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桉,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桉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桉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桉,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桉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桉。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员及有关方面与本社产品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其余40%按社员投资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积金份额和其它属于量化给社员的份额分红。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理事会批准,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3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xx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xx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桉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桉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桉。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全体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3条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合作社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直接领导,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具体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4条 职责分工
1. 负责财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 监督财务收支,审核各项费用支出。
3.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参与预算编制与执行,控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5条 财务预算编制
每年度合作社应根据经营计划,制定财务预算,预算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6条 预算调整
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预算,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7条 收入来源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经营收入、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8条 收入管理
1. 所有收入应及时入账,确保收入来源真实、合法。
2. 收入的具体使用,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9条 支出原则
合作社的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
第10条 支出审批
1. 重要支出应事先报请理事会审核。
2. 所有支出须配备有效的凭证和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11条 资金安全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及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挤占资金。
第12条 银行账户管理
合作社应开立银行账户,所有资金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禁止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合作社的经济活动。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13条 财务报告编制
合作社应定期(如季度、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14条 财务报告审计
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审计完成后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15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修订方案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16条 生效时间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1. 为加强本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3.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加强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合作社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合作社资产安全、完整。
二、财务机构与人员
1. 合作社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2. 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提名,成员大会通过后聘任。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3. 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提供财务分析和预测;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工作;负责合作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理其他财务事项。
三、财务预算管理
1. 合作社应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等内容。
2.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综合平衡、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部门和成员的意见,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年度财务预算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报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批准。
4. 合作社应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实施。
四、资金管理
1.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财政补助资金、捐赠资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合作社应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2. 合作社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付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应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3. 合作社应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资金支出(如大额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应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 合作社应加强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应收账款,减少坏账损失;合理安排应付账款的支付时间,维护合作社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资产管理
1. 合作社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资产的核算、清查和盘点工作。
2. 固定资产管理
合作社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购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固定资产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其购置时间、价值、折旧、使用状况等信息。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 流动资产管理
合作社应加强对存货、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存货应建立健全收发、保管制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应收账款应及时催收,减少资金占用;货币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合理确定流动资产的储备量和周转速度,优化流动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无形资产管理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按规定进行计价和摊销,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在无形资产转让、投资等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六、成本费用管理
1.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和控制。成本费用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
2.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对于重大成本费用项目,应进行专项分析和控制。
3. 合作社应定期分析成本费用结构和水平,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
七、收益分配管理
1.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坚持“按惠顾额分配为主,兼顾资本报酬”的原则。
2. 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比例分配剩余部分。
3. 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作社应及时、足额地向成员进行分配,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1.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2. 财务会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主要包括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等内容。通过财务分析,评价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合作社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九、财务监督与审计
1.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理事会、监事会应定期对合作社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合作社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3. 合作社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成员大会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公开。
十、附则
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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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加强集体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集体合作社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集体合作社内的所有财务活动。合作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的原则。
二、财务机构与人员
1. 财务机构设置
合作社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2. 财务人员配备
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合作社财务制度。
财务人员的任免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财务核算与会计监督
1. 财务核算制度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财务核算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
2. 会计监督职责
财务人员应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合作社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定期对合作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清查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资金管理
1. 资金筹集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基金、经营收入、借款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筹集资金,并向成员公开资金筹集情况。
成员出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并记入成员账户。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
合作社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节约开支的原则。重大资金支出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如招待费、差旅费等,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列支。资金支付应采用转账、支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减少现金交易,确保资金安全。
五、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管理
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处置等进行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采购。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处置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开拍卖、转让等。
2. 存货管理
合作社应加强存货管理,建立存货收发、盘点制度。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应按照类别、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存货的购进、领用、销售等应办理相应的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账簿。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1. 收入管理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租金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等。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
加强对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各项收入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建立收入台账,详细记录收入的来源、金额、时间等。
2. 成本费用管理
合作社应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应按照受益对象和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加强对成本费用的分析和考核,降低成本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列支。
七、财务预算与决算
1. 财务预算编制
合作社应在年初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预算等,应详细、合理地预计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算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 财务决算编制
年末,合作社应根据当年的财务收支实际情况,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向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成员监督。
八、财务公开
1. 合作社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成员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算、决算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2. 财务公开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开栏、会议、网络等多种方式,确保成员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财务信息。对成员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应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九、收益分配
1.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遵循“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按股金分配为辅”的原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 剩余部分可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成员公开。
十、审计监督
1. 合作社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资金使用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等。
2. 根据需要,合作社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应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存审计资料。
十一、附则
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应及时进行修订。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村级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方针。
二、财务机构与人员
1. 合作社应设立财务室,配备专业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负责合作社的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2.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合作社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财务人员任免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财务核算与会计档案
1. 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 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以货币计量,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作为记账依据。
3. 合作社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4.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等资料。合作社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1.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财政补助资金、他人捐赠、积累资金、银行贷款等。合作社应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2. 成员出资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并由合作社出具出资证明。成员出资不得抽回,但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转让或继承。
3. 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政补助资金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合作社应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支出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5. 合作社应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应经合作社理事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合作社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五、资产管理
1.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管理。
2.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时间、购置金额、折旧方法、使用状况等信息。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
3.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合作社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合理控制存货水平,及时清理应收款项,确保流动资产的安全、完整。
4. 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计价,并合理摊销。
六、收入与成本费用管理
1.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确认收入,并进行会计核算。
2. 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合作社应加强对经营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确保经营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成本费用是指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合作社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七、盈余分配管理
1.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应坚持“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按股金分配为辅”的原则。
2.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
3. 盈余分配方案应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财务监督
1.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合作社理事会应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事会应履行监督职责,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合作社应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成员监督。成员有权查阅合作社的财务账目,对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合作社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九、附则
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执行。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运用、收益分配、成本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确保财务透明,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合作社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进行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保管会计档案,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与完整;
接受成员大会、监事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流程,实行财务岗位分离,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合作社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国家补助、社会捐赠、经营收入等合法渠道。
第七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未经成员大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八条 合作社应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区分自有资金与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第四章 成本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合作社应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合理控制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首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然后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剩余部分按成员出资额比例分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定期盘点,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合作社对外投资、借贷等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成员大会、监事会有权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合作社应定期(如每年)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合作社应公开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所有。如遇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上述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合作社能够有效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合作社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保障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成本核算、收益分配、财务报告与审计等。
第三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效益性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合作社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合作社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并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2. 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 负责合作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日常管理;
4. 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
5. 定期编制并公布财务报告;
6. 接受内外部审计与监督。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合作社资金主要通过成员出资、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经营收入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资金使用应遵循预算管理和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重大资金支出需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合作社应实行成本核算,准确核算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条 合作社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优先考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和成员利益,合理确定合作社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及成员分红比例。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审计
第十一条 合作社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报告应经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社成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合作社实际情况变化,合作社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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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合作社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村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合作社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社员入股、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经营收入等。合作社应合法合规地筹集资金,不得擅自集资或变相集资。
第八条 合作社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社员福利等方面。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预算制度,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九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报表
第十条 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合作社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时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计结果应向全体社员公开,接受社员的监督。
第五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 社员有权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提出质疑和建议,合作社应及时回应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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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村级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合作社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级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1. 村级合作社设立财务管理小组,负责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小组成员应由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具备一定财务知识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 财务管理人员
1.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相关知识。
2. 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能力。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五条 资金来源
1.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入股、政府扶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2. 所有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必须经过财务管理小组审批。
第六条 预算管理
1. 每年初制定年度预算,包括收入、支出和利润预期,并报理事会审批。
2.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须重新提交审批。
第七条 收入管理
1. 合作社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记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款流程进行。
2. 所有收入要开具合法合规的收据,确保收入透明。
第八条 支出管理
1. 合作社支出需经过财务管理小组审核,金额较大的支出须报理事会审批。
2. 所有支出要有合法的凭证,并按实际发生情况及时记账。
第四章 财务报表
第九条 每月报表
1. 财务管理小组每月底编制财务报表,内容包括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现金流量情况。
2. 报表应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 年度审计
1. 每年年底,合作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2. 审计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监督机制
1. 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小组应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检查,并在理事会上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相应处理。
2.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定期修订,修订需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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