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时间:2021-06-05 14:11:4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1

  一、乘车礼仪

  1、上学放学自觉排队候车,注意维持候车地点的整洁,有秩序地上下车。

  2、在校车内不吃东西,文明乘车,自觉保持车厢洁净。

  3、乘坐校车不抢座位,主动给小同学和有困难的同学让座。乘坐公共汽车、船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座。

  4、在车上不做危险动作,注意乘车安全。

  二、社会礼仪

  1、要他人帮忙,说声“请您”或“麻烦您”,得到别人帮忙后,说声“谢谢”2、不小心影响别人休息或工作时,说声“对不起”、“请原谅”;别人不小心影响了你,并诚恳地向你道歉时,应宽容地说“没关系”。

  3、与人交谈,态度要真诚,说话要和气。听取他人发言或说话时,要正视对方,不能漫不经心,不能随便插话。

  4、在公众场合,不能大声喧哗,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能挖耳、抠鼻、剃牙、剪指甲等。

  5、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6、遵守公共秩序,应排队购票购物,对工作人员有礼貌。

  7、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8、慰问病人时,要说:“您好好休养。”并带上慰问品或鲜花。

  三、购物礼仪

  (1)进超市购物,要按规定存包。

  (2)购物时,若对已选购的商品感到不满意,应主动将其放回原货架区,不能随意放置。贵重商品应轻拿轻放。

  (3)超市内的商品不能随意品尝、试用。

  (4)付账时要自觉排队。

  (5)对售货员的热情服务要表示感谢。

  (6)所有商品都要付账,不“顺手牵羊”,占小便宜。

  四、赛场礼仪

  (1)文明观看。有秩序地进场和退场,比赛精彩处要热烈鼓掌,不喝倒彩,不向赛场内投掷物品,离场时主动清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乱扔垃圾。

  (2)文明参赛。遵守比赛规则,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尊重竞争对手,不故意伤害对方,对对方的冒犯要克制。如果认为裁判有问题,要按照程序向有关人员提出。

  (3)文明裁判。要公平、公正。

  五、网络礼仪

  (1)认真学习网上知识,不浏览不良网站和信息。

  (2)与网友进行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4)上网时间要控制,不沉溺虚拟时空。

  (5)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假日旅游礼仪

  (1)文明行路。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信号指挥。要走人行道,不跨越交通隔离护栏,不抢行机动车道,不三五成群并排行走,在行人拥挤的路段,不追跑打闹,横冲直撞。

  (2)文明乘坐。主动配合乘务人员维护公共秩序,要按顺序、慢步轻声地登车、登机或上船,扶老携幼,不抢占座位,不大声喧哗。

  (3)文明观光。在旅游景区,要讲究社会公德,不乱丢垃圾,要举止文明,要使用礼貌语言,要爱护公物,特别要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不乱刻乱画。

  (4)文明住宿。

  小学生公共场所礼仪三字歌

  行路上,整衣装;守规则,要礼让。遇师长,要行礼;遇友朋,要致意。

  路上行,讲卫生;骑车时,守规定。不横骑,不逆行;勿带人,勿强行。

  乘公交,守秩序;依次上,不拥挤。让老弱,助残疾;懂谅解,不斗气。

  去购物,礼节祥;有秩序,慎取放。医院里,有规矩;要安静,讲顺序。

  去看病,能配合;探病人,择时机。轻脚步,勿扰人;多安慰,悦心情。

  做观众,讲文明;帽要脱,坐要稳。口无声,手无扔;好举止,利视听。

  对演员,要尊重;善理解,不起哄。图书馆,要肃静;声要低,走要轻。

  借图书,要爱护;阅览毕,归原处。观展品,要谨慎;勿触摸,勿挡人。

  去旅游,长见识;乘车船,守秩序。坐立行,利人行;礼外宾,展新风。

  乱刻画,失德行;玩不忘,护环境。我祖国,在发展;我少年,重任担。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做四有,明志向;新一代,在成长。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2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范本4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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