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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7.8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有关问责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制度。
2 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 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2.5 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2.6 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2.7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2.8 Q/FJGS SC01-2015《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和权限
4.1 技术质量部
公司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置,并将处置意见上报主管领导。
4.2 工程分公司
4.2.1 技术质量部门
工程分公司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一般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4.2.2 项目经理部
负责项www.unjs.com目经理部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5 管理内容
5.1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5.1.1 工程质量问题
5.1.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没有满足设计或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以下,定性为工程质量问题。
5.1.1.2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详见Q/AGFJ ZD0214-2013《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5.1.2 工程质量事故
因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为施工质量事故,施工质量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
a) 因质量问题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事故,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b)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伤2人以下(含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事故,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5.2 工程质量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5.2.1 坚持工程质量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5.2.2 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负责制,其项目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必须满足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组织能力、执业资格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5.2.3 开发部/工程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其合同必须明确该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和具体考核办法,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
5.2.4 开发部在分配工程任务时,必须考虑工程承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的整体性、工程结构的完整性、工序安排的连续性、工艺衔接的合理性。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类专业原则上应分配给同一个单位施工,尽量减少工序穿插、交叉作业。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工程任务时,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因肢解工程,安排不具备资质或施工能力不足的单位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2.5 对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失误导致的质量事故应追究编制、审批者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责任。
5.2.6 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自审、会审和交底,施工图漏审,技术交底错误,测量定位失误,擅自修改设计等导致的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其技术质量部门的责任。
5.2.7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严格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因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不但要追究采购人员及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还要追究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8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取样检测,检测项目不全或数据失实,不经检测就出具报告等问题严重或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责任。
5.2.9 因配合比、投料、拌制等原因造成已经浇筑流态混凝土缓凝、强度不足,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因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混凝土结构工程出现冷缝或渗漏,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既要追究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也要追究工程管理部门的责任。
5.2.10 施工过程的转序必须严格履行工序交接制度。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对上道工序进行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既要追究交付单位的责任,更要追究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1 因工序安排不当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或上道工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存在的问题或缺陷)仍强令下道工序施工的违章指挥,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否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2 对不按设计、规程、规范或标准要求施工,违规作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标准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项目经理的责任。
5.2.13 工程成品保护应遵循“谁施工谁保护” 的原则。因保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成品被破坏,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不但要负责修复、赔偿损失,还要追究责任者及成品保护单位的责任。
5.2.14 工程/劳务分包必须遵循“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原则。发包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工程承包范围、质量目标、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式、验收部门、结算签证办法以及预留质量保证金数额和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5 项目经理部负责进货验收、工程质量的自检与评定;工程分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进货验收的抽查和监督,工程质量的专检和核定;技术质量部负责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因漏检、错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及技术质量部门的责任。
5.2.16 对已确认的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5.3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及认定
5.3.1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因工程质量事故,返修、返工、加固补强、让步接收或报废处理的工程,其损失金额的计算应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相应的管理费(扣除拆除下来的材料残值)。
5.3.2 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负责核算,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认定。
5.4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检查
5.4.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工程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重大质量事故24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提出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 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工程项目;
b) 发生的简要经过及损失情况;
c) 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处理情况;
e)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 事故报告单位等。
5.4.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在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保护好物证、声像资料等原始凭证。
5.4.3 技术质量部牵头,工程、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其调查内容包括:
a) 查明事故的过程、原因及损失情况;
b) 组织技术鉴定;
c)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d) 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e)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f)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4.4 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工程分公司、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人员均不得推诿、隐瞒、干扰或阻挠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5.5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5.5.1 对导致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对重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部撤职处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5.5.2 对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项目经理撤职处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5.5.3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事故现场,擅自处理(为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除外),阻挠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或提供伪证者,应加重处罚。
5.5.4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追究项目经理、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分别扣除其年度经营承包兑现奖或项目承包兑现奖。其处罚和扣奖额度按照《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5.5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免职或撤职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调转,也不得在任何工程项目担任领导职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受到处分的人员当年也不能评优、评先、晋级或提职。
6 检查和考核
6.1 项目经理部每月将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6.2 工程分公司技术质量门每季度将本公司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6.3 公司技术质量部每半年将本公司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7 相关文件
7.1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8 记录
8.1 C2-6-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8.2 C2-6-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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