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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疫情期间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务人员疫情期间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务人员疫情期间管理制度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针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应急启用的诊疗区域,要严格落实《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等有关要求。要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配备力度,专职人员要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对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针对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针对内外科系统、医技科室、职能部门开展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
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充分认识到防护用品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使用过度和使用不足,均可能增加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每个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并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对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防护监督员须熟知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穿脱流程,知晓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
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
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
七、落实医务人员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医务人员疫情期间管理制度2
为指导各地在有序开展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现就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分区分级管理,加强区域部署和指导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把做好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及开展日常医疗服务的基础和前提。要根据辖区内新冠肺炎的流行程度和区域风险等级,加强区域内协调部署,毫不放松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既避免防控不足,也避免防控过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二、严格落实标准预防,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标准预防,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环境通风管理,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医务人员通道和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防护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执行,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高低进行额外防护。可能接触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或实施产生气溶胶操作时,选择佩戴护目镜/防护面屏、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落实“四早”要求
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患者的分流和风险管控。通过互联网在线咨询,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流行病学史,初步判断就诊科室,为患者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减少现场挂号就诊。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对患者进行体温筛查,对发热患者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医生对患者进一步询问疫情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旅行或居住史,检查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体征,对可疑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医疗机构的急诊可设立缓冲区域,对需要急诊急救治疗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进行隔离收治。
四、加强患者收入院管理和住院患者管理
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区域的风险等级,严格执行本地人民政府关于“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机构疫情期间患者入院筛查流程。对有流行病学史、存在新冠肺炎感染风险的入院患者,可通过影像学、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方法作进一步鉴别诊断。鼓励中、高风险地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过渡病房,对新收入院的患者进行单间收治,待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再转至常规病房进一步住院治疗,降低潜在院内交叉感染风险。患者住院期间要加强陪护人员、探视人员的管理,根据本地区的疫情流行情况制定陪护、探视的管理制度。
五、做好院内感染监测和健康监测
医疗机构要开展感染防控的主动监测,切实做好急诊患者、血液透析、肿瘤放疗化疗患者等重点人群的`感染监测工作,对手术治疗、内镜操作等侵入性操作环节实现监测全覆盖。通过主动监测,及时发现散发感染病例、聚集性感染病例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情况,采取相应防控和调查措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康状况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全体医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保洁、配送、保安、护工等)、患者和陪护人员每天或定期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发热及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细化重点人群医疗服务流程
对于孕产妇、急诊手术患者、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血液透析患者、恶性肿瘤患者等人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点保障其医疗需求,因地制宜制定针对性的诊疗流程和应急预案。对于急诊患者且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可按照疑似患者收治和防护,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除视病情延长处方用量外,鼓励互联网医院开展线上复诊,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线上咨询和就医指导,并做好药品的供应保障。
七、做好日常的医疗机构感染防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感染防控工作作为考核医疗机构的标准之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加强感控专兼职人员的配备,加大感控经费投入,落实各级感控管理组织的责任。严格开展全员岗前感染防控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医务人员提供方便的洗澡等清洁条件。将标准预防理念贯穿到日常各项工作,做好消毒、隔离、预防职业暴露、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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