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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法律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新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7、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单位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0、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而隐瞒使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13、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3、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5、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6、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盛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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