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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1
第一条派驻人员的条件
(一)派驻人员为各派出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或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岗2年以上,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无重大疾病,长期、稳定、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派驻人员必须在中心窗口工作满一年以上,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原单位对派驻人员调整其岗位,必须经过中心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调换,新的派驻人员必须是熟悉本部门业务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了解本行业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网络应用以及其他现代化办公手段。
第二条大厅工作人员选派程序
(一)派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选派人员;
(二)派出单位将选派人员名单,岗位任职情况证明等材料报政务服务中心。中心对照规定的条件,对各派出单位上报的选派人员名单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三)中心集中组织政务服务能力培训、测试(含计算机实务操作技能测试)。培训、测试合格的,由中心予以登记、备案,并制作统一的工作标牌。测试不合格的,二次组织集中培训,仍不合格的,派出单位必须重新选派。
第三条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编制、工资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不转,其他关系(值班、考勤和服务)全部转入中心统一管理,日常工作以中心为主,业务工作由中心和派驻单位共同完成。派驻中心人员的任免奖惩,派出单位应征求并充分听取中心意见。
(二)中心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临时档案,对窗口及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派驻人员调整轮换时,应将其临时档案移交派驻单位一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便民便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在中心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分派的与中心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值班备勤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安排,不再参与派出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中心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办事,服从中心的管理,若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受到效能告诫处分的,当年不得参与中心和派驻单位评先评优。
(五)派驻人员由中心按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发工作牌,统一着工装,调出人员须缴回有关证件。
第四条派驻人员的调整
因特殊情形必须中途调整派驻人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整申请,并附新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务、到本部门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等);
(二)经中心同意调整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填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调回单位申请表》,经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人员时,实行“先进后出”制,即新进人员和调出人员必须在窗口共同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以老带新,使新进人员全面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等,经中心进行岗前考核合格后,原派驻人员才可离开;
(四)派驻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中心提出调整要求,派驻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派驻人员的培训教育
(一)派驻单位负责派驻人员的岗前培训,派驻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中心负责督导派驻人员的集中培训、公益活动、值班备勤等工作,定期对派驻人员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化规程、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派驻单位要抓好派驻人员在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规章、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派驻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六条派驻人员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为每周一19:10—20:00,例会期间,所有人员不得从事与例会内容无关的工作。
(二)例会纪律: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着正装;按照要求佩戴工牌参加例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得东倒西歪、勾肩搭背、无故接听电话。
(三)例会内容:抽查考勤;点评上周工作、安排本周重要工作;礼仪练习及主题培训。
(四)例会秩序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对迟到、纪律涣散、仪容仪表不符合规定、无故不参加者记入其月度考核,并相应扣除该员工本月绩效考核分数。
(五)另,除周一集中学习以外的时间,首席代表负责本窗口每天下午19:00—20:00进行业务学习。
第七条AB岗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窗口岗位责任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同时,特制定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相近岗位(本窗口)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B岗责任人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不因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即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以确保中心各项运作制度有效落实;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的.需要。
(三)AB岗的工作职责
1、窗口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无人在岗现象。
2、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应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对执行A岗工作的结果负相应责任。
3、A岗责任人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交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交接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4、AB岗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各窗口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能相互顶岗,顺畅运作。
5、AB岗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中心考核管理范围。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窗口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行AB岗工作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许可(审批)工作的正常办理。
(五)因特殊情况A、B岗均缺位时,窗口负责人应安排熟悉窗口业务的人员顶岗。
(六)窗口暂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在实施AB岗责任制中,工作时间须确保在岗;如确因特殊原因暂时缺岗的,应由原单位派员顶岗。
第八条派驻人员的考核
中心对各窗口实行严格的考核,从人员到岗情况、服务质量、办事结果、卫生清洁、服务对象评议、服从中心管理等方面每月进行考评。中心根据工作人员思想品德、出勤值勤、工作实绩、服务态度、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月度考评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提交派驻单位。
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能力,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根据《20xx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工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下级医院支援协调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双方互派管理人员到对方医院管理岗位工作,提高双方单位医疗、护理、医技、管理人员能力,同时也加强双方沟通协调。帮助受援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规范建设,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受援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益。
三、定期组织中级职称及以上专家到受援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专家门诊、手术指导、查房等活动。
四、每年医院选派业务能力强、素质高、品德好的高年资主治医师、护师、技师和副主任医师、护师、技师、医务人员,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同时结合晋升职称人员到基层锻炼工作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五、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受援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工作,承担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提高受援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
六、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单位开展适宜技术、新业务,建设特色专科、重点专科,培养骨干人才和科室带头人。
七、根据受援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和适宜技术推广情况,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受援单位人员到我院进修。
八、医院根据自身实际,支援期内以实物或经费支持的方式,帮助受援基层医疗机构改善硬件设施、设备配置,以提高受援医院医疗服务条件和诊疗能力,方便当地群众看病就医。
九、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医院管理、学科建设、医疗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按照援助计划,认真开展工作,完成预定目标。
十、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十一、建立按期轮换机制,确保受援基层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学科分别接受派驻人员和技术支持。建立派驻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驻人员支援绩效的考核,考核结果如实记入个人档案,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范围。
十二、派驻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得收取受援单位的奖金、补贴等任何费用。对口支援期间,医院承担派驻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以及下乡补贴、交通费用等,不给受援单位增加经济负担。自觉接受所在受援单位的管理,遵守受援单位的规章制度。
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3
为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促使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工作氛围。结合《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南华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南华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和派驻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一)集中学习制度
1.每周一上午08:00在县纪委大会议室,参加县纪委监委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请假。
2.学习内容:领学相关文件材料(学习材料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报主持人)和纪检监察相关业务;干部职工结合业务工作进行专题交流发言;委领导安排相关工作。
3.干部职工除了参加县纪委监委集中学习外,应积极参加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组织的专题学习。
(二)个人自学和培训学习制度
4.根据自身需要,认真抓好自学,并作好学习笔记。组织部要掌握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5.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的,应由本人写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报县纪委常委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审定批准。
6.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培训规划要求,根据分配下达培训指标,结合干部所从事工作岗位实际,统筹安排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
二、工作报告制度
(一)日常工作报告
1.日工作计划:正常上班期间,于每日17:30前将次日工作计划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归纳汇总后在微信群中公布。
2.半年工作报告:每半年应向县纪委监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3.干部监督工作报告:每年11月15日前向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送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报告。
(二)重要工作报告
4.各派驻机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委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落实情况和其他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关的事项。
5.如遇重大、特殊和临时性工作,应第一时间向县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办公室。
(三)外出请示报告
6.上班时间需要临时外出办事的.,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向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报告,(纪工委)组长(书记)应向驻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派驻单位办公室报备。
7.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出差应事先向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和县纪委监委领导报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向组长(书记)报告。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出差1-3天以内,由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出差3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书记、主任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内,由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批准;出差1-3天内,须向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报告,并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出差3天以上,须向须向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和分管领导报告,并经书记、主任批准。出差回单位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须改变出差路线的,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
8.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工作人员外出、出差需填写报备表并报县纪委监委和驻在单位办公室备案并登记。
三、考勤管理制度
(一)作息管理
1.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规定,如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等不遵守工作纪律行为,经督查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2.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全身心投入工作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鉴于纪检监察工作特殊性,干部职工必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因工作需要必须服从安排。
(二)休假管理
4.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管理
5.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由本人书面提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送交县纪委监委和驻在单位办公室备存。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应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销假后一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对未按规定先离岗后请假的视为旷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按照审批程序可口头(或电话)请假,一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6.请假审批。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主任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审批,2天以内(含2天)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和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后报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条要分别送驻在单位办公室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8.销假。干部职工假满回单位上班后,应及时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向驻在单位办公室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销假。
(四)年休假管理
7.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休假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主任审批;其他工作人员休假2天以内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工委)组长(书记)和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后报书记、主任审批。
8个人年休假原则上一年内分两次休完,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9.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0.组织部要定期、不定期抽查各派驻机构干部职工的出勤及工作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及时登记,并报告分管领导。
四、保密制度
1.严格按规定登记涉密文件和物品,传阅涉密文件和使用涉密设备时要进行跟踪,阅后和使用后要及时交相关人员保管。
2.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得在非涉密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涉密事项。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保密纪律。
4.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保密范围是:检举、控告有关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正在核实处理,公开后会给党和国家带来损害的事项;泄露后会妨碍违纪案件的检查和处理,导致违纪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赃的事项;尚未公布的人事安排、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的综合性情况和统计资料;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内部通报等纪检监察档案资料。一旦泄露上述内容,影响工作开展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泄密人责任。
五、交流轮岗制度
加大派驻机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进一步激发派驻机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派驻机构负责人在现岗位履职满3年的适当进行轮岗交流,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派驻机构其他同志在现岗位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六、考核奖励制度
派驻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负责,原则上与委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由县纪委县监委组织部统一向驻在单位通报。派驻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纳入县纪委县监委一并进行。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职,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驻在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责任。
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使派驻机构有效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根据《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和《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工作制度,推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条本制度用于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管理,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驻在部门特点,不断总结完善,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章工作推进制度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年计划、月检查、季报告、年考核的工作推进制度。
(一)年计划。每年年初,根据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制订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月检查。每月月底,检查梳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月工作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统筹推进日常工作。
(三)季报告。每季度末,小结本季度工作开展和完成落实情况,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每年第二季度末,总结分析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下半年工作措施。
(四)年考核。根据县年度综合考核统一安排,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廉述德。
第三章驻点办公制度
第五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工作实际开展工作,引导和督促驻在部门改变惯性思维,自觉摆正“被监督”的定位。可结合综合监督部门(单位)实际,安排干部在综合监督部门(单位)驻点工作,原则上每周在综合监督部门(单位)驻点工作不低于2个工作日,每月须覆盖一次,驻点工作动态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汇总每月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驻点工作重点了解掌握驻在部门落实县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情况;主动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科级及以下干部信访举报件办理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信访举报件等。
第七条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听取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报告,认真做好驻点工作成果的汇总分析,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通报情况。
第四章联系沟通制度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的有关会议。主要包括: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会议;讨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会议;其他需要参加或列席的工作会议。
第九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半年会同驻在部门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议定工作措施、安排工作落实。
第十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每季度分别召集一次驻在部门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集,通报有关情况、听取相关方面情况汇报、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督促工作落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参照巡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对驻在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贯彻落实,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员干部遵守“六项纪律”、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方面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以适当方式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专项监督检查可以针对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围绕一件事、一个项目、一笔专项资金等机动灵活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发放测评表、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设立联系群众意见箱等形式,征求群众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问题反映,使派驻监督工作更精准有效。
第六章约谈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1至2次廉政谈话。
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廉政谈话、教育提醒谈话由组长批准后实施。信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要与县纪委监委对口纪检监察室沟通后,按有关规定实施。每次谈话至少有2名组员参加。谈话的过程及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填写谈话记录。谈话材料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诫勉谈话和调查谈话应当有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过核实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内部分工,加强与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和有关部室的联系与沟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沟通,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根据不同事项,报告可实行月报告、季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随时报告。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可采取电话报告、当面报告和书面报告等形式。
第十七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驻在部门执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情况;县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受理信访和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工作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专题会情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建设及干部人事情况;其他应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定期编发《派驻监督信息》,认真完成县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任务。
第八章内部议事制度
第十九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讨论报请县纪委监委的重要事项;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讨论函告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涉及的排查案件线索、研究处置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会议分为组务会、组长办公会、季度工作推进会、周工作例会。
(一)组务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召集,副组长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组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组长可随时决定召开。
(二)组长办公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召集,副组长参加,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季度工作推进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或列席。
(四)周工作例会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研究安排本周工作。
第二十一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意发扬民主,在充分听取和集中意见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性事项,应认真落实完成,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准备、按时参会。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过程。
第九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治疆方略;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地委、地区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党章党规党纪;《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三)驻在部门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学习的其他知识。
第二十四条学习方式主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培训。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委中心组学习,以及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组员须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轮训、“学思践悟”等专题讲座以及其他主题学习活动。除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学习培训外,应当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的各类学习。
(三)组内每月学习例会。年初制定学习计划,每月确定一个学习专题,围绕一个专题开展学习讨论交流。在学习过程中注意丰富学习内容,灵活学习方式。
(四)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相关业务和技能知识。
第二十五条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积极撰写调研报告、交流工作经验,每年至少上报1个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组员必须严格遵守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工作期间带头遵守驻在部门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干部请(休)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因事、因病请假,按县纪委监委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一)干部因事请假应事前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并按程序报批,假满后及时销假。组长、副组长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关于科级干部请销假有关规定。
(二)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未及时登记备案和销假的按缺勤对待。
第二十八条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相关规定执行,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每月初汇总上月本组干部考勤情况,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考勤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岗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要主动顶岗工作。因特殊情况,组长、副组长均缺位时,应安排其他组员顶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章公文处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收发和处理公文。
(一)发文办理
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根据职权范围行文。派驻纪检监察组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不得向驻在部门的科室、下属单位直接行文。
2.审核签字。凡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对外行文,由组长审核签字,重要事项发文需经组务会议研究决定。
3.印制。公文印制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二)收文办理
1.签收登记。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置登记薄,对各种来文进行分类登记、编号,贴上收文处理单,注明收文日期、份数、标题。
2.拟办。县纪委监委、驻在部门一般性阅知性公文,全组传阅。对涉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需要研究办理的,一般由副组长提出拟办意见,组长审批。
3.承办。办理文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公文归档。定期对公文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需经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严禁携带印章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
第三十三条印章使用的范围: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公文、廉政意见回复、审查调查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章廉政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县委管理干部建立廉政档案。
(一)廉政档案应包括干部个人基本情况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廉政谈话记录、信访举报件及相应处置材料、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决定等材料,实时更新。
(二)廉政档案一人一档,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群众信访件处置及审查调查案卷的收发、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档案原则上不准借出使用。
第十三章工作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认真学习执行《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一)文件保密要求
1.收文管理。接收密级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密级文件保管必须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外出携带。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发文管理。密级文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密级文件印制过程中,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打印设备。
(二)信访保密要求
1.对信访人的有关信息、信访内容要严格保密。
2.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拍摄、扣压、销毁,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三)纪检监察保密要求
1.对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保管。
2.对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事项坚决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参与查办的案件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得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3.严禁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情。
4.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企业派驻管理人员规章制度5
日常管理
1.工作报告。派驻(出)机构每年向县纪委监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至少每半年向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1次工作。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向该项工作分管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派驻(出)机构联系领导报告。
2.述职述廉。派驻(出)机构负责人每年向县纪委监委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根据安排进行述职述廉。派驻(出)机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委统一组织开展。
3.跟班学习。派驻(出)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抽调至县纪委监委机关跟班学习时,严格按照《青川县纪委监委机关跟班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4.工作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委对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工作约谈按相关规定执行。
5.责任追究。县纪委监委对派驻(出)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力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内部管理
1.各派驻(出)机构日常事务由组长具体负责,组长跟班学习或因其他原因外出,经联系常委(委员)同意后,应指定一名副组长负责。
2.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委相关会议和中心组学习。原则上隔周周五下午2:30—4:30召开“廉韵大讲堂”、“廉韵沙龙”活动,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参加。派驻(出)机构组织关系、工会关系纳入县纪委监委机关一体化管理,并参加机关相关活动。
3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应组织本组全体干部每月至少开一次工作例会,开展一次集中学习。
4.派驻(出)机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委将对各派驻(出)机构日常工作情况不定时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5.公务外出审批管理。
派驻(出)机构因公外出,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副组长或组员由负责人审签后联系常委(委员)审批;组长因公外出由联系常委(委员)审批。
派出机构人员因公下乡、出差,由组员、组长或相关部(室)在出差审批单上签字互证,事后由分管领导补签。
派驻(出)机构干部跟班学习期间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规定审批。
请销假管理
1.组员及副组长请假。2天以内由组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组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联系副书记审签,向书记报告。
2.组长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联系副书记签批。3天及以上经分管领导、联系副书记审签后,向书记报告。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非特殊情况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按休年假处理。请病假1周以上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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