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8 09:01:3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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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维护中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利益,按合理的要求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达到协会资产合理利用、透明支出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每学期末总结会内财务情况,报理事会。

  第四条对协会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规范协会财务行为。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参与协会重大活动,对未经审核的巨额支出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异议,并上报理事会。

  第七条执行协会会议制度,定期参加例会,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明晰协会总体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协会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会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报表的管理

  第十一条报表种类

  1. 月报(由财务部制定)。

  2. 季度报表(由财务部制定)。

  第十二条上报时间

  1. 月报:每月例会报告月财务收支情况。

  2. 季度报表:每季度末上报。

  第十三条报表要求

  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间应准时。

  3. 在月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依照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民间非营业组织会计制度》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同心志愿者协会章程》等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综合部是财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草拟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进行协会年度收支总结。向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第四条 保证收支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统一的.专用票据更正、补充。

  第五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 负责保管财务档案以及资产安全,协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协会资金外借,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借入资金。

  第七条 如协会解散、撤销或合并,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产。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 银行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费用。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各项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许白条抵库存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领取支票时,须由领取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本会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的变动及管理情况。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清理拖欠的账款,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以及电算化系统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会资金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审批。

  (一)本会办事机构用款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二)大型活动和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年度预算计划以及合同、协议、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报销手续时,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各项资金支出管理细则参照支票及现金管理。

  四、现金管理

  第六条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八条协会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提取。

  第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会长核发工作人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内容无误后送法定代表人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五、支票管理

  第十八条支票由出纳员或协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九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经办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条凡10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会长。

  第二十一条协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六、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由法定代表人签核;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法定代表人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提取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及备查薄。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将已提足折旧,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董事会批准后,在当年年底前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五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2018年10月21日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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