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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保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设备保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设备保全管理制度1
一、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1、 没有接受过操作技能培训,不懂设备结构原理和性能的人员(即非公司指定的.调机技术人员),不得调较机器,设备保全工作规范。
2、开机前应确定所有的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安全杆位置、安全档块、安全门极限开关、安全滑轮及紧急停止开关〉若有异常,须迅速报告并及时处理,开机前没有检查或冒险开机者,承担所有安全责任,管理、经理连带处分。
3、严禁在带负载情况下启动电机,机器启动后必须1分钟空转运行后才能投入正常作业。
4、开机前应将塑化温度预热到设定值后再待3—5分钟后方驱动螺杆进行熔胶作业,严禁用手及身体其它部位触摸加热部分。
5、各电气箱,消防栓门前不允许堆放任何物件,确保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6、任何人不得将正常运行的机器突然切断电源〈特殊原因除外〉,否则将会损坏机器。
7、操作时只能先锁好模后再进射台,不可先进射台后锁模。
8、上班时应检查机器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工艺参数是否合适,模具是否稳固在设备上,冷却装置〈模具冷却,落料口冷却,动作油冷却〉与润滑装置是否正常。
9、机器动作时切勿爬到机器顶上或伸手进入安全门内作业。
10、停机时应将熔胶筒内的胶料射净,不得留有余料,不准在机械处于受力状态关掉电热和电源开关,管理制度《设备保全工作规范》。
11、所有的机器设备用电均须可靠地接地与接零,各导线接线端子、杆座等应规范接法,绝缘可靠。
12、机器动作时一定要遵守适应的锁模程序。尤其是低压保护装置必须调较到绝对可靠。
13、清洗熔胶筒时要保证物料的相熔性,杜绝材料过热分解,应确实遵守《换料作业规则》。
14、换模时应严格遵守《换模作业规程》。
15、破碎作业时,破碎品须逐一进行破碎,严禁整箱(袋)一次性倒入破碎,以免造成碎料机过载或混入异物损坏刀片。
二、设备作业时检查与调整之工作事项:
1、干燥机、鼓风机,电器功能及干燥工艺参数设定〈温度、时间、风量〉之检查。
2、润滑系统:各磨擦部位之润滑状况〈润滑油脂润滑及注油机〉之检查。
3、液压动作系统:动作油之油量及油温(35度—65度)油压泵之异音异状各电磁阀、油缸油管之检查。
4、电热系统:温度设定与实际值,电热器加热升温状况,温控on/of的动作,射嘴恒温器是否正常之检查。
5、安全检查:
5.1安全门打开时锁模动作是否停止。
5.2确认紧急停止按钮之动作是否失灵。
5.3系统压力最大值不得超过规定值≤140kg/cm2。
5.4低压保护动作着重检查与调整低压起点位置及锁模确认位置。
5.6射出结构动作:射胶熔胶动作之确认,射出压力流量,位置,时间以及螺杆回转之确认,调整料管下方有无杂物堆放,螺杆夹块紧固之检查。
5.7冷却系统:冷却水管装置之检查,通入冷却以在确认漏水是否,油冷却器管路是否畅通。
5.8冷冻系统:冷冻水温度设定值与实际冷却效果之检查。
5.9电器系统:
5.9.1电器箱之工作环境:如温度、湿度、防尘等检查。
5.9.2排风扇运转状况之检查。
5.9.3电机运转状况之检查。
5.9.4各极限开关和转换开关、各定时器设定之检查。
5.9.5操作面板及参数设定之检查。
5.10开锁模结构,机铰动作是否平稳、圆滑、无异声,动定模板是否平衡,四根哥林柱受力是否平均。
5.11顶出结构:检查顶出次数及行程控制等。
设备保全管理制度2
一、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厂设备管理的有关规程、制度和法规。
二、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用、管、修好本厂生产设备,使全部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主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三、按时编报年、季度的各种计划,并且按时组织实施完成计划;搞好设备的大、中、小修工作;建立设备台账及点检记录,做好贵重设备记录档案。
四、搞好本厂设备和各种管线的防腐保温工作,保证生产设备完好整洁;保障本公司所有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五、熟悉和掌握本厂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保证设备运转率达到行业的先进水平。
六、按时完成公司批准的项目工程,做好新购设备的选型、验收、安装调试指导工作。
七、对全厂设备,按照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校验,及时维修、定期维护保养所有生产设备,并做好维修、维护保养记录,使之安全生产,严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八、收集保管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搞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四新”技术的应用,促进设备的更新换代,不断提高装备水平。
九、制定和完善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安排好备品配件的自制工作和备件采购计划及外协加工,保证设备检修需要。
设备保全管理制度3
一、 在厂领导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总结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组织上报各项报表。
二、 负责设备业务管理,设备更新及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管理,合理使用大修费用及设备更新改造费用。
三、 组织、督促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设备台帐卡片。
四、 审核有关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检验的各种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定额标准。
五、 搞好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对设备部的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审核全厂设备年度大、中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六、 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搞好设备管理工作总结分析,督促整改方案,组织设备检查。
七、 组织、审核备品配件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组织审查备品配件采购供应计划,组织本部门人员编制主要设备的'维护保养调试规程;。
八、 组织对起重设备定期检查、检验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九、 负责新设备的购置,安排自制设备的加工制造,组织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交接工作。
十、 组织对设备改造更新项目技术经济论证、设备的选型,负责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十一、 按规定负责设备的合理使用,对一切危害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理。
十二、 组织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管理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
十三、 负责设备的润滑管理工作。
十四、 配合职教、生产技术部对设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抓好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绩效,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十五、 组织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合理安排外协加工、备件申购工作,确保生产进度正常进行。
十六、 组织实施公司批准的项目工程;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新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及现有设备的改造、改良。
十七、 根据公司发展情况,配合公司主管领导完成设备部门编制,岗位设置。
十八、 认真完成公司及公司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负责与各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工作协调。
设备保全管理制度4
一、凡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有相应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单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设备生产厂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按设备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的精度和性能项目进行检测验收。
2、设备的空运转、操纵传动灵活性、重负荷运转。
3、电气控制设备的运转检验。
4、液压装置的检验。
5、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
6、设备主机及附件的'外观检验。
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附机备件及技资料文件。
三、经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资产移交事项,填写开箱、安装、调试验交记录,并做好设备的精度检验记录及设备试运行记录,凡参加设备验收和设备安装及设备检测的人员都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送交档案室存档。
四、属随机带来的附件及专用工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装箱清单点清后,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单交给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和设备专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设备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五、设备验收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始对设备提取折旧费,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设备性能的调试和精度的调整。设备在磨合期满后进行一次一级保养,检查调整各部位之间的间隙,在设备使用期间严格设备管理作业十字法作业。
六、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和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备销售单位、设备采购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
设备保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劳动部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
(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六)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八)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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