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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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

村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2 12:42:23 点击:665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该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村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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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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