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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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和《郸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郸政【200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成立中小学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体局后勤基建股,为全县教育系统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县教育系统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增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参与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采购计划初审及基建竣工审计等。
第六条 各学校要成立相应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各中心校(一体化学校)、局属各学校(民办学校)要配备一名具有一定微机操作能力的专职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对本校及所属学校的资产进行全方位管理。所属学校要设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各类固定资产。资产管理是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登记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卡片,保证账实、账卡、手工数据与电子数据一致;
(三)办理国有资产增置、验收、报废等手续;
(四)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在离岗前应办好账目、实物等交接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要按照《郸城县中小学经费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存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执行上述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二类:(1)土地(2)房屋构筑物(3)通用设备(4)专用设备(5)交通运输设备(6)电气设备(7)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8)仪器仪表及其他(9)文艺体育设备(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1)家具用具及其它类(12)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学校在总账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部门管理员、总管理员和会计分权限管理的体制。
(三)部门管理员主要负责填单(包括验收单、变动单、处置单、经转非、非转经登记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总管理员负责审核单据,设置清查任务并协助部门管理员进行清查,数据的备份、上报,各种固定资产账簿、报表的打印等,不保管具体实物。会计主要负责对总管理员提交的单据进行复核并记账。
(四)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季度清查一次,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帐卡相符。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到责任到人,重要的仪器和设备要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护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中小学校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将纳入教体局经常性督查内容,列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按照“勤俭办教育”的方针,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般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购置计划,经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在三月底前报教育体育局集中申报,由财政部门统一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设备,必须由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会审会签字,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数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实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经清查盘点,清理出的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资产处置应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上报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
第二十条 单位报损、报废房屋、机动车辆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资产,应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小组提出的书面鉴定意见,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购置以及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置、调帐、备案。
(一)申报
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公示后,形成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后附《郸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教育体育局核批,或教育体育局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资部门审核。
(二)审核
教育体育局和县国资部门收到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后,安排专人实地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查看核实,对资产的产权、账务登记、使用状况、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的报告意见、处置方式等进行调查落实,确定是否审批。
(三)审批
县国资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对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资产处置申请单位。
(四)处理
单位接到县国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按照规定对核销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处置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调帐
单位根据内部意见或上级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六)备案
属于单位权限内批准自行核销的资产,于核销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及帐务处理结果、处置收入复印件等报教育体育局备案。
申请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待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
4、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和帐务处理、国有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收 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对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成的资产收益要应收尽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特别是各单位利用本单位公共资产(含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承包等,必须收取合理费用,并按期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单位不得擅自占有、瞒报漏报、坐收坐支。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对单位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作出贡献的管理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严重失职、在处置过程中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所属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所属中小学凡依法取得,财政拨款,国家物资投入,资产经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一切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按照本规定,对所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
第六条 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投资(包括利用无形资产)需报教体局审批。固定资产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我局纳入此类标准管理的有课桌凳、办公桌椅、图书、仪器及电教设备。
第八条 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学校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流动资产增减变更登记清册。
第九条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按资产性质一般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并附设“土地类”。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及不够固定资产单价起价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状的资产。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中小学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誉、由单位组织获得的师生荣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适时建立完整的无形资产档案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形成的各类产权仍属国有。
第十三条 学校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范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一)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不论其资产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须对资产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对大型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要逐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做到物物上帐,物帐相符。
(二)资产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度。学校必须设有国有资产专职或兼职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人员调动要进行资产清理。
(三)学校要建立资产购置、入库、领用、保管制度。
(四)学校要建立资产的使用维修制度。
(五)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审批制度。
(六)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损坏、损失的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所占用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参股、联营、承包经营、出租固定资产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教体局。审批转入经营的资产数额,并办理授权占有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用于经营的资产必须保持国有性质,不得转为集体或帐外资产。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实现增值。经营性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严格按财政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属县教体局。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指资产的报损、调拨和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房屋、土地、车辆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5000元以下由县教体局审批,年终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由县教体局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县教体局备案。对一些单价较小,但批量大的资产处置以其原值总额计算,按上述权限审批。
(三)资产报废、报损,由占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报废、报损审批表及三结合小组的技术鉴定报告,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改变隶属关系及合并、撤销,其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学校改变隶属关系的,其占用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学校合并属同一预算级次,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实行无偿调拨,否则实行有偿调拨。
(三)学校撤销,其占用资产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清算小组对资产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占用的闲置资产,要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调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不提倡对外捐赠、扶贫。如确因社会工作需要,资产对外捐赠、扶贫,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涉及联建、拆迁改造等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转移和灭失,应由占用人提出意见,报教体局批准后实施,并同时登记资产变更帐务。资产残值上解县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购价内。
(二)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房屋、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计价,局部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四)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取得第二十三条所列固定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应在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帐册的同时,在会计处计入固定资产基金之中,保持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并明确使用人使用、维护该资产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超过半年以上由个人领用的,应办理借用或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占用的大型资产变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的年报每年年底向县教体局报出。将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册。固定资产管理帐务,报表实行计算机管理。
年报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及时汇报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教体局对学校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有责任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体局对资产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是否建立了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学校对占用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控购手续。
(三)各类资产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报表是否及时报送。
(四)学校占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有无被侵蚀流失现象。
(五)学校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应评估的资产是否立项评估,使用效益状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爱护国家财产,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校园,将给于通报批评,缓拨或停拨相应经费,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对因渎职,失职而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教体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或岗位责任追究。对于资产长期被个人占用不还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条例要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所得款项收缴县教体局,并酌情停拨相应经费,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台县全县中小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高台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届时根据时行政策规定,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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