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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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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制有屯田和各类官田,私有制有贵族、官僚、庶民等各种不同类型地主所有制。此外还有不专属于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两千多年来的地主制经济中,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具有重大作用。又因土地可以买卖,地权集中和分散因时而异。各类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变化制约着其他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
春秋战国至西汉的土地制度关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分期,中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主张春秋战国是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时期(有人认为是从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有人认为是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这种过渡体现为统治者由重视人口转而重视土地,如东周庄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齐国之“相地而衰征”,以后有晋国之“作爰田”,鲁国之“初税亩”,楚国之“量入修赋”,郑国之“作丘赋”,秦国之“初租禾”等。这些赋税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制度的改革。这一过渡经历了约 300年。其间首先发展起来的是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发展出来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
秦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与地主所有制并存。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其中主要是自耕农,也包括庶民地主。秦代地主主要是身份性军功地主。秦代的封爵食邑及赏赐田宅,多系军功人员。汉承秦制。一方面自耕农广泛存在,也有少数庶民地主,称“编户齐民”;同时对于功臣勋贵则封爵赐田。如汉初所封十八侯,皆有食邑,少者食740户,多者至10600户。汉开始有皇庄性质的庄田。在皇室勋贵地主奴役下的佃户,对主人纳租供役。地租剥削率是“见税什伍”。此后千余年,对分制均占主导地位。秦汉时代,地主制处于形成期,一般租佃制的封建依附关系还不那么强烈,同时有生产奴仆长期并存。
这时出现了屯田制。秦有类似屯田的“屯戍”。中国屯田制正式开始于汉文帝时的民屯。武帝开始实行军屯,屯卒多时达60万人,配田征租,进行强制的生产劳动,这类土地属国有制。
东汉至宋元的土地制度这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地主制经济有进一步发展。东汉后期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初,士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这时北朝出现了特殊的均田制。先是士族地主广收荫户,逃避赋役,西晋武帝为保证租调征发曾制定占田制,但未能实行。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以豪族荫庇人户现象更加严重,乃下诏均田,男夫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老死还官。这类露田虽具国有的形式,但实际是私有制内容。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租调负担(土地税和人丁税),奴婢为一般民户的1/4 ,受田奴婢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主人将其中一部分以租调形式上交国家,其余攫为己有。这种均田制历北齐一直延续到唐代前期,只是在奴婢授田方面稍加更易。隋唐时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关系日渐频繁,地主兴替无常,这种状态一直在持续发展。这时庶民地主虽有所发展。但所占比重很校
在这一历史时期,勋贵赐田荫户及官吏授田制有着进一步发展。如东吴和曹魏,将佃户赐与功臣私室;西晋对高级官员赏赐菜田,对各级官吏实行按品荫户制;北齐对勋臣官吏实行按品授田及按占奴婢授田制;东晋及南朝对官吏实行按品赐田荫客制。隋唐基本继承前朝勋官赐田制,如隋朝勋贵有永业田,少者40顷,多者100顷;唐朝贵族及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元代勋贵赐田额尤为庞大,动辄千顷数千顷,有的多至万顷。国家赏赐贵族官僚的土地,实际世代占有,并多享有优免赋役权。
由东汉后期至宋元的千余年间,地权分配状况因时而异。东汉魏晋,伴随世族地主发展,地权高度集中。北魏北齐推行均田制时期,士族地主仍在延续,存在不少占田数千乃至数万亩的大地主,奴婢受田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同时拓跋、鲜卑族在汉化过程中也发展起来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汉人士族集团。东晋和南朝,在中央统治权呈现分崩离析的条件下,则出现了具有庄园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
隋唐时代尤其是唐代前期行均田制,百年间地权相对分散。唐玄宗开元、天宝间,人口增长,兼并剧烈,均田制逐渐破坏,地权趋向集中,原有租庸调制无法推行,乃改为两税法。至唐代末年,先有大规模农民起义,继有五代战乱,地主所有制遭受一定程度冲击,地权相对分散。北宋建国,自耕农广泛存在,但佃农仍占很大比重。这时佃户叫客户,有些地区客户户数超过主户。至南宋时期,自耕农所占比重更小,元朝统治时期,北方土地制度变化较大,蒙古贵族强占土地,虏掠农民为驱口;投靠蒙军的汉人,有的变成军功地主,依势兼并,地权更加集中。南方则保持原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得以延续,有的占田数万亩,有的奴役佃户二三千户乃至万户,有的收租多至二三十万石。大部自耕农沦为佃农。这时就全国而言,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形式。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也发生变化。东汉末历魏晋至南北朝 400多年间,世族地主发展,沦于部曲、奴婢的人数增加,他们对主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趋向强化。在隋唐时代,伴随科举制的推行,新兴官僚地主逐渐代替旧世族地主,地主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化,对封建依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由隋唐至宋元700多年间,这时的佃客、客户和过去的部曲、奴婢相比,身份地位发生变化,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已不似前者之强烈。这是封建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国有土地,包括屯田、禄田和职田等。先是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马援(公元前14~公元49)屯田于三辅,开内地屯田之始。三国时期,各国从筹措军饷出发兴办屯田,如魏募民屯田于许下及淮河流域,刘蜀兴屯于渭河之滨。南北朝时期,北魏在北方兴办屯田,又称营田。唐为巩固国防,屯田规模尤大,东起辽东,西至陇右,以及西南、东南地区。天宝年间全国凡1041屯,每屯拥有土地二三十顷至五十顷不等,每年收租100多万石。宋代屯田减少,真宗天禧末才4200多顷。元代有军屯和民屯,屯田额剧增至17万余顷。国有性质的禄田和职田,如北魏地方官配田以代禄米,隋唐官吏按职配田;宋代官吏授职分田以代官俸,全国职田凡234万多亩;元代职田则以佃户计,三品官佃户500~700户,九品官佃户30~50户。以上禄米和职田多系致仕还官。唐另有公廨田,收租供官府公用,各官府公廨田额,少者数顷,多者40顷。宋代有学田,徽宗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租粮60多万斛,租钱300多万文。各类国有土地所构成的租佃关系不完全相同。屯田租佃所形成的封建强制性远超过一般民田,屯军则被束缚在土地上,丧失了人身自由。
明清的土地制度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明代初期,编制鱼鳞册和黄册,制定了详尽的户籍地籍制度,据以订定每户的赋役田粮,确定田主的土地产权。这时地权相对分散,当时按户赀列等的里甲、均徭、杂泛等负担就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制定的。明代中叶后,官绅地主权势滋长,地权高度集中。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冲击,绅权衰落,地权又分散。清代前期,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着极大比重,并逐渐分化出来不少庶民地主。
明清两代土地制度再一个变化是江南官田向民田的转化。早在宋元时代江南就有大量官田。明初籍没张士诚(1321~1367)及诸豪族之田为官田,又将原拨勋贵庄田改为官田。明初江浙官田逆产占很大比重。这类所有制原属于国有制。洪武七年(1374)将苏、松、杭、嘉等府官田减征半租,以后又一再减租,官田租渐与民田赋拉平。实际变为民田。
明清两代都建置了庞大的皇室庄田及勋贵庄田。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至 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陆续增置。隆庆二年(1568)对勋贵庄田额作过限制规定,万历十六年(1588)又制定勋贵还田制。但庄田额仍在继续扩大,明代后期约达30多万顷。清康熙年间,在明代勋贵庄田荒废及为农民所占有的情况下,才改为民田,纳粮升科,曰更名田。清朝又建立自己的内务府皇庄3.9万多顷,八旗宗室庄田1.3万多顷。同时建置八旗官兵旗地 14万多顷。此项土地原禁止买卖。其中八旗兵丁所分土地性质不同于勋贵庄田,而且配地较少。他们由于日渐穷困,乾隆以后对所配旗地逐渐典卖,实际变成为民田的一部分。勋贵庄田的经营方式,在初建时由壮丁耕种,设庄头经管生产收租。以上皇庄、勋贵庄田,皆免除国家赋粮,属贵族所有制。
明清时代土地制度又一个变化是国家屯田向私有转化。两朝屯田额,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为28.5万多顷,清乾隆十八年(1753)为25.9万多顷。屯田向私有转化的过程,明代主要由于势要侵占,清代主要由于屯军典卖。
相对宋元而言,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制度一个更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在主佃关系方面,明初制定律例,不再把主佃尊卑关系列入封建法典,实际是革除了宋元以前一般租佃间地主阶级压迫佃农的封建法权,有关主佃刑事案件,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是对等的。就在这时出现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过渡。明代定额租制已占一定比重,清代前期,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同时永佃制和押租制也有所发展。这种变化,助长了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趋势。清代前期,某些地区存在的佃仆制也发生变化,佃仆人数逐渐减少。这时地租的实现,一方面靠地主私人超经济强制,同时更依靠封建政权法令的保证。明代勋贵赏赐庄田有的附带钦赐佃户。他们对庄田主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但这类佃户人数所占比重很校清代勋贵庄田先由壮丁生产,这类壮丁具有佃仆性质;康熙以后,由于壮丁反抗逃亡,庄田生产逐渐过渡为一般租佃制。其由屯田形成的租佃制,屯军仍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对国家交租供役,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明清两代中叶后,伴随屯田私有化,部分屯军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奴役关系。在雇佣关系方面,明万历十六年对压迫雇工的封建法规开始进行修订;清乾隆五十二年发生更大变化,绝大部分长工摆脱了对雇主的身份义务关系。以上主佃、主雇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是封建土地制度变化的一个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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