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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机制,推进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的范围和模式。除上划单位,其他所有乡直、乡办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实行代理记账,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预算编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上年的11月份前,编制好下年度预算,待市财政局审核、乡人代会通过后,在20日时间内,由乡财政局将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批发给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执行及调整。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无预算不支出,有预算不超支。确因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单位先提出申请,乡财政局审核,分管领导和乡长同意后,报人大主席团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上级追加的指标,不履行审批程序,视同预算调整。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收费项目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规定收取。通过非税系统解缴到指定银行账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凡坐收坐支的一律视为小金库,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结报员给予严肃处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按照“必保支出、必要支出、专项支出”的支出顺序,对单位的各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包干使用、超用不补”的管理办法,各单位的全年支出基数以乡政府确定的预算数为依据。
1、工资支出:人员工资根据乡组织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打卡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奖励性绩效以乡年度考核考评意见为依据,按单位年终考核结果发放。
2、业务招待费:接待费用统一扎口管理,凡乡单位部门上级来人接待,由单位负责人向分管负责人请示,经分管负责人请示乡长同意后,归办公室扎口管理、统一安排。正常来人招待一律安排到政府食堂,食堂接待单位来客的费用由政府负担,不得超出核定数,严禁单位之间互相吃请。招待费用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制单,注明来人单位、人数、事由等,实行按月向乡财政局结报。遇有节假日或特殊紧急接待任务时,可先电话请示,待接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同意在外接待的要附接待审批单、菜单和税票一起列支。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报支香烟酒水,除政府外公务接待不得异地。
3、差旅费,按市最新标准执行。
4、报刊杂志费:单位应认真落实好乡党委下达的党报党刊征订任务,对上级及有关部门托销的各种专业学习宣传材料,必须征得分管负责人的同意报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其他报刊一律不得征订,乡财政局一律不得入帐。凡指定个人自费订阅的,必须结算到个人。
5、控制电讯费用:任何个人不得用公款购买手机及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报销话费,一经发现,将按市纪委有关文件作违纪处理。
6、控制单位干部、职工全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有单位干部、职工个人保险一律按乡政府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办理个人保险必须征得组织科同意,不允许集体负债或借高利贷为干部职工办理个人保险。个人负担的应由个人负担,不得在集体列支。
7、禁止报支娱乐性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单位报支娱乐性费用,一经发现,按照党纪条规从严处理。
8、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财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单位具申请报告报分管负责人、乡长批准后,由乡财政局统一购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管理,确保财产不损坏、不流失。除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人为造成损失、散失的,按质论价赔偿。
9、着装管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部分单位因公务需要着装,须持有权部门相关批复,报请乡政府同意后,方可着装,同时按相关规定单位报支70%,个人负担30%。
10、打印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从紧控制打印费用。机关文字材料打印、复印、宣传标语条辐、公示栏、公示牌等统一由办公室安排,经办人必须到办公室领文印通知单后办理。文印人员在次月五日前到乡财政局汇总审核打印费金额,实行按月报支。属专项打印费用的,由经办人汇总后,在预算范围内审核后报支。无打印通知单,一律不予报支。
11、办公费:各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凭合法单据报支,但不得超过年初核定的预算总额。机关日常办公必需品(含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字牌、办公设备、奖品等)均由办公室编制购买计划,报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会同乡财政局统一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按规定程序购置,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和节约使用。办公室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工作,自行购置一律不予报支。
12、招商引资费用: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加大对招商引资各项开支审核力度,坚决杜绝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乱支乱用。除政府外,单位不得招商引资费用,招商费用实行按月结报,由乡分管招商引资的负责人审核,乡长审批。
13、基建支出管理: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必须履行书面立项审批手续,由乡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工程招标程序进行。各职能部门根据有效预算,按有关规定填写《工程项目审批表》报乡审批后,按招标管理权限由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工程项目较大的报市招标中心招标,乡财政局列支以工程决算数为准。所有工程支出须附预、决算、验收资料及正式税票。工程款项一律通过银行汇至中标单位,杜绝现金结算。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债权管理。各单位对新增债权要严格控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清收。对账面已经形成的应收款项,要有计划进行清理回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条债务管理。建立债务台账,实行债务专项管理。组织人员对政府及单位债务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分别对待,分类化解,直到消除。单位一律不得新增债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凡经批准添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进行资产登记,并落实保管责任,定期盘点核实,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处置、核减时,须经财政所审核,报乡政府审批,由乡统一操作,严禁擅自处置。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售时,必须公开挂牌,取得收入全部缴存乡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第七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要先向分管领导提交购置报告,报乡长批准后,送乡财政局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任何人不得“先斩后奏”、私行购置,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2、政府机关购置固定资产,政府办公室须向分管领导提交购置预算,报乡长批准后,会同乡财政局统一购置。
第八章拨款用款
第十一条拨款程序。单位当月用款,填写月度用款计划,拨款申请书后,经乡财政局审核,报乡长审批拨款后到结算会计处办理网上拨款程序。
第十二条用款程序。由单位收支结报员填写“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单”一式三联连同所附支出原始凭证,交乡财政局记账会计审核、结算会计复核并经乡财政局长批准后,交乡财政局出纳会计直接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九章财务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乡机关及单位财务报支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行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否则一律不允许入账。重大支出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工程支出按会办纪要及工程合同或协议书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1.任何一笔公务支出均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即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商事凭证(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票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属工资福利支出还需乡组织部门批准手续。
2.支出凭证必须注明费用发生事由和时间,有支出附件的,其金额必须与发票额一致。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手续齐全后,送乡财政局审核。
3、乡财政局要认真审核每一张收支凭证,并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稽核,加盖审核章,不符合的坚决剔除。
第十五条审批方式。按照“谁经办、谁送批、谁结报”的原则,机关财务审批实行机关工作人员送批制,个体业主、出租车主等人员不得持票审批和结算。即发生的公务费用,不得交由社会供应服务商直接向政府机关办理报销,应由经办人负责将发票报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再到乡财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报乡长审批,最后到乡财政局结算。经办公室安排发生的公务费用,由办公室经办人负责结报。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完善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纪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预算外资金;严禁白条收费、白条支出、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凡经乡财政或上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由乡纪委核实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乡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
为深入贯彻《预算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让财务管理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黔财预〔2018〕106号)和习府办发〔2014〕89号文件精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按预算安排收支,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财务管理进一步做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二、收入及票据管理
(一)收入管理
镇属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资产处置等各类收入(包括实物)必须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收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帐,若发生现金收入一律由收款经办人存入镇财政所的指定银行帐户,凭银行进帐回单到镇财政所开具相应专用票据。
(二)票据管理
领用票据实行“限量供应、领用审批、规范填录、对号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资金性质、标准和范围规范使用收费票据,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并一律在镇财政领取“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镇财政所要严格票证管理,设置专人、专帐、专柜管理票据,建立票据领销登记帐簿,票据领用坚持按需供应,及时报解,票款同步上解的原则。
三、支出管理
(一)支出审批权限
严格执行预算约束机制,镇属行政事业预算单位所有财务支出统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财务支出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层层审批签字报销支出(分管财务领导直接经办的财务支出单据,由镇长审签;其他领导直接经办的财务支出单据,由分管财务领导审签)。镇部门分管领导和镇分管财务领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职权范围内财务审批业务,对分管工作所产生的财务支出进行把关审核并负直接责任。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按照资金性质和定额数量划分界定:
1、原则上单笔财务支出10000元以下的,由镇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按规定审批程序签批报销。
2、单笔财务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主要指“三公”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及相关物资采购、资料印刷、宣传标牌及广告、车辆维护修理等其他支出),所有项目工程建设类支出、以及经济活动中有重大财务风险的支出等,必须经党政联席会、镇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审核研究决定支出,报销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3、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一次性用款计划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部门必须先报经分管领导,由党政联席会、镇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审核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和审批手续,报销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采购审批手续和合同协议等。
4、危房改造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及其他民政社保补贴资金、退耕还林补助、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休耕地补助及其他涉农补贴、人居环境补助资金等民生资金,不论金额大小,严格执行“一卡通”兑现,杜绝现金发放。实行党政联席会、镇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进行预前评审制度,兑现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公示资料。
5、各类招投标项目工程,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通过党政联席会、镇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核把关,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程序办理。第一次项目资金拨付时附相关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项目立项审请、批复文件、签订合同及项目合同法人等相关资料;项目在实施过程期间中,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指税务发票),严禁各类借款;项目最后实施完工,项目支付时需要提供项目验收、项目工程审计和决算,项目工程总结,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等资料。
(二)公用经费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办公费用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杜绝铺张浪费行为。对镇属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办公用水电、电话费、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通讯器材、电器以及电脑配件、易耗材料等支出购置费用,切实加强控管;一般性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实行部门申报,由党政办集中购置,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批、5000元—8000元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8000元—10000元的(不含10000元)由镇主要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党政联席会、镇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审批。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等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有资产的使用和领用进行登记备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要求,按程序办理相关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办公用品而发生的费用,镇财政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支出。
2、公务接待:镇域范围内的公务接待和会议用餐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政府食堂,用餐标准为30元/人,实行部门归口接待制度,根据接待性质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先申报,党政办统一安排,实行“派餐单”安排用餐,由参加接待的部门负责人或镇分管领导接待完后及时在《良村镇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签字,并注明清楚事由、接待对象、参加人员;来镇工作的县属单位人员和村干部等散客接待,原则上由镇党政办统一发放食堂餐票并做好发放登记;所有接待和会议用餐均分部门进行结算,且公务接待和会议用餐要分开结算报销;特殊情况(如工作延时误餐、食堂安排不下等情况)需在镇内经营性餐馆的接待用餐,由部门负责人报经镇主要领导或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单接待用餐,且签单时需注明清楚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参加人员,接待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确因工作需要在镇域范围外的公务招待用餐需报经镇主要领导或镇分管领导同意,接待标准不得超过50元/人,且严禁签单(由经办人自行垫付后回镇报销),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上述接待原则上不安排香烟和酒水。
3、公务用车及车辆管理:镇政府所有使用车辆由镇党政办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计生车和安监车原则上优先用于计生和安全工作),镇分管领导负直接监管责任;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驾驶人员若有事请假不能出车,需事前报告由镇党政办另行调配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私自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每车每次加油卡定额为3000元),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出车的同时必须做好行驶记录登记(包括用车事由、行驶路线、公里数、用车人员、审批人员签名),镇党政办和分管领导共同对驾驶员提供的行驶记录登记与“加油卡”冲值数据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转镇财政所出纳人员,方能冲值下一轮“加油卡”。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镇党政办报告申补。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不得用现金加油,若需现金加油必须提前报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驾驶人员在单据背面详细说明使用相关情况,否则不予报销;公务需要临时租用其他车辆,必须报请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用车人员在正规单据背面详细说明使用相关情况,方能报销;加强车辆维护,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镇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镇政府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距离较远等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提出申请,拟定维修保养项目计划,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4、差旅费报销制度:严格按照《习水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习府办发〔2016〕166号文件)和(习府办发〔2017〕95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单位工作需要安排到县、市、省出差的镇干部,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公务出差审批单》,写清出差的事由,回来后在1个月内,如实填报《习水县差旅费报销单》,按审批程序报镇分管领导签审批意见,才能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时间填报,镇财政所不再予以报销;外出学习或考察,差旅费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其他人员不允许报销差旅费。
5、资产管理:镇财政要严格按照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专人做好所购置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登记核算工作,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镇财政。
6、镇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严格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遵循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支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支、透支;镇财政所要依据项目批复,建立项目动态监督管理台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实施地点、建设期限、预拨款额、报账时间、工程进度、项目决算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专项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用于扶贫的部分等),项目主管或实施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明细表和项目实施合同责任书、项目资金完成进度检查表等相关资料,镇纪委和财政部门要全程共同参与,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拨付项目资金;
镇社会事务办负责的危房改造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及其他民政社保补贴资金等;镇林业站负责的退耕还林补助、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助等;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休耕地补助及其他涉农补贴等;镇攻坚办负责的各类财政项目补助资金等;镇人居办负责的人居环境改造资金等;
由负责资金兑现的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支付款项的资金下达的文件、审核公示及兑现表册等明细资料,报党政联席会、镇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进行预前评审同意后,严格执行“一卡通”兑现;基本建设、产业建设类等工程类专项资金,在项目资金指标下达、项目批准开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提供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计划、施工合同等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拨付项目建设工程资金。对分期完成的`项目,按照合同条款,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资金(拨款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工程进度检查表),在工程验收前原则上拨付额不得高于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审查验收合格,除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外,剩余资金在审计、决算后一次性付清;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牵头及时组织验收,属工程项目的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镇财政所应依据县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四、财务内部互控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系
1、财务管理机构:镇财政所是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收支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镇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由镇财政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账外设账;镇财政所要按照规定设置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镇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财务管理机构人员职责: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审核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合规、合法性,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使财务开支审核权;镇长或镇分管财政领导负责行使各单位财务开支审批权,即资金拨款、报销实行镇主要领导或镇分管财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确保资金安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挤占、转移、挪用、克扣资金。对有违反上述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推行“镇财县管镇用”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方式,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原则。
镇财政所严格依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管理改革,对各乡镇习水县财政局统一在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开设的乡镇往来资户上的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村级资金和民政资金账户上的民政资金、良村镇敬老院资金,以及良村镇财政所保留在良村信用社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上的资金,对这三个账户的所有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另外,习水县财政局安排同意2018年2月在贵阳银行习水支行和2019年9月在贵州银行习水支行要求增设分别用于人居环境资金和土地增减挂资金的银行存款帐户,对这两个银行账户上的资金管理。
镇财政所还要负责编制镇各单位预算、调整预算,办理年终决算;负责报送分月用款计划,负责办理有关资金支出;形成定期报告机制,负责报送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资料等,并对本年度镇各类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形成财务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公示制度,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及时整改。
4、镇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要对所保存的全部物品、会计资料等开列明细清单,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镇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总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镇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镇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5、会计人员的轮岗。有计划、有步骤对财会人员进行轮岗,轮岗的时间一般为3-5年。
(二)财务内部牵制和回避: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务;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包括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根据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印章和支票必须分人保管(包括各类授权口令密码);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和从事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出纳以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三)账户和银行存款管理:镇财政所按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集中资金结算,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开设账户或将资金转为定活期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预算款及其他收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相应账户;出纳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于每月月末与银行和会计核对余额,如有不符,须及时查找原因,由会计编制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并将对账单和调节表附于当月凭证后面。
(四)印章管理:镇财政所公章由所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总预算会计保管。保管人员外出时,由镇财政所委托授权人员保管;个人私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会计私章和出纳私章组成,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备案。
五、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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