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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部门资金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部门资金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管理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财务报销和资金支付的流程,对报销凭证和资金收付事项的审核建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劲嘉集团管理手册》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现金管理
第一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条 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根据三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不得兼任审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现金收入均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五条 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说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取。
第六条 现金支出均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填制报销单据等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出纳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由出纳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条 出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明细账,在财务信息核算系统外单独建立Excel电子备查账,逐笔登记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余额,账目应当做到日结日清。
第八条 出纳每月末应当盘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抽查核对,验证账实是否相符。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备用金管理
(一)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以从财务部门领取部分款项,作为日常业务备用金。备用金主要用于各业务部门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
(二) 备用金数额确定后,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
(三) 各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对于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要及时通知财务部,对于报销不及时,导致备用金超限额者,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四) 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经办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五)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部门应将备用金全额归还财务部,次日根据公司重新核定的备用金限额,按照借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现金借款管理
(一) 员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现金借款。
(二) 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申请单》必须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方为有效。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办理付款。
(三) 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报账并结清借款;超过时间未报账的或报账后未结清借款的余额按每日3‰计收资金占用利息。
(四) 财务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二) 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统一规划、控制和分类管理。
(三) 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的审批权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 银行账户仅供本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五) 不得用个人名义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六) 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每天上午十点前向公司负责人报送各账户收、支、余额及变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七) 财务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长期不使用的和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票据管理
(一) 出纳专门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二) 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各种票据使用纸质登记簿,登记票据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三) 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四) 空白票据由出纳统一保管。因故作废的票据,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票据应作为凭证的附件粘贴于凭证之后,不得随意销毁。
(五)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Excel电子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整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和资金收支月报表每月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装订成册,及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
(一) 财务印章包括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财务部门章。
(二) 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人员)申请和刻制财务印章。
(三) 刻制财务印章,必须由财务部向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印章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财金资源部备案。
(四)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财务印章的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和其他财务印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财务负责人出差时,应授权专人保管其负责保管的印章,并作好书面交接登记。
(五)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不得携带外出;确因业务需要携章外出的,涉及预留银行印鉴的必须分人保管携带外出。
(六)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七) 财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者调岗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一般财务人员及财务主管办理印章交接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印章交接的由公司负责人监交;交接书上应记录印章交接的、名称、枚数和日期,并在相应位置加盖交接印章的印模。
第十六条 网银管理
(一) 根据业务需求,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仅限于以下业务:
1、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2、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费用报销、自助缴费等。
3、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二)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财务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在签订网银协议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协议条款(包括收费标准),尤其是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相关资料上签章。银企双方签章结束后,必须将企业留存联作为重要资料妥善存档保管。
(四) 为保证网银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同时明确银行和与企业之间的责任权限,网上银行的安装必须由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严禁财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因故需重装网银系统,出纳必须向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请示,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出纳需建立相应网银安装日志,以便日后查询。
(五) 网银业务使用需求
1、必须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办理付款。
2、网银密匙按二级管理。本着高效和强化资金安全审核的原则,网上银行必须按二级权限进行管理,即出纳制单、财务负责人审核模式。
3、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1)、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至少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人员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
(2)、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未支付,且挂账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重新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六) 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1、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禁止在网银计算机上安装任何游戏软件,禁止利用网银计算机浏览色情网页或可疑网页。
2、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
3、出纳、财务负责人所管辖的网银密匙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将其密码与网银密匙分开保管。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密码必须及时修改。每日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匙放入保险柜内存放。
4、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5、对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应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章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对各项收入的业务处理流程
(一) 产品销售收入
经营部营销人员负责根据销售订单的交货要求,开具发货通知单通知仓库发货,并确保销售收入按期回款到账。
财务部负责依据经营部提供的经客户签字确认的发货通知单及时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回款到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销售内勤人员。
(二) 原辅材料销售收入
经营采购部人员负责原辅材料对外销售的书面申请报告处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审核销售价格的合理性和办理销售开票入账、跟催货款回笼等事宜。
(三)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生产动力部和综合部负责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请示处理资产,经本公司和集团管理层审批后,与购买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四) 废品销售收入
废品按处置方式分废纸、废膜、废版及其它零星废品。废纸由综合部负责选定废品收购公司,并与对方签订年度承包合同。废膜、废版及其它零星废品由综合部负责选定废品收购公司,经公司负责人商定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购事项,双方签订收购协议后,将协议交财务部按期执行。
(五) 银行借款
1、财务部负责统一对外筹资工作,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借款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拟定筹资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报告和资料报集团审批,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在筹集资金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适量性原则,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注重时效性原则,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生产经营的协调一致。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分析各种筹资成本,确保筹资方式最佳,筹资成本最低,使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确认各项收入的财务审核标准
(一) 产品销售收入
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时,会计人员应审核经营部所提供的经客户签字确认的发货单,产品销售收入发票和发货单两单必须匹配。两单匹配是指以上两种单据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保持一致,时间逻辑合理、金额计算无误、授权签字有效,方可作为计算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二) 原辅材料销售收入
确认原辅材料销售收入时,会计人员应依据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单价及相关约定条款,经仓库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的出库单数量开具发票。具体处置流程依据仓储管理制度。
(三)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确认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原值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或一次性处理闲置资产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事先向集团提交书面报告,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
2、对原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公司其他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废品销售收入
确认废品销售收入时,会计人员必须审核以下三方面内容:
1、废品销售是否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2、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收到货款?
3、是否按物资出入管理规定办理了废品出库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支出基本原则
(一) 资金支出的规范性要求
1、各项资金支出必须在经审批后的资金计划范围内,计划外资金支出未经特别申请说明和特别审批,财务人员可以拒绝办理支付。
2、资金支付前应选择合适的单据办理审批支付手续。日常费用报销采用《费用报销单》。涉及出差事项的住宿费、机票费、车船费、交通费和出差补助采用《差旅费报销单》。对各业务单位的货款、工程款、设备款等,采用《付款申请书》。对单据使用错误者,会计或财务负责人应要求重新填制相关单据再办理审批手续。
3、所有费用单据上签字的报销人必须是该经济业务活动的实际经办人,任何人不得代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承办人或报销人应为部门负责人,特殊业务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除外。部门负责人的费用报销审批支付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指派下属代为办理。
4、对公大额业务款项,不得以个人预先垫付再报销的方式办理,应填制付款申请书,经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批准后,以公司的名义预付。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公司领导口头或电话批准,财务负责人确认收款方账户信息无误后,可安排出纳通过网银预先支付,待经办人返回公司后再补办付款申请批准程序。
5、特殊紧急情况下,付款申请审批手续未完成,需出纳、财务负责人分别经公司领导口头或电话批准,经办人以书面、电子信息方式提供准确的收款方账户信息后,财务负责人方可安排出纳预先支付,除领导出差等特殊情况外,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补办好付款申请批准程序。
6、各项费用报销业务的收款人与单据报销人必须一致。收款人应为本公司员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结算的,必须在财务部签署《个人费用报销结算账户信息登记表》承诺书后,出纳方可依据承诺书中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网上支付。
(二) 资金支出的时间性要求
1、各项费用报销的支出,出纳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经批准的报销单据后应在4小时内完成支付。
2、财务部出纳在接单完成付款手续后,必须将款项实际支付情况在1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经办人,除出差等特殊情况外,经办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出纳处签收确认。
3、各项税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支出,应在法定申报日到期前一天履行完审批并支付完毕。
4、每月14号前,综合部应完成所有员工工资的核算、支付审批程序,交财务负责人,出纳在每月15号前支付完毕,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供应商货款按双方约定的月结周期办理。每月5日前,供需双方应完成上月的交易对账。每月5日至10日,供应商应向我司开具发票并寄送到公司。每月10日前,经营部采购人员应办理完所有付款审批程序,交财务负责人,出纳在10日至15日支付完毕,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
(一) 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批流程
各项费用报销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逐级审批。统一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审批支付: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费用会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出纳。
(二)各项费用报销的共性化审核标准
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核标准分为共性化标准和个性化标准。共性化标准即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合法性是指费用的发生符合公司规定,所提供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其费用的发生必须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或其他管理要求。
合理性是指费用的发生真实,费用发生的额度合理,符合公司规定的报销标准。相关票据间的时间、地点等逻辑合理。不损害公司利益,力争拿到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事先筹划,有利于公司节税降本。
规范性是指使用的报销单据符合规范,票据的粘贴形式符合规范,费用的科目归属符合规范,报销单据的填写符合规范,数字计算准确无误。
各工作岗位对共性化标准的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费用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2、分管领导主要审核费用的发生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金额大小是否合理;
3、费用会计主要审核票据是否真实、形式是否规范、计算是否准确;
4、财务负责人主要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5、出纳履行程序审,主要检查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的完整性。
(三)各项费用报销的个性化审核标准
个性化审核标准按科目逐一规定如下:
1、工资。根据用工性质分正式工工资、劳务工工资。保安服务费和保洁服务费属外包业务,以费用列支,不在工资总额中体现。
(1)、正式工工资由综合部依据《考勤表》、《考核表》及各岗位工资发放标准编制《各部门工资明细表》、《工资汇总表》、《工资发放审批表》,必须足额代扣社保、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扣费用;
(2)、劳务工工资由综合部依据《考勤表》、《产量报表》编制《劳务工工资明细表》,并要求派遣单位出具正式发票;
(3)、保安、保洁服务费由综合部根据其《考勤表》分别编制《保安服务费核算明细表》和《保洁服务费核算明细表》,在月度满勤情况下,要求外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提供正式发票办理结算支付,在人员出现缺勤时,应准确计算并扣除相应的服务费。
2、社会保险费。由综合部参考人社局的相关文件精神,报公司领导审定公司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编制《社会保险费缴纳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完成。每月15日前,在确认人社局传输至地税网的金额无误后,再到财务部办理申报支付。
3、住房公积金。由综合部编制《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审批表》并办理完成费用审批手续,再交给出纳办理支付。
4、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供正式发票,费用开支用途栏一律填写为业务招待费。除销售部门外,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招待工作统一由综合部安排,且报销费用必须经综合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工作。
5、运输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客户签收的送货单数量,要求承运方每月5日前定期与我公司对账,签字盖章确认。每月10前,根据双方签字确认后的《运费对账单》、合法的运输发票办理费用报销支付审批程序并支付完毕。未按期办理对账的,顺延至下月再办理对账、付款。
6、通讯费。通讯费报销标准依据公司领导审定的通讯费发放标准,实际发生通讯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执行,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综合部根据审定发放标准先预付充值,并取得通讯费发票,再办理费用报销审批。综合部应不定期检查已充值通讯费的消费情况,及时到移动公司补充值。
7、交通费。每月5日前,综合部根据公司领导审定的交通费发放标准,编制《员工交通费补助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交员工逐一签字确认,再并入当月工资中统一计算发放。
8、差旅费。公务出差的机票费、车船费、住宿费、餐饮费、出差补助等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出差制度及差旅费用管理办法》,并在返回公司后一周内办理完所有出差费用报销审批手续。逾期办理者,财务部不予办理支付。
9、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伙食费和发放的物资用品等。所购物资用品的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及相关购货清单,并办理完成入库与出库手续。除伙食费以外的福利一律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10、环境保护费。是指为维护、治理和保护公司的自然环境不被污染、损害和侵蚀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种植苗木、花草等绿化环境所发生的费用。
11、技术研发费。每年年末,技术中心根据年度预计营业收入的3%确定当年技术研发费发生的最低额度,下年初确定研发立项报告,按项目需要分配技术研发费的开支计划,逐步编制完成项目计划书。技术研发费在实际发生时由技术中心依实际情况归集到具体项目中,并根据技术研发的需要及时申请作出增补或削减调整。财务部据以上内容和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在账目中按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处理。
12、培训费。培训费分为外部培训费和内部培训费,外部培训费一种是指公司从外部聘请讲师来公司为职工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讲师课时费、差旅费等;另一种是指公司派出职工外出参加培训讲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外出参训差旅费、餐饮费、培训费等。两种培训费都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方可报销。
内部培训费是指公司内部讲师为职工培训所发生的课时费,该课时费应按小时计费,评价和发放标准另案确定。在报销此类费用时,必须提供《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效果评价反馈表》、《培训学员心得体会》和讲师课件四个要件交综合部审核,审批符合要求方可报销讲师课时费。
13、会务费。报销会务费时,必须提供时间、地点、会议名称、会议目的、主持人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包含会议议程和会议纪要等内容的会议材料,以及会议召开地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14、车辆费用。包括公司各种车辆的保险费、年审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养费、洗车费等各种与车辆有关的费用,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及派遣制度(修改版)》执行。
15、工会经费。每年3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按季度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在次月拔付到工会专用账户,交由工会主席负责,按规定列支。
16、各种税费。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财务部必须在法定申报日前将相关税费缴纳申报表编制完成,办好支付审批程序并及时缴纳。
第二十一条原辅材料采购
(一) 原辅材料采购审批流程
购入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必须提供合同原件或采购订单、采购申请单、质量检验单、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采购部门经办人、预算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共同审批方可报销。
对原辅材料采购支出的财务审核标准如下:任何一种物料的采购都应做到采购申请单、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单匹配。三单匹配是指以上三种单据中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必须保持一致,时间逻辑合理、金额计算无误、授权签字有效,方可作为确认材料采购入库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及固定资产采购
(一) 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审批工作流程
固定资产的建造与改造,应严格按照集团相关《基建项目管理》文件精神执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付款时,凭证后需附由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签字的工程进度表,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共同审批,并通过预算审核后,方可报销。工程竣工后,财务部凭工程决算书(或审核意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单,进行账务处理。
(二) 固定资产采购资金支出审批流程
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报销时,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济合同原件、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相关采购资料,以及由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资产入账明细清单和资产编码,由采购部门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企业负责人共同审批,并通过预算审核后,方可报销。
对工程建设和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均应建立相应的电子台账,详细记录付款的日期、金额等履历,及时对账、销账,以免发生错误,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工程建设和固定资产采购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核标准如下:
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办理。对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应聘请外部有资质单位履行工程审计,根据审计定案结论办理工程款结算。对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必须事先向集团提交书面报告,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经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部门资金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 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部门资金管理制度 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 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 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 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 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 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 金使用的范围: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 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 万元—2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 万元—3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 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 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 至集团公司财务处。 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 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 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
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 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 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 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 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 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 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XX、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 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 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部门资金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 “ 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部门资金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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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
第五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
(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
(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
第九条 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
第十九条 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部门资金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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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州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业务主管领导和各有关科室按分工,核查工程计量及资金审批表,落实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发生问题实行倒查追究制。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建安工程费、工程第三部分费用,按照项目或合同段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监控建设资金的运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局计财科统一负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四、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核算,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应按月填报中间计量支付报表(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进度计量支付证书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凭单”;并按审批单格式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⑴经审核确认的工程计量支付证书;
⑵本次申请资金数额;
⑶工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⑷业务科室审查意见(一般农村公路需县市交通局审核意见);
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⑹财务负责人审查意见;
⑺局领导审批;
⑻财务核拨;
2、出纳根据审核无误并签字后的审批表,要求施工单位出具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收据、予以拨付工程进度款;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新疆农村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载明的人员、主要设备进场并提交了预付款的银行保函(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后,可得到一笔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施工单位未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动员预付款。
五、计财科按照交通厅《农村公路资金申请实施细则》规定上报工程进度计量支付证书及用款申请书、及时将资金申请到位,并按规定合理安排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做好账目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台账;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项目完工后,经过工程质量认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查,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计财科在使用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合法、违反合同条款的事项,有权停止支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谁审批谁负责,并承担和追究经济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中标单位必须统一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中标项目的专户,并与建设业主、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合同约定用于工程需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定期的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停拨工程款,责令定期整改。
八、加强工程项目从报建到竣工决算的审核审计工作,对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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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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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对申领拨回的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意见程序。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如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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