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1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实际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理注销手续。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2
一、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三、场所内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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