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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二、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在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
三、因工伤请求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程序图
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十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受理
通知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
法律援助中心跟踪监督
受援人反馈意见
材料不全,十日内补充
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
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十日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受理
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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