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篇1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篇2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迅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以确保工作的依法、规范性。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衔接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要形成制度,并进行总结完善。
三、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到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等情形,要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六、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七、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制度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填写档案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八、监督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社区矫正组织积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考核奖惩制度。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矫正对象考核制度,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矫正对象的奖励有:表扬、物质奖励、减刑。对矫正对象的惩罚有: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消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矫正机构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5、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
规范矫正工作环节制度
1、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矫正对象时,要做好与审判、监狱、公安等机关的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矫正对象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
2、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察,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程序,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教育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方案。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5、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6、解除制度。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除矫正;重新违法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依法办理;矫正对象死亡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7、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行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正式档案,一人一档;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矫正对象副档,一人一档。档案内容要翔实、全面,符合要求。档案管理要规范,使用得当。
8、监护制度。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居(村)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制度
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纪律、请示报告制度、人员培训规划、信息管理制度等。
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上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制度和矫正工作制度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
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 申诉 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及公益活动,服从安排,遵守纪律;
4、定期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可委托亲属或协助帮助责任人以书面形式代为汇报;
5、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6、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7、遵守会客的规定;
8、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②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司法行政
机关,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③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并经批准。
注:此《规范》在社区矫正宣告时发给社区矫正对象
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1、班玛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衡山县司法局,日常工作由社区矫正股负责,社区矫正股未设立前,由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矫正。
2、对相关部门送交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及时接受,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矫正对象系未成年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
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要求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对其进行日常性监督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
3、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提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
4、对社区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私自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或者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应及时报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通报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还需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5、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相关部门书面通报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并督促其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日常管理规定
1、司法所负责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2、司法所安排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安全教育,并对志愿者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后,由司法所对其工作内容和服务时间予以认定并记录。
4、司法所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总结,探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激励工作热心和责任心,强调职业守则。
5、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不适予继续担任志愿者的,司法所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并及时通知其所协助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6、对取消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身份的人员名单,司法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和以下工作纪律:
(1)遵守司法所有关工作要求。
(2)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3)不准泄露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和工作秘密。
(4)不准歧视社区服刑人员和侮辱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
(5)不准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的吃请和收受利益。
(6)不准包庇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奖励制度
1、司法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物质奖励。
2、奖励主要依据是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间,并结合其工作态度和效果、矫正对象的反馈意见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评。
3、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志愿者成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上报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根据各司法所推荐的优秀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评选“县优秀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并通报相关单位。
班玛县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一、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部署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事项。遇重大事项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其内容是: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例会每月召开1次例会。研究在本乡镇范围内研究贯彻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部署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事项。遇重大问题应在20小时内及时向区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班玛县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批复。凡请示报告事项和上级批复均要登记备案,存入档案,以便查阅。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司法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有所突破的事项;
2.在工作中出现《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及其配套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
3.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
4.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的;
5.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执法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6.涉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及外界参观等事项;
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请示报告的方法
1.电话报告。对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矫正工作人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生其它重大紧急情况的,可先行用电话报区司局,并于电话报告后l 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
2.书面请示报告。第3、6项所列的社区矫正的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之前行文报区司法局批准,区司法局在活动开展前两个工作日上报市司法局。
责任追究
1.凡不经请示,擅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及其配套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2.对矫正对象中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班玛县社区矫正工作建档统计制度
一、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统计报表及统计数据后应及时汇总、统计、整理。应于每月25日前向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保证真实准确。填写报表字迹清楚、用钢笔或炭素笔逐项填写,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三、各乡镇司法所应于每月23日前把当月的`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按时、准确统计后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包括矫正对象档案和工作档案,统一使用A4纸,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司法所指定专人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只擅自不得查阅,不得复印档案,不得私自将档案转借他人,档案查阅完毕应及时归还,不得丢失或外传。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县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作如下要求:
一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二 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五)社区矫正对象思维、活动情况月汇报(按时间顺序);
(六)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八)矫正方案;
(九)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十一)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三)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十五)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六)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三 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四 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五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六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七 矫正对象档案需要输入计算机的,在输入计算机后应及时断开网络,非有必要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移动信息管理平台由专人负责信息维护,所输信息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非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也不得向外界随意公布。
八 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70克A4纸。
九 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移交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社区矫正工作学习培训制度
学习培训采取以会代训、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培训的方法进行,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道德及行为规范、工作方式方法、工作经验等。
1.司法所、社区不定期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培训信息。
2.区司法局与区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根据劳动部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组织辖区内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
3.司法所对辖区内参加过技能培训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作为就业推荐备份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自觉接受人民检察机关、纪委监察部门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
社区矫正工作考核评比制度
1.司法所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计分考核,并将得分情况告知矫正对象。
2.司法所每季度组织矫正对象、监督人、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进行一次季度测评,测评结果记录在案。
3.司法所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计分考核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篇3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总揽社区矫正工作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南岸区社区矫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矫委会)是区委、区政府、市社区矫正委员会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区矫委会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区矫委会设主任一人,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一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四人,由区委办副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委员若干,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第四条区矫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矫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第五条区矫委会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完成区矫委会赋予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区矫委会报告本单位、本领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重要情况。区矫委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与区矫委会办公室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六条区矫委会认真落实市矫委会工作安排和指导,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国家有关部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与安排;
(二)认真落实市矫委会制定的各类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制度;
(三)协调、解决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依法依规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机制。
(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区矫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矫委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称区矫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审议、部署、协调全区社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
区矫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研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普遍性、综合性等有关问题和案(事)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重点研究社区矫正专项性工作。
第八条区矫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的要求以及委员提议,制定会议议题建议方案,按照程序报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区矫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当提前征求矫委会全体成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应当在矫委会会议上进行说明。专题会议可以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区矫委会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报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由矫委会办公室负责印刷和发送,一般在矫委会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单位。
第十一条区矫委会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相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矫委会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区矫委会会议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参会人员发言。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综合参会人员所提意见确定议题审议结果。
第十三条区矫委会会议由矫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抄送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根据需要印发各镇、街矫委会。
四、调研、督查、督办、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区矫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相关重要事项,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区矫委会根据办公室或者成员单位提议,报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情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开展督查。
第十六条区矫委会办公室对区矫委会决策部署和安排办理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区矫委会可组成督导组,对相关工作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七条区矫委会成员单位每年一次向区矫委会书面报告依法履职情况、区矫委会决策部署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区矫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于1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书面报区矫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下次矫委会全体会议上调整。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各镇、街矫委会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篇4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以内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及时研判处理。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二、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注重社会效应。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统计制度
1、司法所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度审签报告。
3、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走访谈话制度
1、司法所坚持个别谈话制度。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谈话一次,并作好谈话记录。
2、日常谈话以走访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接受谈话。
3、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1)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2)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或家庭出现较大变故时;(3)社区矫正对象因违规受到处理时;(4)社区经排查被确认为重点管理对象时;(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被宣布解矫时。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社区,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实际表现情况,注意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违法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变更事项;
2、不准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
3、不准徇私枉法办理调查评估案件;
4、不准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友的财物和宴请;
5、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6、不准隐瞒不报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要事件。
六、工作责任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
4、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报县司法局党组研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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