程序进行操作。
七、中药配方处方应收集留存并分月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配方销售记录。
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店堂前的招牌应完好、整洁。店堂内地面、墙壁、顶棚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蜘蛛网,无碎屑剥落。店堂内的清洁应按时打扫,并随时保持货柜、货架、各类商品和各种用具的清洁和卫生。
二、药品货柜上安装的柜门应完好,取用商品后应及时关好,以防止异物、灰尘、老鼠或其它动物进入造成药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所有人员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应勤洗勤换,保持整洁。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要保管两年以上,留存备查。
五、凡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接触药品的岗位。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是国家加强药品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公司各部门及连锁门店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做好该项工作。
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三、当有顾客反映在本店购用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时,当班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聆听顾客的叙述,详细询问顾客相关情况,如属药品未标明的不良反应现象,应将收集的信息填写《不良反应记录表》,并及时报告质管部门,由质管部门核实情况后报告当地药监局。
四、一般不良反应可在24小时内以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形式报质量管理部门,如收到较为严重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必须立即电话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待事情处理后,补填报《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
五、遇到顾客反映的不良反应事件时,工作人员应劝告顾客立即停药,视情况对顾客进行合理的解释,比较严重的不良反应应规劝顾客或患者立即到医院处理。
不合格药品和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对药监局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药品,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按通知的要求由药监局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在销售和养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扩散化。
三、对于顾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质管员确认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存放处。
四、对有效期在6个月(可自定时限)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效期时限应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六、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七、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均应作好不合格药品登记和处理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应药监局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一、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应认真学习掌握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规范操作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各项日常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每半年全面开展一次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即:
1、硬件建设状况;
2、以制度为标准,检查考核执行各项制度的记录资料簿。
四、在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进措施,应认真落实,改进落实情况应做好记录。
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熟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对本药房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全面负责本店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之与经营质量要求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努力营造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提升药品经营企业形象。
三、为质管员作好本店质量管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强有力支持,保证质管人员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员工学习和执行好药品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员工的专业服务水平。
五、检查督促质量管理制度,岗位履责,工作操作程序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重视顾客对药品或其它商品质量的投诉,对顾客的意见或建议给予及时答复。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1、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1、药房和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房外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2、药房的通道和出入口不准堵塞,要保持通畅。
3、药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存储,墙距、灯距、顶距、柱距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4、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药房,如工作需要,要经药房人员许可并带领。
5、药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
6、药房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7、药房内严禁一切明火,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批准方可动火,有专人看守。
8、药房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并应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9、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4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5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二、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三、收银时要微笑服务,做到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短款当时赔付。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四、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较好的个人卫生。
五、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请假;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早餐应在8点前结束,有顾客时不接打手机,晚上下班时要锁好门窗,关闭好电源水龙头等。
六、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闲聊天、喧哗嬉闹。
七、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班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及中药装斗复核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售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八、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电脑出现故障或停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
九、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配合。所有员工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一、预定每周五报计划进货,其它时间必须把缺货品种按规格产地列出。到货时核对药品数量是否符合,批号是否太近,包装是否完好,单据金额合计是否正确,当天进货及店之间调货随时正确录入电脑,价格偏高的品种作好记号,店与店之间的调货及时做好记录,。
十二、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及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个别不常用高价品种收押金后在进货。
十三、加强员工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练业务。应对药店所有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6
一、岗位描述
1、直接下级:店长助理、住店药师、医师、营业员
2、基本职能:负责本门店的计划采购、经营管理、一切日常事务的管理,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工作责任与经济损失。
二、工作细则: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负具体责任。
2、不断学习、充实自我。定期组织培训,并行之有效。
3、贯彻执行总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的措施,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4、按门店发展趋势,制定周工作计划与总结,并对长远发展做出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5、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务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6、负责协调质检,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质量投诉,对门店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7、遵守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体系,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及时有效的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查工作。
8、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9、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利润负责。
10、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办公用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11、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相关报表的量化分析。
12、上传下达,协调管理层与执行层间的关系。
13、不计较个人得失,能吃苦耐劳,工作认真细致,条理清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懂市场营销,热情稳重,有主人翁意识。
14、积极完成上级交待的其他工作。
15、处理好周围商家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好本店内部员工关系,依靠员工,关心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16、认真推行文明经商,规范服务,争创各种荣誉称号,提高门店的社会信誉度。
17、打造高效团队,提升团队凝聚力,依靠员工,关心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18、负责门店内配发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
19、负责计算机、通讯、传输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 20、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到直接上级。负责调研方圆1公里之内其他药店的基本信息。
21、协助营业员、收营员的工作。
22、迅速处理好突发事件,如火灾、停电、盗窃、抢抢劫等。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7
一、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和了解与药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GSP条款和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在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对配送到本店的`药品从验收、分类、陈列、养护检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三、对门店各岗位和各个环节凡涉及到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应给予切实、有效地督促和指导。
四、质量负责人与其他驻店药师共同做好处方药销售的审方和复核工作,按规定在处方或处方销售记录上作审核签字。
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六、在公司质管部门指导下,每半年一次检查本店GSP及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对涉及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做到资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各项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七、凡涉及药品质量的投诉,质量负责人应与门店负责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时,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对顾客进行解释,取得顾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8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资料:
3、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用心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务必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务必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资料。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善自我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9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0
化学药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为管好实验室化学药品,预防化学药品有可能带来的安全事故发生,我校特制定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学药品统一放入实验室内,根据其特长分类存放。
二、化学药品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教师如有需要,可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发放并教会其注意事项,作好登记。
三、实验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四、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
五、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实验中和实验后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1
一、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三、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五、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六、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七、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八、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九、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2
1、目的:规范本店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1条、64条。
3、适用范围:本店环境卫生质量管理。
4、责任: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5.1.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
5.1.2营业场所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
5.1.3营业场所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
5.1.4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
5.1.5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
5.1.6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5.1.7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5.1.8营业场所,符合常温条件,并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及其他区域分开,符合卫生、整洁要求。零售药店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3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手续。
(10)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3
1.目的: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店。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4、75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7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店所购进药品的验收。
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5.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或药品验收操作台上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店规定到货二日内须验收完毕。
5.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5.6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店。
5.8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
5.9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营业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营业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区,并做好记录。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4
一、门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八、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和原标签,严禁拆零药品用其它无标示的容器盛装。
九、拆零药品应陈列在拆零药品专柜,按贮存要求摆放整齐,瓶盖要随时旋紧,以防受潮变质。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的标识。
十、拆零药品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分零使用的药匙(至少两支)应装入防尘、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应整齐摆放。
十一、药品拆零装袋,不得用手直接触摸药片或其它剂型药品,应使用药匙取药装入药袋,并在服药袋上标明品名、规格、服法、每日、每次剂量和药品有效期等,以保证病患者用药安全。
十二、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做好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销售完日期记录,经办人应签字或盖章。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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