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6 19:04:49 志华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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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按本办法办理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具体采购品种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接受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第四条 设立县教体局采购办(设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其中,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由采购办会同电教馆负责办理,其他办公类用品由采购办负责办理。

  第二章 采购基本程序及采购方式

  第五条 根据局办公会议要求,批量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分别报局会计中心和电教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一般类办公用品报局采购办审核汇总,教学仪器设备报电教馆审核汇总后会同局采购办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按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其他采购方式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购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评标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购单位可派代表参与采购工作,采购办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 在采购过程中,县教体局采购办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进行详实的记录备案。同时,应当将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教体局采购办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采购办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以转包方式履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结束后,由教体局采购办、电教馆、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在合同所附《验收结算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教体局采购办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教体局采购办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验收结果与采购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教体局采购办协商后,可减价接受。

  第三章 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单位凭项目审批表、《验收结算单》、发票到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审批后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汇入采购部门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时,必须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货物发票等,经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 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 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XX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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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一、请购

  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二、审批

  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三、采购

  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四、验收

  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五、报销

  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六、领用

  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七、借用

  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每学期结束时,教职工向保管室借用的东西应全部归还,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八、维修

  1、各科室、年段(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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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我校的政府采购机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组织以校级领导为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上级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精神,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要求,我校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是,实行教育局的'集中采购和学校自行的分散采购二种。

  三、政府采购内容除每年市政府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外,还包括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集中定点加油、集中定点维修,公务用纸、印刷等。

  四、教育局的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提出采购清单,教育局委托教仪站、勤工俭学办公室集中采购实施的;分散采购是指学校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

  五、学校购置大的设备需纳入年度预算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或安排自筹资金,按预算计划组织实施。

  六、由装备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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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和采购对象

  中小学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时,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集中采购。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用品以及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

  对于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如果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如1000元以上,或者根据某些地区或学校的规定可能更高,如1万元以上),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采购计划和申请

  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实际需要,经过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这个计划需要报教育局审批,并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的学校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除非遇到突发事件或上级要求采购,否则在一年内不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需要向教育局提交《采购申请表》,并详细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信息。采购报告必须经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核。

  三、采购方式和流程

  根据采购金额的大小,学校可以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这些采购方式需要按照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学校可以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采购工作的研究、协调、统筹管理。采购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供应商库中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竞价,确定最终供应商。

  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四、监督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

  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学校或相关责任人,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规定

  学校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学校应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学校应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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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购目录和范围

  中小学政府采购通常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三个主要类别。

  货物类:可能包括教学设备、图书、办公用品、体育器材、实验器材、水暖器材、电线电料、卫生用品、理发用品、药品、茶叶、工作制服、燃料油等。

  工程类(通常指1万元以上):可能包括房屋修缮、装修工程、车辆维修、设备大修、供电、供水、供油、中央空调系统改造,以及消防、监控、智能系统改造等。

  服务类:可能包括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卫生消杀、卫生保洁、设备设施和系统维养等。

  二、采购基本程序及采购方式

  采购计划: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学校实际需要,经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对各校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采购申请:各部门根据学期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计划,填写购物申请单。申请单需经部门主任、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后,交由财务审核和预算。

  采购方式: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按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对于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采购办会同电教馆负责办理;其他办公类用品由采购办负责办理。

  采购执行: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采购过程必须严把价钱和质量关,由财务处与申购部门至少两人具体参与,互相监督。

  合同与验收: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三、监督管理

  设立专门的采购办(通常设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接受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总务处须把已购物品和领用物品记录入册,负责备案,且每学期对学校各部门资产进行一次盘查。采购物品属固定资产范围的,财务处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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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和原则

  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公开进行,确保信息透明,防止腐败和暗箱操作。

  竞争择优: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供应商,确保采购到优质、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

  公正合理:采购活动应公正合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供应商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规定。

  二、采购范围和标准

  中小学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用品、办公设备和服务等。具体采购品种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采购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

  中小学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验收等环节。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

  中小学应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为成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中小学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在履约验收环节,学校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的商品和服务进行验收,确保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档案管理

  中小学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管理。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采购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为今后的采购活动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之,中小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确保学校采购活动合法、规范、高效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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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规范中小学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的.行为。

  二、采购范围与限额

  采购范围包括教育教学用品、办公用品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

  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批量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集中采购。

  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机构与职责

  设立学校采购办,具体负责学校物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采购办负责编制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

  采购办应与政府采购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四、采购程序与方式

  编制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经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由采购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采购过程中,采购办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采购完成后,采购办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五、监督与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采购办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采购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制度由学校采购办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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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采购:

  采购单位(即中小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时,需按照规定的集中采购制度进行。集中采购主要指的是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具体的采购品种和限额标准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采购基本程序及方式:

  对于批量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每月需将采购计划报至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大额办公用品的`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需按照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预算与计划:

  学校需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预算需上报省教育厅、省采监办、省财政厅等机构审批。采购计划需由委托人审核、汇总后报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编制预算执行建议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采购申请与审核:

  学校在进行物品采购时,需向教育局提交《采购申请表》,并详细列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信息。采购报告需经乡镇教育办公室审核。

  招标与合同:

  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或作出任何承诺。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违规处理: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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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全县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应按本办法办理集中采购。

  二、集中采购的定义与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具体采购品种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三、采购机构与职责

  设立县教体局采购办(设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采购办会同电教馆负责办理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其他办公类用品由采购办负责办理。

  四、采购基本程序及方式

  根据局办公会议要求,批量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

  各采购单位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分别报局会计中心和电教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五、采购管理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六、监督机制

  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其他

  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计划。

  鼓励学校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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