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1 20:27:4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

  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1

  1、 保税仓库作为海关指定的保税货物监管场所,非保税库工作人员和非海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库,客户提交货物,必须听从保税库管理员安排。

  2、 根据海关有关保税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必须于入库前办理保税货物入库手续和具备各项单证。

  3、 保税货物入库时,保税库管理员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保税货物入库单”、“进口报关单”办理入库手续,并对货物进行验收。同时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若有破损现象,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

  4、 货物入库后,保税库管理员根据"保税货物入库单"、"进口报关单"内容按入库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标识合理堆放,并做好入库记录。

  5、 海关对保税货物进行查验时,保税库管理员应及时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做到准确高效。

  6、 货物出库时,保税库管理员必须向提货人收取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出库报关单”、“保税货物出库单”,对货物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出货。

  7、 保税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保税库工作管理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

  8、 保税货物出、入、存的相关单证必须科学、妥善保管,做到随时可快速调阅。

  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 入库验收制度

  第一条 商品入库卸车时,收货人员要到现场监卸。品种多、数量大、规格复杂的入库商品,卸货时严格按品种;—规格厂货号堆放厂以便清点验收。

  第二条 仓库对入库的商品,要根据海关盖有骑缝章的备案清单所列项目严格验收。随车清单、磅码单和运单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上述单据所列品种、数量等必须与正式入库凭证相一致。验收时要做到:

  一、 认真审核正式入库凭证所列项目是否正确,印签是否齐全,随车清单、磅码单和运单所列品种、数量等与正式入库凭证是否一致。

  二、 根据正式入库凭证所列项目,逐项与实物核对,搞好数量验收、品种验收和包装验收。

  数量验收:根据正式入库凭证所列的商品数量,认真清点件数,并注意每件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内装数量。对于计重商品,要校准磅秤,认真过磅检斤,也可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进行抽磅或理论推算重量;需要检尺的商品,要认真核尺。检斤、检尺的入库商品,要认真填写磅码单和尺码单。

  品种验收:根据正式入库凭证所列的商品名称、规格、货号、等级、色别、箱号、商检号码、尺码、重量、唆头等,与实物认真核对,检查有无差错。

  包装验收:根据有关规定,检查包装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霉变、锈损、虫蛀、溶化、潮湿、污染、变型、破损等异状。在检查包装时,如发现箱内有疑情,需要拆箱检验的,要及时报告海关及主管领导,共同开拆检验。

  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包装内的数量验收,由存货单位负 责。如海关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仓库要积极给予协助。

  三、凡从外地或外仓转运来的商品,性能不稳定容易发生问题和霉变的商品;雨、雪天非特殊情况停止验收。要作为重点验收商品,严格检验。

  四、入库商品验收后,单货相符,并与承运单位交接清楚后。仓库收货人员要在正式入库凭证和回单上签收,并报海关一份存查。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品种、规格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包装破损、潮霉、污染和其他问题,要详细作出书面记录,由仓库收货入和承送单位有关人员共向签字,并及时报告海关、主管领导和存货单位,以便研究处理。

  第三条 仓库对于货已到而正式入库凭证未到的.商品,不能验收入库。为了方便存货和承运单位,可先根据车运单点清件数,暂时妥善堆放,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严格分隔清楚,绝对不允混架,待正式入库凭证到达后,再按入库验收程序正式验收。

  第四条 商品入库验收无误后,要及时安排货运码垛存放,同时记帐、登卡、填写储 1

  存凭证,详细记明商品名称、花色规格、批次、包装、件数、重量、运输工具、单位号码、验收情况、存放地点、入库日期和存货单位等,做到帐、卡齐全,帐、卡相符。货卡悬挂在货架上,一垛一卡;储存凭证可一式多联,结送存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转给仓库帐务人员作为分户商品帐页使用,其中一联送交海关备案。

  第二章 在库保管制度

  第五条 入库商品验收以后,仓库要安排适当的储存场所,做到分区、分类、分批次存放和管理。在同一区域存放的商品,必须互不接触,互不混淆。

  第六条 仓间面积的利用要合理规划,干道、交道要划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商品移离原货垛位置,要及时修改保管卡片上的存放地,移离原仓间的商品,要及时通知帐务人员调整帐页,防止错乱。上述商品移离作业均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关备案。

  第七条 码垛要整齐、平稳、牢固、堆码商品层次要分明,分层标量,轧准数字,悬挂货垛卡;唛头、标记向外,便于本库及海关清点、检查。

  第八条 定期盘点库存,以货对卡,以卡对帐,做到帐、货、卡三相符;发现溢、短情况和商品异变情况,必须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报告海关,不得隐瞒。

  第三章 出库复核制度

  第九条 商品出库,及时认真搞好备货工作,待正式经海关批准盖有放行章的提货单到达后,再按提货单(出库凭证)认真搞好复核工作,做到手续完备,交接清楚,不错发、错送。复核内容包括:

  一、 认真审查正式出库凭证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海关批准和印签,所列提货单位名称、商品名称、规格、重量、数量、唛头、合约号等,是否正确。

  二、 根据正式出库凭证所列项目,与备好的`商品对照,逐项复核,检查有无差错。

  三、 需要计量、计尺的商品,要与提货人一起过磅(也可根据商品的情况抽磅或理论换算重量),一起打尺!要填到磅码单或尺码单,并会同提货人签字。

  商品出库经过复核无误后,方可发送。

  第十条 商品出库以后,保管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正式出库凭证销卡、销帐,并点清货垛余数与帐、卡核对,做到帐、货、卡三相符,同时,要将有关的凭证单据,在规定时间内,转交帐务人员登帐复核。并将正式出库凭证中的一联签名后送交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出库,严禁口头提货、电话提货、白条提货,保税商品出库必须办理正式手续经海关核准。

  第四章 业务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认真积累各项业务统计资料,搞好单证流转和原始记录的登计统计,及时向海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各项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按时汇总编制仓库日、月、季、年的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做到数字准确,字迹清楚,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定期整理原始记录和单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便查考。未经海关同意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凡是由于仓库职工不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海关规定。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而造成的仓储事故,都是仓库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仓库事故后,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和直接责任者等及时上报海关及上级的主管部门,并要求一事一报。

  第十七条 仓库对于各种仓储事故,都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并查清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改进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xx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xx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

  (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

  (三)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保税仓库的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大连的大海作文08-08

大连实习报告04-26

大连之旅作文02-04

大连之旅作文02-04

大连的海作文02-06

关于大连的作文02-21

美丽的大连作文03-14

大连游记作文02-04

写大连作文12-23

美丽的大连作文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