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7 13:32:1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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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院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书画院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书画院管理制度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三条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事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五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院委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六条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

  (三)、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不正当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籍。

  第三条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凡在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

  会议制度

  第一条书画家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书画家大会必须有2/3以上书画家出席。会议筹备工作由院务部承办。

  第二条书画家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执行院长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委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条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日程由执行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评估及决定阶段性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出席由执行院长、秘书长、艺委会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召开院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的决议,由执行院长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院长签阅,在本院有关报刊和网站发表,并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理事单位。

  第六条本院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由执行院长提出议程,经院长同意后,由执行院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纪要。

  第七条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执行院长请假。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的归档范围:本院各种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所形成的记录、纪要、讲话和文件材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会员名册、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等方面的材料,书画家交纳的入院作品及院部收藏的艺术品,其他应存档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条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执行院长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分类立卷,形成的档案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填写准确,目录索引齐备。

  第四条档案柜要保持清洁,要定期检查档案材料,对被损的案卷及时修补、复制。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履行好交接手续,并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方可离任。

  第六条借阅档案须执行院(来自:小龙文档网:书画院管理制度)长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或复制。

  第七条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不得在档案中圈注、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准摘抄、复制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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