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本部门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核算、购置、保管、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嘉兴市旅游委员会资产管理制度。
1、本部门资产包括嘉兴市旅游委员会和嘉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受托代理资产。
2、按照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本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3、本部门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按规定分设出纳和会计岗位,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5、资产购置:本部门资产购置以履行职能和促进旅游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购置资产功能与职能相匹配,不购置与履职无关的资产。资产购置计划与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同时申报,各类资产购置数量、品牌、价格上限、购置渠道等,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每年核定标准和政府集中采购文件要求办理。
6、资产保管: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流动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的保管和清查,固定资产保管分工负责,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财务、档案、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由负责财务、档案和保密工作的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按照严格执行接触限制和使用审批相关规定。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和每年一次定期清查制度,落实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7、资产使用:各类资产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流动资产使用管理方面,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市财政局规定的不同资产配置和使用年限要求,资产使用人为使用管理责任人;在受托代理资产使用管理方面,除每年预留改制企业退休职工需按月缴纳的费用和慰问体检等基本福利费用外,其余资金按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要求,对于实有账户余额中未来一年内未列入使用计划的资金,按照财政规定程序,通过内部询价方式选定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利息收入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
8、资产核算与处置:建立资产台账,财务会计人员负责定期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和盘点,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到期破损应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报废、账务处理、清点和交还市财政资产回收管理局等相关手续。
9、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一律不外租、不外借、不对外投资,仅限于内部人员办公使用。
10、落实资产信息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各年度工作部署,按时完成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等相关工作,做好资产的动态管理。
11、法律责任:本部门资产管理中,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09-06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2)10-0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析报告09-05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析报告09-16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12-01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12-08
资产管理制度02-15
资产管理制度10-18
资产管理制度10-02
资产的管理制度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