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0 23:56:3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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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1

  根据《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疫情防控高风险工作人员管理指引(第一版)》《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生产经营场所在复工复产后发生新冠疫情的防控指引》等规定和近期本市疫情防控要求,为更加科学精准地做好本市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培训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体育培训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面向青少年开展体育培训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场所。学龄前儿童体育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基本要求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坚持科学精准从严从紧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坚持常态化防控措施不放松,强化重点环节疫情防控、强化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落实,确保本市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安全有序运营。

  三、组织保障和制度要求

  (一)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区体育部门强化辖区内体育培训机构管理与监督,对机构防控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体育培训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各体育培训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或主要责任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切实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健康宣传教育、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环境卫生通风消毒、防护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各项防控措施,多点经营的培训机构必须指定明确各培训点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和工作联络人。

  (三)落实个人防护责任。体育培训机构应就学员参加培训期间的疫情风险与学生或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加强防控知识宣教,指导从业人员、学员和家长做好个人防护。培训过程中教练、学员及在场其他人员均应正确佩戴口罩,因培训活动确需摘口罩时,应注意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通风。

  (四)完善联络机制。体育培训机构要主动对接属地卫健疾控、体育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信息的沟通衔接。

  四、人员健康管理

  (五)落实人员排查制度。对所有进入培训场所人员,全部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和体温检测。严禁健康码异常、行程不明及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旅居史的人员和14天内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外省市区旗或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县市区旅居史和入境未满21天且未完成7天健康监测的人员为培训班现场授课服务或参加培训。

  (六)加强人员健康监测。体育培训机构要对从业人员和学员的健康进行全员摸底调查,落实全员健康全覆盖监测。强化员工、教练健康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员工、教练和学员加强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和学员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进行体温监测登记,员工和教练在工作期间要加强个人防护,保持个人卫生、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七)建立定期核酸检测机制。对教练、保安、保洁和餐饮服务等频繁接触服务对象或相关物品的重点岗位人员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其他员工至少每月检测一次,新入职员工必须符合本市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并须持有入职当日(含)前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当从业人员和学员出现感冒发热等不适症状时,应暂停进入培训场所并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康复后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复训。

  (八)落实疫苗接种制度。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对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和学员,要进行信息统计并建立动态更新台账,督促其及时全程接种,做到疫苗接种全覆盖,并督促从业人员和学员做好个人防护。

  五、场地管理要求

  (九)设置测温验码区。应在培训机构入口处,安装测温设备,设置北京健康宝二维码,划定一米等候线,专人负责测温验码,避免人员聚集、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机构。做好进出通道的管控,所有进出培训场所人员均须落实北京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流程,严格执行“绿码”准入要求,严禁健康码异常人员进入培训场所和办公区域。

  (十)加强培训场地管理。坚持“封闭式”管理原则,严控人员进出,除员工、外聘培训教练、学员及学员家长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培训场所。应加强学员家长的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坚持预约限流措施,优化服务流程,防止出现机构门口交通拥挤、学员和家长大量聚集等情况。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一律不得进入培训场所内。

  (十一)保障最小人均运动面积。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场地条件严格控制培训人数和时间,错时错峰合理安排培训场次和每班人数,确保现场每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十二)设置健康观察区域。各体育培训机构要在所在地疾控部门指导下,结合场地实际,划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场所,设置临时隔离室,用于发热人员转送前的临时隔离。要求尽量设置在独立区域,方便就诊与转运;房间门窗保持打开状态、通风良好;储备足够的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隔离服、洗手液、消毒药品和器具等防控物资;配置足够数量的测温设备。

  六、环境卫生要求

  (十三)加强设备器材清洁消毒。参照本市疾控部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对培训器材、教学器具和场地设施设备等落实消毒措施,根据使用情况适当增加清洁和消毒频次。涉及专业消杀、空调消毒等具体工作要及时掌握并遵照专业部门的防控指引(指南)执行。

  (十四)加强环境清洁消毒。体育培训机构内环境应以清洁卫生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每天上下午各开展1次清洁工作,保持机构内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消毒并记录。冬春季节疾病流行期,每天学员下课后可以对地面和重点物表进行消毒。室内地面清洁可使用有效氯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拖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拖拭干净。公共活动区域高频接触部位,如门把手、桌椅、水龙头、楼梯扶手、电梯间按钮等高频接触表面,可用有效氯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拭干净,每天至少一次。加强对垃圾和公用垃圾桶的管理,垃圾日产日清。日常使用废弃口罩按生活垃圾中其他垃圾分类处理。清洁消毒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十五)加强通风换气。室内体育培训机构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温暖季节宜实行全日开窗,寒冷季节可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开启场馆和走廊的门窗换气,每日至少开窗3次,每次不少于15分钟。通风条件不良的场馆,可采用排气扇进行机械通风换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每天要做好各类培训、生活及工作场所(如培训场地、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训练和活动。

  七、物资储备

  (十六)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根据体育培训机构规模,储备足够的测温、消毒和防护用品,并保证持续供应或补充。

  八、应急处置

  (十七)出现疫情的处置。当体育培训机构关联密接、次密接人员时,应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关联新冠肺炎疫情密接、次密接人员时的防疫指引》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街道乡镇)或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人员管理和和环境控制。在疾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体育培训机构要及时学习掌握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市最新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比本指引严格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执行)。

  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2

  为贯彻落实1月21日肇庆市委常委会议暨疫情防控研判会精神,切实加强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包含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消除疫情防控风险,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制订本指引:

  一、摸清校外培训机构的底数

  针对近期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报数不够准确的情况,各地要组织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一次精确的摸底,摸底的范围包括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详细收集整理校外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内容、证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建立名册台账(见附件),并将台账于2021年2月2日前报市返校办备案。

  二、严格落实“四个一”管理措施

  按照《关于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四个一”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在一周内完成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一次疫情应急演练、开展一次重点人群核查、开展一次全方位安全排查,并将落实“四个一”工作的材料存档备查。

  三、加强暗访督查工作

  各地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暗访督查,重点督查各机构落实“四强化一提倡”(即强化进门测温扫码、强化人员流量管控、强化场所清洁通风消毒、强化人员健康管理和防控知识培训,提倡无现金支付)等防控措施;督查校外培训机构的防疫、安保、食品、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人员管理、收费退费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查阅机构落实防疫工作、管理制度、餐饮消毒、食品留样、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台账等情况。

  四、实行疫情防控“黑白名单”制度

  市、县检查组要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不落实并且在限期内没有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将其列入疫情防控“黑名单”,并上报市返校办。市返校办将定期公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黑白名单”。

  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3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和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及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的通知》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城乡社区疫情常态化防控主要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及省、市防疫指挥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校外培训机构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三、日常管理

  1.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全面加强思想建设。

  2.全面落实规范办学行为各项规定要求,严禁违规培训行为。

  3.管理规范有序,办学许可和法人资质、教师资质等资格齐全。严禁容留在职教师违规补课。

  4.加强制度建设,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等信息。

  5.加强对机构安全、消防工作的自检自查。

  四、疫情防控管理

  1.加强对机构从业人员和学生的健康管理,“一人一案”建立台账。

  2.加强门卫管理,要安排专职安保人员进行防控,严把入口关。做好防疫物资和场所的准备工作。配备足量的`体温检测仪等防护用品,要有专门的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存放室,每天至少通风三次,每次至少30分钟。

  3.做好疫情防控日常操作。建立教职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和缺课学生追踪制度。

  4.教职员工按照要求自觉接种疫苗,在未接种疫苗期间每7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五、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法、规范、有序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及时传达上级防控指示精神。

  2.督促各培训机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消除一切风险隐患。

  3.坚持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二)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大局出发,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自检自查和日常情况报告工作。

  六、责任追究

  1.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者,进行追责问责。

  2.校外培训机构要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学生及家长要自觉接受管理。对违反疫情要求的学生和家长,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培训班疫情防控管理制度4

  一、线下培训恢复前的工作

  (一)责任落实。

  1.强化属地责任。各镇街学区、开发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各级部署要求,抓好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监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导培训机构按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做好教职员工健康申报和有序返岗;做好培训机构“日报告、零报告”信息收集、上传和巡查检查工作。疫情期间,各类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下培训活动,恢复时间按省教育厅通知执行。

  2.明确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培训机构要将疫情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前,各培训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条件核验细则》的通知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并向属地学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区(学校)验收同意后方可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开课时间开课。

  (二)宣传教育。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培训机构要向教职工、学员及其监护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对暂停线下培训活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按各级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好调课或退费等事宜,切实保障学员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教职工群、学员及其监护人群等网络渠道,开展健康教育,向学员、家长和教职工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学员和教职工提高防范意识,居家或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

  (三)复课准备。

  5.制定工作预案。培训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的组织管理、重点举措、预警与应急等内容,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演练,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出现疫情能够从容应对,正确快速处置。

  6.做好必要防控物资储备。培训机构要根据自身规模和需求提前储备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仪、医用口罩、75%酒精、消毒溶液、消毒洗手液、肥皂、胶皮手套、喷雾器等防护用品。设置相对独立的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教职工及学员。

  基本物资储备标准:口罩按教职工每人每天1个至少两周的总量储备(学员防护口罩自备);远红外体温测量仪按每班1台标准配置;消毒液根据每天实际需要储备两周用量,数量充足的消毒洗手液,确保线下培训后满足防控需要。

  7.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场所内外的保洁和消毒,加强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全方位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8.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发线上教育培训资源。各培训机构应指导教职员工针对学员不同培训需求和学科特点积极开发线上教育培训资源,为线下教学做好充分准备。

  9.关心关爱教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职工理性认识疫情,做好科学防护。摸排教师情况,保证师资队伍相对稳定,强化外籍教师疫情防控管理和服务保障。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四)健康排查。

  10.有序做好复岗教职工健康筛查。对在聘的教职工要进行全面摸排,全覆盖、无遗漏,掌握其假期去向及健康状况。

  (1)动员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员工暂不返岗;

  (2)重点关注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或旅行史、与疫情较重地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史,以及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教职工,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属地学区(学校)、市教体局及疾控部门;

  (3)返岗之日前14天内有从外地返回的员工,需要按照疾控部门要求进行居家隔离;

  (4)根据属地党委政府和学区(学校)统一要求,指导做好市内及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较低地区教职员工持健康申报卡有序返岗,做好开课前的'准备工作。

  (5)做好新进教职工的健康审核工作。新招入教职工除符合有关招聘条件和任职规定外,要进行健康状况摸排、监测,确保新进教职工身体健康。

  (6)要建立台账,对所有职工返岗前旅行情况逐一进行登记;返岗后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属地学区(学校)、市教体局和疾控部门。

  11.做好日常体温检测。在单位入口和机构内部,每天对所有教职员工两次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超过37.3度的,由单位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引导发热患者自驾或联系120就近转运至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五)联防联控。

  1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疾控、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积极获取专业指导,加强联防联控。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落实各项要求,履行好防疫责任。

  13.加强信息报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发现肺炎疑似病例应立即对人员进行隔离,同时向属地疾控部门、学区(学校)及市教体局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二、线下培训恢复后的工作

  (六)制度执行。

  14.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根据属地镇街疫情防控部门工作要求,加强疫情防控领导及人员配备等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线下培训工作方案、日常防控方案、应急预案、舆情应对预案等,及时落实疫情防控及教育教学各项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运行,培训活动有序开展。

  (七)保障措施。

  15.开展全员培训。对全体教职工、学员进行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开展体温监测、清洁消毒、应急处置等培训,组织模拟演练。

  16.实施小班教学。各培训机构应通过调整课程安排分批次实施小班教学,单人单桌,课桌间距至少在一米以上,避免学员过多造成聚集。

  17.保持环境及个人卫生。坚持培训期间安排专人每日进行清洁卫生及消毒处理,对门厅、走廊、教室、办公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用于投放使用过的口罩,并注意及时清理。教室、办公室等活动场所每天开窗通风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引导学员和教职工个人养成正确佩戴口罩和勤洗手的好习惯。

  19.及时补充物资储备。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及时补充口罩、洗手液、消毒液等消耗性物资,保证消毒清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八)加强监测。

  20.加强安全管理。对设施维护、物资配送、监督检查等外来人员进出培训机构,采取严格控制、严格登记。严禁非必需外来人员进入培训机构。

  21.落实疫情动态监测制度。未出隔离期或出现身体不适的教职员工和学员不得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或到校接受培训。

  22.严格考勤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做好缺勤、早退、请假记录,做好因病缺勤的教职工和学员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

  23.坚持出入检查、日常体温检测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所有人员出入检查、晨午两次体温检测制度。中小学生应出示由就读学校统一制作的“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校门通行卡”,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参加培训。

  做好出入人员信息登记和整理汇总,按规定时间(下午3点前)将教职工出勤情况、学员入学情况、有无异常等主要信息汇总报属地学区(学校)。一旦发现教职工或学员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第一时间暂时隔离,立即上报疾控部门、属地学区(学校)及市教体局,不得漏报、迟报、瞒报。

  24.市培训机构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联系电话:

  市教体局:

  市人民医院:

  市中医院:

  市中心医院:

  与属地学区(学校)通过培训机构专用微信群、专职人员联系电话或专用办公电话加强联系,专用办公电话由属地学区(学校)向培训机构公布。

  (九)违规惩戒。

  25.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开展线下培训、或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行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从而造成疫情蔓延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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