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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的公平竞争机制,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阳光采购原则;突出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则;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领导组,负责组织和实施物资采购活动,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供应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长:王体轩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李彦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廉贤总会计师
成员:范贵明副总经济师、发展计划部部长于治国供应处处长董喜贵财务部部长
潘龙成机电动力部部长安存科纪委副书记吴景厚审计部部长
物资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供应处,办公室主任由供应处处长担任。
物资采购领导组成员岗位变动时,由接替者替补。
第四条阳煤集团供应处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以及物资采购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占主导地位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完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纪查处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对物资采购活动实施业务监督。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物资采购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物资招标采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索赔管理等。
第八条供应商管理是物资采购工作的前提,各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为物资采购工作打好基矗供应商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物资采购方式分为物资招标采购、物资询价比价采购和内部产品订货会三种方式。
第十条物资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合格供应商供应物资的活动。供应处招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70%并逐年提高比例,其余单位招标采购比例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60%。物资招标采购按照第四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物资询价比价采购指不够招标条件的物资,通过一次性密封报价,经有关人员研究确定供应商供应物资的活动。物资询价比价采购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产品订货会指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产品采购订货活动。集团公司内部产品的采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内部保护政策的规定执行。在每年的内部产品订货会上,同内部生产厂签订买卖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产品价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执行。凡受集团公司内部保护企业生产加工的物资,应坚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实行内部优先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需外采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在采购物资时,采购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阳煤集团合同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同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和代储代销协议的活动,合同管理按照第六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物资索赔管理是为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采购部门对采购物资实行跟踪管理,发现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时要通过物资索赔、退货等方式,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的活动。物资索赔管理按照第七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物资采购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供应商准入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产品优先的原则;
(三)同质同价、内部生产厂优先的原则;
(四)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
(五)以生产厂为主,代理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资质资信证明齐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CCC强制认证等);
(二)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
(四)在同行业中,业绩优良、知名度高、产品竞争力强;
(五)愿意长期合作,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第十八条供应商准入的程序:
(一)通过招投标,中标的供应商为准入供应商。
(二)特殊情况需增加供应商时,采购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增供应商理由,填写《供应商准入登记表》(见附表一)并认真审核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对属于生产厂性质的供应商,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纳入准入供应商;对属于代理商性质的供应商,可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准入供应商。
(三)采购部门每半年根据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度等,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评定(供应商考核评定表见附表二),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要对准入的供应商按照外部企业和内部保护企业及生产厂和代理商进行分类并建立供应商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对已准入的供应商要严格控制中间代理商业务,供应处采购的业务中间代理商不得超过30%,其余各单位自采部分中间代理商的业务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采购部门不得违反《阳煤集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开展物资采购业务活动。如有发现,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终止其供应业务并取消其准入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准入。
(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有伪造现象的;
(二)中标后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的;
(三)所供物资以次充好,有意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四)报价不实事求是,采取低价策略进入后不履约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为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已停止生产、经营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不再具备准入条件的;
(七)一年内出现两次因质量问题而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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