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18:50:20 海洁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工伤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工伤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xx;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工伤管理制度 2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工伤管理制度 3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生产、工作事故损害后准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当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担当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依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1、公司对职工担当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马上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准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准时对事故缘由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关怀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依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缘由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担当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担当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担当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担当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担当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行预见的客观缘由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担当。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

  10、本实施方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工伤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需严格遵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与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进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准时赐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依据其伤残鉴定等级,支配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力量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损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损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损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力量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精确 记载职工受损害时间、损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力量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便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力量鉴定

  3.9.1、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力量鉴定中心,区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力量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担当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给亲属劳动力量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协作工作。

  3.9.2、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担当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3.9.2.1、工伤职工劳动力量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帮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给亲属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托付的劳动力量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量鉴定申请,填报《劳动力量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力量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力量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伤医疗费;

  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生活护理费;

  3.10.1.5、丧葬补助金;

  3.10.1.6、供给亲属抚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帮助器具费;

  3.10.1.9、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力量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根据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根据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帮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本地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力量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给亲属按月支付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消失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0.13.1、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劳动力量鉴定的;

  3.10.13.3、拒绝治疗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方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商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工伤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 6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

  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

  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

  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

  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

  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

  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

  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工伤管理制度 7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工伤管理制度 8

  目的:

  由于员工受伤事故经常发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员工人为因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受伤事故,受伤事故的发生不但影响了工作,还造成了公司和个人财物损失。为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伤范围规定:

  1、原则上,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受伤事故,可列为工伤:

  ①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②在公司委派的厂外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④上班时间内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非工伤范围规定:

  参照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

  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厂内相关领导,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①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7日内,部门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办公室确认是否属工伤,办公室初审,总经理和厂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报告厂长。在24小时内由办公室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2、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3、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五、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主要责任后果由公司承担,并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降薪、绩效考核扣分。

  1、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生效。

  工伤管理制度 9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工伤管理制度 10

  1 、认真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事故、工伤管理的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2 、按国家标准制定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清凉饮料的管理制度。

  3 、确保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制订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计划,按规定标准审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清凉饮料。

  5 、负责审批管辖范围内施工方案和票证书。

  6 、有权制止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合理发放,有权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员的保健资格。

  7 、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登记、整理和综合上报,发生事故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观部门并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8 、负责事故管理,参加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9 、负责办理员工工伤手续,参加工伤及职业病的鉴定工作,负责建立填写工伤事故档案。

  10 、做到各类事故资料齐全、准确,定期进行事故动态分析,向领导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11 、参加各项hse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基层单位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隐患。

  12 、积极参加本岗位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3 、将有害环境的废弃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 、下班之前,切断办公室所用办公设备的电源,关闭电灯。

  工伤管理制度 11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工伤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工伤管理制度 13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伤保险工作流程,明确员工工伤期间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门、员工三方需承担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管理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财务科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环保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科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2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1.3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整治。

  4.2工伤认定

  4.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节。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前款第(1)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色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3工伤报告

  4.3.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轻伤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向安全科汇报,重伤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汇报。

  4.3.2发生事故在进行口头报告后,应尽快形成书面的初步报告。

  4.3.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领导应在8小时内通知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

  4.4工伤事故的确申报

  4.1.1工伤事故的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候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4.4.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b)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申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e)申报员工因公死亡,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4.5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结论按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执行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工伤员工经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6.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取《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池州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终结期满和辅助器具确认表》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4.6.3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b)《宣光市劳动能力鉴定表》

  c)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诊断证明书;

  e)x光片或ct报告单。

  4.6.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执行。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池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院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部门同意才能转院治疗。

  4.7.2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7.3工伤员工就医时,由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含老伤复发在外就医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治疗的费用报销。

  4.8残疾补偿金的申领

  员工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领相应的残疾补偿金。

  a)鉴定为残疾5~10级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b)鉴定为残疾1~4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残疾退休工伤保险待遇。

  c)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工伤管理制度 15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 16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管理制度 17

  工程项目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

  2、工程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受伤者,对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作出判断,有选择地送往专业医院抢救,同时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要同时向总包项目经理报告。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和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人力和物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4、事故报告的'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⑶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⑸同时准备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5、事故发生以后,项目要立即成立有有关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对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分析与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事故的真实情况,配合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事故发生以后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搞好整改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管理制度 1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工伤管理制度 19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工伤管理制度 20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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