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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
一、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原则。原则上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接待,严格按派出单位发出公函确定的事项,协助安排相关接待工作,并由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2、事前审批原则。收到来宾单位公函安排接待,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前按程序报批,没有公函及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3、勤俭节约原则。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周到、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接待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4、接待清单原则。接待清单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住宿费,本单位可协调安排,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及处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余来宾安排普通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由来宾自理。
2、工作餐标准。在县城的',就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食堂,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家常菜品,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在乡镇的就餐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县城的标准,均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住宿费用中含早餐的不再安排早餐,没含早餐的安排标准不超过20元/人。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用餐标准执行县上统一标准。所有来客均不安排娱乐活动和本地的宣传品。工作餐安排一次,其余的,由来宾支付餐费。
3、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我局协助安排。确因需要我局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处级以上领导来南调研和检查工作,原则上请县分管领导陪同。
三、接待审批程序
1、由局办公室填写《县档案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内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进行接待。
2、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标准先进行接待,事后按程序在一周内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管理要求
1、局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
2、实行按次结账,不得签单。原则上用公务卡结清当次公务接待费用,如发生在不具备使用公务卡消费场所的消费,实行现金结付。
3、及时报销接待费用。在发生公务接待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三单合一”制度,即:税务发票、接待公函、接待清单,并推行公务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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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以下简称“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接待工作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周到、节约、廉洁。
(二)接待工作应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有关局领导和安排有关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做好对口接待。
二、接待的范围及类级
国家xx部、各省(市)xx厅(局)领导按一类规格接待;各省(市)xx厅(局)处室领导、各省(市)的.地市xx局领导原则按二类规格接待;各省(市)地市xx局部门领导以下的按三类规格接待;各省(市)其他部门及本市有关部门领导的接待规格视情况而定。
三、接待的管理与审批
(一)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科室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二)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科室应事先征得局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三)因工作需要,接待市内有关部门的,由相关科室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四)局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五)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局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六)局机关接待客人的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用餐,需安排在其他饭店用餐的,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七)办公室应做好各项接待的登记工作,包括时间、接待领导(科室)、安排人、经办人、陪同人和被接待单位,以备核查。在非定点饭店接待的,应填写《珠海市xx局接待安排表》,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费开支和接待标准
(一)接待应坚持节约的原则。住宿费原则上由客人自理,个别需要包住宿费的客人,须经局领导批准。
接待客人的陪餐人数,应本着需要的原则由办公室协调安排,无关人员不安排陪餐。
(二)接待标准由办公室视情况灵活掌握,按不同规格区别对待,做到既大方得体,又节省开支。
(三)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健康中心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五、接待费的报销
(一)接待费实行局长一支笔签报制度。
1、在定点饭店接待的,由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名确认,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发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在定点饭店外接待的餐单,须凭《珠海市xx局接待安排表》,由经办人签名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未经办公室安排的接待,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珠海市xx局接待安排表》;
2.接待工作流程及接待费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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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县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学校、深入老师、深入学生或学生家庭,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或内部食堂。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一单三签”(经办人、分管业务副职、分管财务副职)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食堂的成本,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招待费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数。
第十三条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局计财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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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档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接待范围
1、国家、省档案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其他地市来我局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
2、与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市直部门、区县和乡镇的领导。
3、经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其他客人。
三、接待程序
1、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各位局领导和各科室接到来客通知后,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2、办公室要根据来客情况,提出接待标准、陪餐人员等建议,经局长同意后,由经办人负责到指定宾馆联系办理,按标准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接待标准
1、宴请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就餐标准由陪餐人员按每个季节的一般就餐标准灵活掌握安排。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局领导和科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
2、陪餐人数: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指派,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3、住宿:地厅级以上领导一般安排套间,县处级领导一般安排标准间,其他客人一般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
五、接待要求
1、对接待范围内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习惯,根据其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选料要鲜活、注意营养,确保安全卫生,突出地方风味,原则上只用本地茶水、酒和饮料。
2、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要妥善安排好接待任务,从大处着想,从小事着手,确保接待工作不出纰漏,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执行同城不吃请的规定,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3、符合接待规定的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宾馆食宿,市委、市政府另有接待标准的除外。接待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员要当场核清餐单费用并签字,由办公室定期与宾馆结算。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其他地方接待客人,无《接待批办单》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六、接待经费的管理
接待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单立科目,单独记账。财务人员将每季度向局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年底向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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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领导、兄弟学校领导和教师、友好协作单位领导,以及学校特邀专家、学者等。
二、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必须以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以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
2、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校内各部门须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1)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主要领导来我校视察、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我校主要领导或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或陪同。
(2)上级部门、兄弟学校副职领导来我校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我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并协调安排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
(3)上级部门、兄弟学校下属部门负责人到我校调研、交流,由我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4)需要学校领导参与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部门应提前与学校党政办公室联系,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安排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5)对于重要的问交流活动,有关接待部门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三、接待标准:
1、餐饮
(1)餐饮标准:例行公事的一般工作人员,招待标准为1015元/人(含酒水);一般性业务往来,每餐招待标准为25元35元/人(含酒水);贵宾或省、市重点项目专家每餐招待标准为40元/人(不含酒水)。早餐一般每人35元,一般按下限执行。工作日中餐不用酒,一般情况下晚餐也不安排用酒,特殊情况需用酒由校长审批,党政办公室安排按标准用酒,每餐不超过2瓶。
(2)来客一般均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特殊情况时可安排在校外就餐,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学校食堂要加强管理,按规定标准优惠,搞好优质服务。
(3)客人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份餐。根据需要,每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次,餐饮费用不超过下限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份餐,接待部门可安排12名人员陪餐。学校名义的宴请,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4)陪餐人员餐饮标准与届时接待的客人标准等同。在客人就餐时,确因工作、服务需要不得离开工作的人员,可安排临时工作餐。其标准为校内每人每天25元,校外每人每天35元。
2、用烟
一般情况下来客招待不用烟,学校重活动需用烟由校长批准,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定标准招待。
3、住宿
(1)学校一般不负担来客的住宿费。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主动助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学校特邀而需负担住宿费的客人,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安排。
4、交通
(1)来校客人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
(2)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一般不负担来校客人的观光旅游费用。
5、娱乐活动
不为来校客人举行专场舞会,不准用公款包租歌厅、舞厅和从事卡拉OK高消费等休闲娱乐活动。
6、礼品赠送
原则上不向客人赠送礼品。对特殊客人需要赠送者,由校长审定赠送对象及标准,安排党政办公室或后勤服务科落实。一般赠送宣传学校的纪念品,或适量的'土特产。
四、接待审批:
1、为有效控制经费费开支,贯彻公开、节俭的原则,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接待部门事先要认真填写“客餐审批单”,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校目的、任务和时间、接待费数额填写清楚。专题业务会议或型活动要事先定好接待计划请示。
2、凡以学校名义接待客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
3、以部门名义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填写“客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转党政办公室安排落实。承办专题会议或型活动的接待计划和特殊原因需超标安排者,需呈报校长批准。
4、党政办公室为我校公务活动接待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凡申请使用学校经费接待客人而又被批准者,应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地点就餐、住宿。具体接待工作仍由该接待部门负责。
5、学校内部上下级之间及各部门之间,不得借任何名义用公款进行互相宴请。
五、经费结算:
1、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由接待部门持就餐收据和“客餐审批单”到总务科结算报销。对未有“客餐审批单”以及审批计划外部分不予报销。
2、就餐收据的审签手续同于“客餐审批单”的审批手续。
六、其他:
1、各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循接待原则,认真做好上级领导等客人来校接待服务工作。
2、学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原则上每期向校长报告一次。对巧立名目、擅自利用公款吃喝的部门及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和经济处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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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坚持勤俭节约,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现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餐票结算、接待报销公示等制度,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二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因公来我局的上级厅局领导及各处室工作人员、外省市对口业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为接待范围,被接待单位应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凡需接待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同意方可接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接待。
第五条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用餐,不得超标准,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
第八条接待经费报销凭据必须齐全,实行公务卡支付和实行“一票四单会签”制度,凭正式发票、刷卡凭证、《公务接待审批单》、被接待对象单位公务活动公函或电话通知单、接待费用结算清单,经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审核人要严格把关,凡超出审批标准和接待范围的接待费一律不得报销。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局属各单位公务接待参照此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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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处的公务接待工作,结合管理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接待工作要秉持“崇尚节俭”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分线负责”。办公室负责全处的接待工作,各职能科室负责对口业务单位的接待工作。
二、接待范围
为上级部门、外省市及处所属各单位来处的公务人员。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来客时,由各业务科室依据来客对象及来客人数填写用餐联系单(或oa报请),需明确就餐地点(快餐、小餐厅及饭店)。
2、审核:办公室经办人员依据用餐联系单申请(或oa申请),确定相应的用餐标准,并在填阅办理看法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3、审批:一般性快餐支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如需在管理处小餐厅或饭店支配用餐的,需经分管主任批阅同意后再支配。如遇重大活动或专项接待活动的,需同时提交具体的活动方案,并报请管理处主任批阅同意再行支配。
会议接待也按此程序进行,负责接待的业务部门应事先提出初步的接待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如遇紧急或临时性的接待工作来不及走审批流程的.,可事先电话请示后补办申请手续。
四、接待标准
1、用餐标准:来客接待原则上支配快餐;外单位来客,可支配管理处小餐厅或在四周的饭店就餐。
2、住宿标准:来客需要支配住宿时,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预定(费用一般由来客支付)。
五、其他
1、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各管理所可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参照上述规定,制订相应的公务接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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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现根据区教育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范围:
1、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学校负责接待部门,一般为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
3、学校公务接待,一般指来校进行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研究等公务性活动。
二、部门职责:
1、“一室两处”诗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全面负责学校层面的各项接待任务。
2、工会组织、学校队部需要公务接待的,则由“一室两处”决定负责部门落实接待任务。
三、接待地点:
学校公务接待选择的地点,一般为周边地区餐饮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而要另行安排的`,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并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如需住宿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接待流程:
1、公务接待审批。明确公务接待任务后,一般先行填写“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审批表”,注明接待对象信息、人数、事由、停留时间、出席领导等,如需用车、住宿、赠送礼品的,应附详细接待方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审核接待标准后进行备案。接待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先安排公务接待,然后补办有关手续。
2、落实接待任务。公务接待工作经审批同意后,则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接待用餐地点、住宿预定、用车安排等具体事宜,一般由学校总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落实。
3、接待费用结算。公务接待用餐、住宿、用车等费用,由接待工作负责人签单,报学校负责人签收后,送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凡未办手续或经分管领导批准,而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报销。
4、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实施定期汇报制度,接待情况由学校“两处”负责统计,每学期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接待标准:
1、学校公务接待一般以工作餐为标准,每人每餐30元以内;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出面接待的,一般控制在每人每餐60元以内(不含酒水饮料);学校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一般控制在每人每餐100元以内(不含酒水饮料);由上级交办的重要接待活动,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增加用餐标准。
2、对外省市有关单位派往学校学习考察的人员,其食宿费、用车费、通信费、考察费原则上由派单位自理。国内对口支援的交流单位、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公务接待任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对等接待方式进行办理。
3、公务接待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借接待之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等。
六、其他: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对违本办法规定之事项所产生的各种接待费用,由接待者自行支付。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发布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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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1、公务接待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求报告等公务活动的范围。
2、接待对象主要包括省、市、县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周边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领导;经局领导同意接待的来宾。
3、本县城机关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等不属于公务接待的范围,严禁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三、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分局有接待任务时,应会同办公室填报《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局领导审批。
2、事前来不及填报审批的,应征得局领导同意,并在接待后2天内补签审批单。
四、接待标准:
1、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严控接待标准,厉行勤俭节约;集约、合理使用车型。
2、公务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处接待用餐。
3、一般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的商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超过10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
4、公务接待应当供应本县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菜肴。省内接待,不准供配各类烟酒;省外接待,中午不准供配各类烟酒,晚上工作餐不准供配香烟和高档酒水。
5、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出差人员回本单位报销;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6、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报销办法
接待费用应及时核报,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规范的财务票据、消费明细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未经审批或单据不全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拒报。
本制度未尽之处,按照县委办〔〕59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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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制度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财行〔2014〕28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其它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我局考察调研、联系业务、洽谈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招商引资活动开展的参观学习、项目洽谈、协调推进等必要的公务接待。
(四)对口精准扶贫联系村(社)来我局汇报衔接扶贫工作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先审(申报)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二)符合第二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承办股室拟定《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四条严格公务接待用餐
(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就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原则上不安排酒水。具体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不超过5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不超过40元/餐·人;工作餐不超过30元/餐·人。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局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股室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接待费当月结清,严禁跨月报销。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按照“热情、节俭、规范、严格”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开支范围
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达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茶叶、香烟、礼品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一)接待费报销严格实行“三单”(原始正规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方案、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派餐单等附件)审核入账制度,“三单”是财务报销的必备凭证并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不符合上述公务接待管理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二)公务接待费支付实行单位转帐支付或公务卡支付两种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三)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须如实填写“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同时,接待清单须附经签批的接待方案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
(四)我局实际发生的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款中列支,确保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
(一)严格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务接待费预决算,并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二)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公开栏,定期公开公务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清单明确的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费用等详细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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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政府和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水利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兄弟省、市水利系统到我站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省水利厅委托我站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六)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机关各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站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通知办公室。
(二)对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按实际列支。
(二)来站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省、市水利系统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就餐视情按每人每餐50~100元标准。
(三)来站进行公务活动的县局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的人员就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
(四)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委托我局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餐100元标准。
(五)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或代金券)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接待过程中需要赠送礼品、纪念品的,一律提前报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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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xx]28号),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处室(或单位)将接待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按照“三个不接待”的原则,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务活动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接待”,严格规范接待行为,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由局办公室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一)公务招待管理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上级领导部门、外地民政部门以及综合性会议的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口处室参与;其它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处室对口具体承办。
(二)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地点和标准。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审批地点和标准安排用餐。在审批地点外安排用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审批金额的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严格执行接待预算制度。各处室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制度,严禁无单自行接待或先接待后补单的行为,凡未按程序审批的接待,一律视为私人行为,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接待标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二)接待出行: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接待用餐: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接待标准每人原则上为70元。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用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所有接待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经费预算审批制度,按照“申请,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的程序,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
接待工作报批程序:
(一)各处室需安排公务招待,必须先到办公室领取《福州市民政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并需经处室负责人签名同意;
(二)各处室填好审批单后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局办公室及计财处签署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四)承办处室持审批单到指定就餐地点按标准进行安排。
四、公示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应在一周内如实填写接待结算清单及公示单,结算和公示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办公室审核后再按财务程序核报。
局计财处按季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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