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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2、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
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
一、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安装和改造。设备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学校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资料档案。
二、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学校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学校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学校不得擅自变更特种设备的用途。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检查,在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检修。
六、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学校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5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电梯。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租赁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必须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后,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移交记录。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不予进行固定资产报增手续。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处备案: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九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办法。学校保管《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学院保管上述校管材料的复印件及其它技术档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联系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使用单位将检验结果报资产处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或安装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由使用单位提请质量技术监督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五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要存档备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四章 压力气瓶
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并做好操作记录,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九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设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二十三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安全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四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由学校统一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处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法规等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
一、学校特种设备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含杂物电梯)等。
二、学校特种设备的主体责任与人员管理
1.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三、学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变更与报废
1.学校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学校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5.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四、学校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与安全技术档案
1.学校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应急预案应当在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2.学校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学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1.学校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5.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校园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认定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直属单位、业务部门等二级使用单位(含受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下同)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特种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培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审验。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改造、维修、年检、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并将资料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五)取得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后取得合格证。
(六)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行政部门按部门职责,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制(修)订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各部门按以下分工行使监督与检查职责:
(一)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中特种设备的规划建设及验收,向使用单位移交特种设备有关资料(含使用登记证);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纳入物业管理的各建筑物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在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同时,须履行对本单位所使用的或委托校外公司提供服务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特种设备实物接收和实物功能验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实验室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实验室上报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第三章购置、安装、注册、改造、报废
第八条特种设备购置、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应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不得购买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修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二条电梯、锅炉、起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建设过程中已约定由合同乙方完成并在工程竣工时达到挂牌运转条件的,安装单位须完成安装调试,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向使用单位移交设备及技术资料。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同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并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停用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提出报废申请。特种设备报废申请批准后,二级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规范、安全的开展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审验。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内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特种设备的具体使用岗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并将检验结论及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的定期检验由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方式可采用自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的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检测检验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符合以下情况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一)未完成移交手续的、或未经检验的、或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的、或已办理停用手续的、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在接收、启用气瓶前,需确认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再次充装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充装单位进行,不得使用自购气瓶,不得自行充装介质或处理残液。气瓶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固定,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易燃、易爆、有毒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易燃气瓶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存放室需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备的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在使用中必须做好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使用与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起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动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制度、交接班制度,保障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良好,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严禁驶出校园。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七条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安装(维护)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应按应急预案及相关法规,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条属于全校范围教学实验室公共使用的特种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列支,属于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特种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单位列支。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规范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须按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金。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须依法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原《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西交校设备〔201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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