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1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蛋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4、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部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箱(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池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村垃圾填埋场。
4、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学校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德育处、少队部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学校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班级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分类收集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八)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投放相应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七)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3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蛋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4、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部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箱(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池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村垃圾填埋场。
4、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学校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5、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德育处、少队部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学校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班级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设备部门为本文件的编制归口部门。
3.2槽窑部门负责固废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设备部门负责固废垃圾、生活垃圾、危废垃圾的处理工作。
3.4物控办分部负责生产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垃圾分类
根据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情况,分为固废垃圾、危废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
4.1.1固废垃圾
碎玻璃灰、被污染的碎玻璃、废耐火材料(炉灰、耐火砖、保温棉)。
4.1.2危废垃圾
废滤芯、废机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剩餐、塑料包装盒、办公废旧纸张等。
4.1.3生产垃圾
废旧钢材、废旧无价值备件、废旧材料、废包装材料(废纸、废钢带等)。
4.2垃圾定点存放及管理
4.2.1固废垃圾
1)公司固废垃圾存放点为原料碎玻璃堆场,由槽窑部统一管理,设备部负责处理。
2)各部门产生的固废垃圾必须专人定期运至固废垃圾存放点。
4.2.2危废垃圾
公司危废垃圾存放点在河北浮法,设备部负责运送到存放处并处理,由河北浮法负责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点为原料配料楼南侧,由槽窑部统一管理,设备部负责处理。
2)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专人运至生活垃圾存放处。
4.2.4生产垃圾
1)生产垃圾存放点为原料袋装库,由物控办统一管理和处理。
2)各部门产生的生产垃圾必须专人定期运至生产垃圾存放处,分类放置。
4.3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种垃圾存放点必须明确标示,以便快速识别,防止人为失误。
4.3.2垃圾存放点及各部门使用的垃圾斗或者垃圾桶必须进行颜色区分并且进行定置,固废用红色,生活垃圾用黄色,生产垃圾用绿色。
4.3.3各部门必须及时将本区域产生的垃圾运送至中转站,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项
4.4.1夏季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或者由保洁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
4.4.2为防止产生过多的垃圾,公司全员应该进行清洁生产,如:利用二次纸、尽量用OA办公、进行精细化生产操作防止产生落板灰尘、精细点检、维护设备等。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4
一、各单位的职责
部门一:环保部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现场查看并进行审批
2、监督检查各清运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3、监督检查接收车间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进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请后对垃圾进行外运、外卖;
权限:1、审批权2、考核权3、考核权4、负责
部门二:接收车间
职责:
1、对各车间清运物料进行审批
2、接收各车间的垃圾并其清运过程进行监督
3、负责整理各车间清运单据,并每季度向环保科报送
4、对清运车间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环保科提出处罚建议
5、根据现场情况向环保科提出外卖外运申请
权限:1、审批权2、监督权3、负责4、建议权5、建议权
部门三:清运车间
职责:
1、负责将规定类别的垃圾分类后按时间规定运抵现场并根据摆放要求自行卸车
2、对接收车间的接收工作进行监督
权限:
1、负责
2、监督权
二、清运对象
公司现在可接收的垃圾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车间无法使用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另一类为大宗的油泥和铁锈。细分为以下12类
①保温岩棉:只准有岩棉、硅酸铝毯、玻璃丝布,岩棉一律入池,由清运车间人为推平,不得洒落地面;
②废旧保温铁皮:保温拆下来的锈蚀铁皮,铝皮不得掺杂在内
③废旧保温铝皮:保温查下来的变形铝皮,铁皮不得掺杂在内
④助剂编织袋:编织袋内不得有助剂、污油以及其他杂物,编织袋统一装入一个编织袋或捆绑压实后清运
⑤木质包装:不得有除木头之外的其他杂物(如纸箱、石棉板等),设备木包装按面拆分且确认无铁构件后清运
⑥废旧胶管:仅回收废旧胶管,塑料类不得掺杂在内。
⑦废旧塑料:除桶类之外的零散塑料制品且经环保科验收确认,如无法使用的电缆皮、塑料部件等
⑧废旧仪表线、电缆线:需环保科确认无法进行使用,并由分管总监签字
⑨金属部件(长度和直径≤50cm)废旧金属缠绕垫片:分为碳钢类和不锈钢类,其中缠绕垫为不锈钢类
⑩已确认无法再利用的门、窗:木制类、铁制门窗拆散后放于所对应回收站内,其他材质现场按类放置
注剂桶及油漆桶:确保无油、无注剂及其他杂物,根据桶的.大小、材质进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铁锈按危险废物处置,申请环保科按危险废物流程处置。
三、放置标准
所有垃圾都是由内向外进行放置,里面放置高度与垛墙齐高后在向外摆放;一个空间内放置两种垃圾的中间留有1。5米的距离;各类垃圾的放置位置见附图;
四、清运流程
周三清运车间联系环保部现场确认并审批;周四清运车间在14点—17点(随公司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到接收车间登记和审批,接收车间18点前根据签单情况,把清运车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批次,并通过OA发送到各车间;周五清运车间根据接收车间的时间要求进行清运
五、处罚规定
1、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1000元
①夜间私自存放的
②现场随意无组织放置,且不听接收车间劝告的
③清运物中夹带卫生清理垃圾等无价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况的每次罚款500元;
①不经过接收车间,在无接收车间人员监护情况下进行存放的
②存放后不处理现场卫生的
③不符合分类规定,如相互之间有夹带的;不符合存放规定的,如里面未放满就向外面放;需要进行深埋未进行深埋或埋深不够的
④外来施工队清退车间垃圾,清退车间人员不到场的
⑤清退垃圾的数量与种类与签单不符的
⑥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单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总监特批的书面申请除外)
环保科20xx—x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5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工作,提高我园师生的环保意识,激发幼儿的创新能力,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掌握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常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更好的落实实施,集团特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后勤队伍负责具体落实持续开展好垃圾分类工作。
一、设备配备
园区固定配备垃圾房1个,专门集中放置园内垃圾。
每个办公室及教室设置双色垃圾桶1个,分别为可回收和其他垃圾;一楼摆放一组可回收垃圾箱;食堂内要设置厨余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房摆放垃圾收集箱,分别为其他、可回收、有害、易腐四种。
二、定投规范
生活垃圾由各班保育员做到“日产日清”,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按规定时间投入垃圾收集箱;废旧电池及废墨等有害垃圾按规定时间放置在有害垃圾箱内;厨余垃圾每天由食堂人员及保育员进行回收理。
三、定投时间
1.有害垃圾每周五下午15:30--16:00
2.可回收垃圾每天下午15:30--16:00
3.易腐和其他垃圾9:30--9:45;11:30--12:00;15:30--16:00
四、管理人员及职责
成立幼儿园专项垃圾分类工作小组。
组长:园长须晶晶主要负责集团垃圾分类工作精神传递和指导。
副组长:叶佳婷主要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部署安排。
园区主要管理人:王晓星和叶佳婷主要负责园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督促。
分类指导员:吴影、傅金丽主要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培训、宣教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园内可回收资料的存放,提醒园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分类监督员:周玫燕、郑小惠、胡杭梅、周莉莉、付田君、吴艳仙主要负责园区具体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日常管理员:须晶晶、王晓星、叶佳婷、郑慧、金贤、卢玉兰、江旭雯,根据安排在园区进行集中垃圾分类点和班级、办公等区域,进行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幼儿园垃圾分类工作不仅仅是教工做好分类投递,同时还要宣传引导幼儿和家长一起参与该项工作。一起为杭城洁净明亮的蓝天一起做出贡献。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6
为保证生产垃圾放置整洁、安全,治理乱倒垃圾行为,对车间现场放置垃圾及垃圾场存放垃圾做出以下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对生产现场存放的垃圾要进行分类放置,分为花毛、生活垃圾、易燃物三类。花毛必须装入编织袋,另外两类垃圾不得混入花毛中。易燃物是指易发生着火、爆炸等危险品,如自喷漆、螺栓松动剂、清洗剂等包装物。
二、对易燃物实行回收。各车间凡是使用二硫化钼清洗剂、自喷漆、清洗剂、螺栓松动剂的要以旧换新,开票时注明“以旧换新”,将旧的包装交仓库方可领新的。
三、垃圾场设分类放置区,各部门倒垃圾时按分类标志放,不得乱倒。倒垃圾时由里向外,不得倒在过道上。
四、编织袋、纸箱、纸管、塑料筒等可销售的废品,按存放标志分类放好,各部门在放置这些废品时要尽量往里放,摆放整齐,不得放在过道上。
五、废机件等铁类物品送到二岗东侧的废件库,不得倒入垃圾场。安装设备拆下来的`包装,属于木材的送到食堂烧火;属于纸箱类的送到垃圾场存放纸箱处。
六、染色实验室、污水站使用的药品,用完后方可丢弃,此类垃圾放入指定地点,不得倒入垃圾场。
七、处罚
垃圾场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对倒垃圾行为实时监控,发现违犯本规定的将给予处罚。发现一次考核部门负责人50元。
八、此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杜绝浪费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三、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焚烧垃圾三类。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中产生可回收利用且有经济价值的废物。如:工作中产生的废胶、塑料类等垃圾。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中产生的一些过滤网、钢丝球等。
3、可焚烧垃圾:是指在生产中产生的一些废塑料袋、废纸、废抹布及手套(不带胶)等。
四、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车间使用绿色、红色、白色标识来区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焚烧垃圾。每天生产人员将垃圾按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袋中,每天下班之前整理、打包好分类的垃圾,然后送至2号厂房后面相对应的.区域分类摆放。 五、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1、可回收垃圾由行政部联络废品收购商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存放不可回收区域,由环卫所进行处理。
3、可焚烧垃圾在锅炉工作中投入焚烧。
六、违规处罚
1、工作中产生的垃圾需倒入相对应的垃圾桶内,严禁随意乱丢弃,违者罚款20元。
2、车间送垃圾去2号厂房后面时,需按照存放标识摆放垃圾,不得随意乱扔。如乱扔后,无法追究责任人,追查垃圾内容归属班组,罚款班组班长100元/次。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环保、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杜绝浪费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目前仅限于生产制造部及物流科所属区域。
三、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环卫垃圾二类。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如:纸张、卡片、饮料瓶、塑料薄膜、包装袋、包装带、旧工作服、泡沫、纸箱。
2、环卫垃圾:是指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物。如:旧手套,旧抹布、地面清扫垃圾、烟蒂、瓜果、餐食包装等。
四、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垃圾房及车间、物流仓库使用的.可回收垃圾箱采用绿色“可回收垃圾”来标识,使用的环卫垃圾箱采用红色“环卫垃圾”来标识。
每天生产人员及物流科人员将垃圾按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箱中, 由综合安保科清洁人员汇集至各对应垃圾房处理。
2、废产品、零件、旧电极杆、电极头不得丢入红、绿垃圾箱内,车间换电缆不得用红、绿两种垃圾箱盛水。
五、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1、可回收垃圾由综合安保科联络废品收购商回收利用。
2、环卫垃圾存放垃圾房,由环卫所进行处理。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9
20xx年xx中学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卫生做细做好。
一、目标:
(一)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渗透教学,将垃圾分类知识融入课堂教学和教学案例中。
(二)引导师生了解垃圾如何分类以及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强化师生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师生知晓率、参与率。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增强垃圾分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一)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二)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三)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它清扫垃圾等)。
(七)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一)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桶,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二)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四)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四、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一)学校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二)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台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三)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四)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10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六、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七、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八、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九、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十、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回收站的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04-23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04-03
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09-06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04-23
垃圾分类02-23
垃圾分类02-21
厂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03-29
垃圾分类设备管理制度03-29
公司垃圾分类管理制度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