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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病人。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四、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根据病情及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有口头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1、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2、书面告知同意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包括:
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或实施麻醉;
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五、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医生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详细交待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带来的血源传医疗行为告知制度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六、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院方不能仅有一人,应有相关其他人员出席;听取病人意见时病人方也应包括第二人参加。
七、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
1、可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委托代理人应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直系、近亲属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近亲属者,可由其所在单位、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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