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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烹饪加工制度
永城市龙岗中学学校食堂餐饮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烹饪加工制度
为规范学校食堂烹饪加工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 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3. 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4.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5.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禁止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后再次供应。
6. 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7. 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要求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8. 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保持清洁,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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