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的意义

时间:2022-12-11 08:38:1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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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意义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制度创新的意义,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制度创新的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创新的可能,也都需要创新。所以创新的形式和内容千差万别,类型也多种多样。一般地说,可以把创新分为二个基本的类型: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是社会发展的“硬件”,制度创新则是社会进步的“软件”,它们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

  首先,创新可以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社会是由活生生的人组成的,正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而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思维支配下发生的,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决定什么样的实践活动。

  其次,创新是科技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科学的本质在于揭示未知世界的规律,技术的本质在于发明改造客观世界的新手段。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新的发现,达到新的认识,创造新生事物,这正是创新的根本功能。创新不但决定性地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也决定性地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明成果及时地转化为直接的社会生产力,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最后,创新直接推动社会的变革。社会的变革从最终意义上说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最终则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即不断地由先进的制度替代落后的制度。所以,新旧制度的更替,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所谓的社会改革,也就是革除一切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符合,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与时代的特征不相适合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同时以更新更好的制度取代原来的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旧制度。所以,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

  拓展: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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