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22 11:41: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范本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文化广场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范本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1

  为了增强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文体娱乐活动,营造一个干净、优美、舒适的文化广场,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准攀爬、摇晃树木,不准折枝摘花、破坏绿化。

  二、不准乱搭乱建,不准乱贴乱画,不准乱堆放杂物。

  三、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严禁放养禽畜,如有违者,禽畜一经抓到,既不放还,并对违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准在广场内骑自行车、玩滑轮、滑板以及嬉戏、打闹等。午休时间不准在广场内喧哗。

  六、家长要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破坏各种公共设施以及花草树木。

  七、大卡车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以上制度如有违反,对违反者或责任人酌情罚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互相监督。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2

  为做好魏桥创业文化广场整体管理,营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休闲环境,特规定如下:

  一、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清洁,服从广场的管理。

  二、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纪念馆隔离区域。

  三、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广场。参观车辆一律停放在广场门口。

  四、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五、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品等进入广场。

  六、禁止在喷泉池边沿站立或行走,不得进入喷泉池、人工湖及纪念馆两侧水域,严禁在人工湖涉水、捞鱼。

  七、禁止在游廊、追思园等处建筑物上涂写、刻画,不得践踏草坪,不得毁坏绿化植物。

  八、禁止攀爬和挪动体育设施,进入塑胶跑道必须穿软底鞋,严禁穿高跟鞋、带钉鞋者入场活动。

  九、广场自20xx年6月1日对外开放。每日开放时间:早4点至24点。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广场设施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城市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广场管理处的指导。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第七条城市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城市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维修。城市广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八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杂耍、卖艺;

  (三)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五)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五)盗窃、损毁或拆迁封闭市政、绿化、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和谐。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广场鸽;

  (五)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其他影响广场容貌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向城市广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等;

  (二)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城市广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经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造成广场鸽受伤或死亡的,赔偿损失,每只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暂扣物品的处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颁布的《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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