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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产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梵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灭火
第十九条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1)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2)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内;
(3)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设置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
(4)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荧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如确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5)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护或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6)古建筑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负责看管。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灯座应为不燃材料。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以防倾倒,发生意外。香炉应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涂防火材料。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1、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内。
2、禁止利用古建筑改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3、严禁在文物古建筑之间或毗邻文物古建筑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4、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疏散通道。
5、宗教等场所的装饰材料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或采取阻燃处理。
6、与文物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7、对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结合具体的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分别进行评估分析和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和保护意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8、文物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队,在人员配备、车辆装备配置等方面应满足扑救本单位火灾的需求。
9、文物建筑群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10、根据文物古建筑的实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单位管理人员和志愿消防人员、宗教人士等开展演练。
11、文物古建筑群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做好与周边的单位、村庄、居民的联防工作,共同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12、对周围的居民配发灭火器、发放安全宣传资料。
13、烟花爆竹的燃放、森林防火、火灾后邻近单位和群众的联动和相互支援等。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
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
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
第十四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由所长担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条例和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防范工作,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消防领导组织,成立义务消防小组,按现场实际情况划分区域,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指定负责人,实行挂牌负责制。
3、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发动和依靠群众自觉遵守防火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4、按照项目法施工规定,实行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做好一个施工现场多家队伍施工的协调工作。对土建、安装、装饰三方的交叉作业事先要对各方负责人进行防火交底坚决做到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关器具。安装和高级装饰人员进行工作必须携带小型灭火器。
5、施工现场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做得好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质奖励,不重视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且与经济利益、评职称、升职挂钩。
6、为实行规范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确消防责任人,全面实行挂牌负责制,各防火区域要悬挂醒目的禁火标志,提示大家自觉防火。
7、义务消防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掌握消防技能,熟悉灭火器性能,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检修,保证性能良好。
8、高层建筑必须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应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措施。
9、对于违犯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行为的,依据消防法规及有关处罚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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