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
简介编辑
行省一词,源于金朝。金国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剩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
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盛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使命编辑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剩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剩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剩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盛河东行盛北京行盛山东行盛西夏中兴行盛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盛云南行盛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盛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 ;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 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经费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彩五万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闰六月赛典赤o赡思丁赴任前所赐白银二万五干两、钞五百锭 ,也属于云南行省设立之经费。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门面的证据。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
职能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逐级科级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盛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 ,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干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 ,不是没有道理的。
元朝版图
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剩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 。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一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 "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 。平宋以后,两广、福建、陕西等地区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许"从行省就便铨注"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针对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处"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沙万里"的情况,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 。行省虽可会同朝廷使者铨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吏员,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调,是无法问津的。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由于计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宁L的功用显得比较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历史编辑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代、清代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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