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3 09:37:30 夏杰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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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2024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6篇)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2号)、建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车改办〔20xx〕3号)及建宁县车改工作有关政策解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开展公务活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给有工作需要的正职领导配备非专车的办公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配备更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办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应当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码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xx〕131号)和三明市要求使用专用号牌号段。

  2、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记录运行轨迹,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可追溯。

  3、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4、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5、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6、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用公务用车。

  7、公务用车原则上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除驾驶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8、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证、执照不符的车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9、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码,严禁违规使用警用车牌号段和警灯警报器。

  10、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1、党政办统一印制《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用车人根据出车任务提前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认真登记好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人员、时间、事由、去向等信息,并报党政办审批。

  2、未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原则上不予派车。

  3、处理应急、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派车未能及时填写《均口镇一般公务用车派车审批表》的,申请人必须在处理相关公务活动后半天内补齐相关派车手续,否则今后不予派车。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需经因公申请该车的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向党政办报备,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镇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规搞变相使用公务用车,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私驾公务用车。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党政办工作人员统一登记调度、合理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登记车辆安排情况。使用公务用车需满足以下其中情形:

  1、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

  2、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3、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

  4、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5、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6、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7、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遇重大会议活动或特殊情况时,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调度安排,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调配车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综合执法、纪检监察业务等应急公务。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外调车辆管理

  外调车辆是指在机关全部公务用车已派出或车辆无法满足公务需求的时候,因公务需要急需安排用车的情况。为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外调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调车辆的,需向分管领导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外调车辆,租车费用据实报销。

  2、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纪检监察业务执行、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非上班时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党政办。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报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财务审批手续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自管车辆运行费用。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均口镇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我镇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第十九条:驾驶员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驾驶人员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本单位。不出车时必须在政府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8、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应定期公示公务用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镇纪委应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或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办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镇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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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务车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维修、加油、统一派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不做机关干部上下班用途。

  第三条:本镇工作人员出机关办理公务,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派车,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出车。

  第四条:出车范围在本镇范围内的,由镇党政办统一派车;出车范围超出本镇范围的,必须视情况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条: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即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公车违规使用,严禁公车违规占用,严禁公车酒后驾驶。

  第六条:严格执行出车审批制度,出车前填写审批单,说明出车时间、地点、用途,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七条: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

  第八条:办公室分管领导在公务用车安排时,必须科学调配,合理安排。

  第九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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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的使用调派

  (一)职工上下班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否则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属县内和镇内用车的,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由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到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三)各办公室确须到县上报送资料的,各经办人员先告知党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向镇长请示同意后,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点左右调度车辆统一送资料;确因时间紧急要立即上报的资料,经报告镇长后,由镇长告知党政办主任安排车辆。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况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因工作确需要另外租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安排党政办统一派车。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六)车辆驾驶员随时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工作日原则上应保持一名驾驶员在镇政府待命;驾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给予警告,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解聘处理。

  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加油

  (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

  镇机关车辆所有品种保险须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购买。

  (二)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1、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随时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需要维修及零配件更换,由驾驶员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经党政办主任会同定点维修厂家核定,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家维修。

  3、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应出具《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填写《阳春镇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审核。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一般每季度结算一次,采用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因本地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确需送外地或本县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公务车辆以及车辆外出时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检修,在送厂检修期间,驾驶员要到场把好质量关。

  (三)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1、镇机关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次加油要如实填写登记卡并签字。

  2、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加油的,事后应经用车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3、党政办负责车辆用油登记、审核等管理,并每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单车核算,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方可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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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使用

  1、本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出车单,通知出车。

  2、领导和各科室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办公室。

  3、优先保证镇领导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凭出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出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5、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遇有特殊情况办理私事需要公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计算,一律交本局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相应的收据备查。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出车单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报销过洞费、过桥费和公里补贴。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禁止公车上私户。

  5、禁止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本单位公用小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8、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的不得将本单位的车辆带入新调入的单位或继续驾驶。

  9、私自驾车的交通事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驾车造成公车被盗的,按该车价格由本人赔偿。

  10、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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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办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人员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大院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节假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6、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人员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违规公车私用时若受到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责任者负担。

  四、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驾驶员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镇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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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加强我镇的车辆管理,严格车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统一调度: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镇域内使用由分管领导签批,出镇使用由主要领导签批。

  (二)使用前登记: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申报审核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车辆出镇使用的一律通过公车管理平台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派车;车辆在镇域范围内使用前需先填写相关用车登记表,存档备查。

  (三)严格使用:

  1、严禁违规驾驶公车。不准用公款或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车。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驾驶人员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到驾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

  2、严禁公车私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办理私事;严禁使用公车参与正常公务以外的旅游宴请、休闲度假等活动;严禁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喜庆、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四)定点停放:非公务期间,公车必须实行定点停放,不准私自用车。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并说明原因,同时,驾驶员做好出车记录。

  二、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在行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发现故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理。

  (二)各专职驾驶员应驾驶镇里指定车辆,未经许可不可将车借与他人,未经批准也不可与其它驾驶员交换驾驶车辆。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上班时间不出车,必须在办公室等候工作,临时因私外出应口头请假。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需在定点厂修理和保养。

  三、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到党政办填报修理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并送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随车加强对维修过程监督,并由二人以上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

  (二)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应在报告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根据就近的原则和方便实惠的原则决定维修地点,维修结算单经一人以上复核后送领导批准报销。

  (三)各驾驶员要因地制宜停放好车辆,防止被盗和意外损坏。同时做好相关行车日程记录。

  (四)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做到擦洗车,定点洗车,并由财务室统一结算。

  (五)车辆加油实行凭卡加油制度。

  四、责任追究

  (一)如发现在公务用车期间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行为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聘用驾驶员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立即解除其用工合同;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的处分参照国务院转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被查到不按规定停车的,属第一次的对聘用驾驶员扣除基本工资外2个月的补贴;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扣除2个月的考勤补贴。如一年内被查到二次以上不按规定停车的,对聘用驾驶员视情节扣除除基本工资外2—6个月的补贴。其他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扣除2—6个月的考勤补贴。

  (三)由于擅自将公务用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即: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以外,其它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7

  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车仅限于公司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鉴于车辆状况,公车原则上只限于XX市内行驶,严禁公车市外长途驾驶。

  三、各部门因公务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

  四、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六、车辆正常检修,应事先报公司领导批准。

  七、驾驶人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员工个人一般不得擅自借用公车,不得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九、公车的日常保养、修理、保险及税费办理等事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

  十、本办法由X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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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公务用车纪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徐汇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徐教(20xx)15号,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宛平中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用车使用仅限于以下公务活动:

  1、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相关公务;

  2、紧急文件资料或重要物资等运送;

  3、参加各类会议和学术交流;

  4、接待市、区和外省市人员考察调研用车;

  5、学校集体活动;

  6、接送学生校外活动用车;

  7、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学校党政领导同意。

  二、公务用车使用程序

  1、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配和安排使用。

  2、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到校办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日期、目的'地、使用人和用车事由。

  3、申请单由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总务处做好统筹安排;行政干部使用公务用车由人事处和校办审核、审批。

  4、处理紧急公务,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5、公务用车出上海市,须经区教育局审批。

  三、公务用车管理:

  1、驾驶员每次出车必须填写《宛平中学公务用车使用台账》,详细记载出车情况,出车记录是校车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油料费的依据。

  2、驾驶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严格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与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良好与行车安全。

  3、公务用车在完成出车任务后一律停在学校;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务用车应在学校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4、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列入校务公开内容,每学期定期公示。

  四、责任追究

  1、学校党政领导为公务用车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党支部和纪检组织要加强对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2、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帆务活动。

  3、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4、领导和其他个人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上下班。

  5、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活动。

  6、对违规定的行为,除个人承担用车费用外,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公务用车新政,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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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努力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大队:行政执法用车三辆

  各基层所(分局):业务用车各一辆

  二、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应急事项处理,禁止公车私用。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设置一名公车管理员。

  (三)用车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出车登记表(见附件)并指定驾驶员,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提前到位、按时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知公车管理员)。未经出车审批程序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出车登记表由公车管理员存档。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三)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点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本单位报告,经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发票、清单需驾驶员签字认可,并经本单位公车管理员核实。

  (四)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出车在外临时停车应安全停放车辆,出车返回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须经车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停放,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五)“GPS监管平台”由办公室负责申请、机关纪委(巡察办)负责监督管理,适时查询、监控行车状态(行驶区域、车速、油耗、停车地点等),并及时纠察、记录违规情况,确保车辆运行规范、安全。

  (六)所有车辆全部使用政府采购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卡、定车号加油。

  四、驾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凡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被罚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概不予报销。

  (四)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报警(交通事故122、医疗救护120)、进行应急处理(抢救伤者或撤离人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等),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车辆与驾驶人员相对固定,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六)驾驶员要注意车辆年审和保险到期时间,在到期日之前向办公室报备并办理车辆年审和保险手续。

  五、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六)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六、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0

  一、车辆使用

  1、本乡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纳入管理的车辆为桑塔纳、巡逻皮卡车、农业服务中心两辆摩托车、林业工作站一辆摩托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并登记出车情况表,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登记,办公室要时刻掌握车辆动态,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出车情况登记表上传机关群,接受大家的监督。

  2、禁止公车私用。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准用公车去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需要用公务车离开境内办事的,也需主要领导批准。

  二、乡纪委负责对公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全乡通报批评。

  三、车辆的管理

  1、驾驶人在当天工作任务完成后,车应停放在车棚或乡政府大院内,并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销号登记,禁止车钥匙在私人手中过夜包整夜。

  2、车辆不得擅自外借或无证新手驾驶,违反规定出车擅自外借或无证新手驾驶而出事故的,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和该车驾驶人各负责任50%。

  3、驾驶人应加强交规及业务知识学习,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因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文明驾驶而被罚款的,由其负责。

  四、加油管理

  因加油站不符合建设要求被查处,停止运营。我乡指定加油站改为加油站,如遇公务用车(含乡属摩托车)需要加用燃料油,经乡主要领导或指定的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乡专门负责人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同时严格按照一车一油卡进行加油。

  五、维修与保养

  为保证行车安全,驾驶人应按有关规定检查与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登记,安排专人维修,确保安全使用。一般维修点定于靓车坊。

  定点保险原则上为平安保险,上级有要求除外。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1

  一、车辆使用

  1、本中心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4、驾驶员要根据中心办公室的'安排,凭派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双休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给车辆主管保管。

  6、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中心办公室和车辆主管报告,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2

  一、车辆使用

  1、本公司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各工作人员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4、驾驶员要根据中心办公室的安排,凭派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公司领导核实里程,由公司领导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休息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休息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给车辆主管保管。

  6、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中心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报告,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全院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与调配,所有车辆只负责全院的公务用车。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油料、保险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事宜。

  三、车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与主管领导签订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必须做到入库或后院停放。

  五、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

  六、不允许公车私用。

  七、本院人员用公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向行政办公室申请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予派车。

  第二条、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油料管理

  1、全院车辆用油实施刷卡加油,行政办公室管理油卡,做好每次加油总价钱登记,并详细记录本次加油前车辆行驶里程。

  2、控制耗油量,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长途出车需在外加油,由乘车领导或同行人签字。

  二、车辆维修费管理

  1、驾驶员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应及时报告,经行政办公室检查核定后,方可去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

  2、车辆如需美容、补胎、换胎、装饰等,驾驶员应先进行询价比对,经行政办公室核定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与维修。

  第三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凡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车辆领导,不准私自了结,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者,一切损失自负。

  二、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使用公车外出旅游或进行娱乐等活动;

  2、使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宜;

  3、其它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如有违反以上条、例,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四条、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事宜。

  二、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三、驾驶员未出车时应留守单位待命。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服从管理,优质服务,做到“安全驾驶、准时出车、节约油耗、遵守纪律”。

  五、驾驶员应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洗,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六、驾驶员之间不得随意交换车辆驾驶。

  七、遵守按时打卡、良好纪律、保守机密。

  八、经鉴定由于驾驶员维护不及时,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损坏(如缺机油等造成发动机损坏)时,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由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改。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4

  一、职责划分

  1、矿车、材料车属机电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对现有的矿车、材料车进行建帐、监督、考核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平板车属综采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发放、回收和维修,并对平板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2、运输队是矿车、材料车的使用、维修和现场控管单位;要协助机电科加强对所属矿车的使用和管理,以满足我矿的生产用车需要,并负有对全矿各用车单位进行协助、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责任。

  3、调度室是生产指挥调度中心,要根据生产需要,对矿车的`使用进行合理调度和协调,确保矿车的安全合理使用。

  4、机电科负有的矿车管理责任,要不定时的对整个矿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矿车使用情况,并根据矿车使用及管理情况对上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二、管理规定

  1、新购进的矿车、材料车到货后,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矿车,不得投入使用。

  2、新购进的矿车、材料车投运前,由运输队对所属的每辆矿车进行统一编号、建卡。机电科(设备组)同时建账并将其纳入管理。

  3、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对现有矿车、材料车进行全面的清查,对无号、重号的矿车重新建卡、编号;存在缺碰头、少轮对、销子闭锁装置失效、轮对不转或转动不灵活的车辆要及时修复,确保矿车安全使用。

  4、用于矿车的联接装置(插销、连接环),必须是具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联接装置定期做探伤、拉力等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5、为保证在用矿车合理调配和使用。各单位应提前制定用车计划,经调度室审批后,由运输队按计划进行调配。少量临时用车,由各单位直接向运输区申请,并现场办理用车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5

  一、车辆管理

  车辆由镇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统一调派,确保镇班子和重要工作任务用车。

  实行专人驾驶和定点维护保养,驾驶员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

  严格控制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私驾、违规使用、违规占用以及酒后驾驶。

  二、车辆调派与使用

  职工上下班一般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

  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县内和镇内用车由分管领导向镇长提出,镇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县外办公用车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派车。

  车辆外出公务活动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凭镇办公室派车单报销过路费或其它费用。

  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

  三、费用管理

  严格控制车辆用油和维修费用,相关费用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账和使用登记表,登记燃油、维修、保险等费用以及行驶里程等,实行车辆加油单登记与里程复核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报告制,司机每次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及费用上报主要领导和财会,由专人与维修单位核准,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

  四、监督与问责

  党政办作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违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6

  车辆使用调派:车辆由乡镇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和调派。职工上下班需统一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因工作需要派车时,需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以及给有工作需要的正职领导配备的非专车办公用车。

  车辆日常管理: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和定点维护保养,严格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还需遵守公车使用规定,如严禁公车私驾、违规使用、违规占用和酒后驾驶等。

  车辆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报告制,司机每次维修前需将维修项目及费用上报主要领导和财会,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同时,严格控制车辆用油和维修费用,相关费用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车辆加油需执行“一车一卡”制度,并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账和使用登记表,登记燃油、维修、保险等费用以及行驶里程等。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需严格遵守公车使用规定,双休日及因事、因病请假时,车辆钥匙必须交镇办公室保管。在节假日、双休日确需工作用车的,需经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车。

  此外,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还强调公务出行的便捷合理、交通费用的节约可控、车辆管理的`规范透明以及监管问责的科学有效。党政办作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需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则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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