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5 21:11: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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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账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单位账户管理制度1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制定和完善全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制度等;

  3、负责拟定年度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指导、检查全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负责与人行国库、农行等部门协调工作;

  6、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税务会计统计管理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单位账户管理制度2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是财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切经济业务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我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对各种存款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以及转账业务。

  2.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3.会计人员及时登记银行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掌握单位资金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4.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收入,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银行账户。

  5.不许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不出租、出借、出让银行账户。

  6.经常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单位账户管理制度3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与监督,保障各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帐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监管账户、保*金账户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称开立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 公司总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下属分(子)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 由于公司总部基于协调银行业务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发出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的'[开户通知书"、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节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印鉴管理规定,各公司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财务*原则上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掌管。

  第八条 银行印鉴的借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台帐登记管理。台帐登记管理内容应包括借出事由、审批程序、借出和归还等内容。

  第九条 银行预留印鉴名章更换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入帐,尽可能减少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的差异。银行收支原始凭单丢失需要申请银行补办的,补办申请需经过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各账户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末结账前必须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严禁在公司账面出现超过1个月以上的跨期未调整收支事项。

  第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不经常发生业务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 各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账内管理,严禁因任何原因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各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收付,严禁任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节 日常各公司间账户资金调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除正常贸易往来支付款项外,不允许有资金借调业务发生,各公司间的借调资金往来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调度。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由于经营周转和还贷周转需要向公司总部借支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总部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中需写明借款资金用途、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等要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履行公司总部资金调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除分(子)公司归还向公司总部借款的情况外,公司总部调度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时,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写明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时间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含)以内的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由常务副总签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加上财务总监签字。

  单位账户管理制度4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

  (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16〕168号)要求,对Ⅰ、Ⅱ、Ⅲ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

  (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本银行的具体限额。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

  (二)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170号)规定,加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银行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指导银行加快行内系统的改造,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实现账户分类标识。

  (二)银行应当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契机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加大对网点柜员的培训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Ⅱ、Ⅲ类户来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和资金保护需求。

  (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xx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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